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8450030/2017-37661 | 公文种类 | 意见 | 发布机构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时间 | 2017-10-20 | 发布日期 | 2017-11-06 | 文号 | 广府办发〔2017〕118号 |
有效性 | 失效或废止 | 主题词 | 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
广府办发〔2017〕1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7〕36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要求,进一步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体系,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治、保、稳、救”等各环节责任,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
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坚持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体制;将职业病防治纳入各级政府民生工程及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体系,制定职业病防治中长期规划,实施职业健康促进计划;强化源头治理,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遏制职业病高发势头。
三、主要任务
(一)强化主体责任。
1.明确职业健康主体责任。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责任。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为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第一责任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总责。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自觉落实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2.健全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并保障其相应的岗位津贴待遇。
3.加强职业健康基础建设。用人单位要按照《意见》要求,加强职业病危害工程防护和治理,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坚决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坚持职业危害场所与非职业危害场所安全隔离,有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大力推进粉尘作业场所安全湿式作业、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安全密封作业、放射(噪声)等作业场所隔离(隔声)作业、高危粉尘或高毒物品(气体)作业场所全时管控作业;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对要求配备防毒、防辐射装备的作业场所,必须提供防毒面具、防化服、防护服等专用装备;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要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要求,完善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各类警示标识(标牌标线等)、公告栏等。
4.深化职业健康工作管理。用人单位要推动“健康企业”建设,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企业全过程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职业健康岗位操作规程,完善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加强作业现场全过程管理,重点抓好职业危害岗位管控。要按照《意见》要求,如实申报和告知职业病危害;严格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作,重点抓好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组织开展好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和培训,重点抓好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从事接触高毒物质、高危粉尘、放射性物质等职业健康培训。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依法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者强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时,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治理。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并对评价和验收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落实。未经评价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开工建设、投入生产和使用。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类、较重类建设项目和市级审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向市级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报告,职业病危害一般类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向县级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报告;对职业危害严重类用人单位,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并向市级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报告。
5.依法保障职业健康待遇。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缴纳保险费;按相关规定和政策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并依法保障罹患职业病职工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确诊患有职业病的职工,用人单位要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职工在罹患职业病时,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或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必须依法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患者。
6.提高职业危害应急能力。用人单位要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必须设置报警装置,并按照标准配置现场急救用品、防护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要按照《意见》要求,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职业病危害事故。
(二)强化监管责任。
7.强化政府领导责任。要建立政府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其他领导履行“一岗双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体系。按照“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的要求,明确各有关部门职业健康工作职责,实施绩效目标管理,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建立完善沟通协作机制,建立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协调配合。按照属地管理,根据职责分工,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和重点监管。
8.强化部门职能职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市级各部门以及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园区管委会,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要求,认真履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检查指导、督导督办、宣传教育职责,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措施。其中,安全监管等职业病防治的重点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意见确定的职业健康监管工作职责进行履职尽责(见附件)。在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履职时,对其职责范围内违反职业健康“三同时”有关规定的建设项目不得审批、核准和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应依据职责分工加强对建设项目职业健康“三同时”监督核查。
9.强化属地监管责任。各县区、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要在辖区范围内建立“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责任体系;组织开展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及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实施职业健康促进计划;建立涉及职业危害用人单位(重点是企业)台帐;协调当地疾控等部门,掌握辖区职业病患者基本情况,建立职业病患者台帐;妥善做好职业病患者及家庭的救治、救助、帮扶等工作;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开展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三)强化支撑能力。
10.建设专业队伍。各级政府要加强职业健康监管机构和监管执法队伍建设,本着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的原则,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业监管人员,配置必要的执法装备,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监管执法能力。各县区安监(煤管)部门至少配备2名专职职业健康监管人员,保障每个县级行政辖区有最基本的职业健康监管力量。各级安全监管、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以及其他负有职业病防治职责的部门要明确本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负责人、工作机构和人员,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11.建立支撑体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健全职业病预防、诊断、鉴定、治疗、康复等职业健康监管支撑保障体系,加强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和职业健康体检机构建设,强化职业病危害基础研究、预防控制、诊断鉴定、综合治疗能力。加快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建设,确保每个县区至少有一家职业健康体检机构。同时,要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统计和调查分析。县区安全监管和卫生计生部门在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要及时向市级主管部门汇报,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同级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监、总工会、民政、疾控中心要建立职业病诊断、鉴定与劳动能力鉴定信息共享机制。
12.实施一体化监管执法。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精神,建立职业健康与安全生产一体化监管执法制度,全面推进职业健康与安全生产在部署考核、监管执法、业务培训、宣传教育、达标创建、隐患排查、风险管控、技术服务、巡查考核等工作的一体化,提高监管效能,推进职业健康监管责任有效落实。重点加强企业职业健康监管执法,督促落实职业病危害告知、日常监测、定期报告、防护保障和职业健康体检等制度措施,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13.开展专项整治。各地要结合实际,针对性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切实解决职业病防治突出问题。尤其要按照《意见》要求,开展专项整治,加快职业病危害严重企业技术改造、转型升级和淘汰退出,加强高危粉尘、高毒物品等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有效预防、控制、减少职业病及其危害。
14.加快信息化建设。统筹推进职业健康监管信息化工作,实现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健康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检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情况、职业病报告、监督执法、职业病危害事故(事件)责任追究等部门间互联互通,信息共建共享。运用职业健康“大数据”分析结果,创新监管执法方式,提高监管科学化、信息化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辖区职业病防治工作,实施职业健康促进计划,将职业病防治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政府民生工程,并与安全生产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二)加大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大对职业病防治、职业健康监督执法、职业健康装备、宣传教育以及职业病防治科研等方面的投入。根据职业病防治形势,各级财政要合理安排防治工作经费,加强对防治任务完成情况和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并加强审计监督。完善相关规定,扩大职业病患者救治范围,将职业病失能人员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对符合条件的职业病患者落实医疗与生活救助措施,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职业病患者实施法律援助。同时,建立全市职业病防治专项资金,统筹支持职业健康领域科研项目,保障职业病防治工作。
(三)严查违法行为。强化“双随机一公开”分类分级监管制度,严肃查处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和职业危害事故。要加强日常和专项监管执法,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安监部门依法依规对非医疗机构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尤其要对作业环境恶劣、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深化宣传培训。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等载体和“职业病防治宣传周”等方式,加强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观念,着力提高劳动者自我防范意识,着力提升全民职业健康素质。开展教育培训活动,培养专业人才,全面提升职业健康能力。
(五)创新治理模式。要按照《意见》要求,支持行业协会、学会依法依规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开展行业交流;强化自治自律,规范服务秩序,建立良性机制,积极引导其投入到职业病防治工作之中。要在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基础上,坚持创新,协调融合,鼓励探索,推广职业病防治现代治理模式,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
附件:广元市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分工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