索 引 号 | 008450030/2017-22221 | 公文种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时间 | 2017-07-05 | 发布日期 | 2017-07-10 | 文号 | 广府办函〔2017〕102号 |
有效性 | 失效或废止 | 主题词 |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
广府办函〔2017〕10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保障城乡低保对象基本生活,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420元/月调整为460元/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40元/月调整为275元/月,调整后的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