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8450030/2018-0392 | 公文种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广元新闻网 |
发布日期 | 2018-01-23 | 主题词 | 我市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
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保障改善民生的决策部署,近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印发通知,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进一步加大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力度,切实保障城乡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新标准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为:农村特困人员分散和集中供养月基本生活标准分别提高到不低于400元和500元,城市特困人员分散和集中供养月基本生活标准分别不低于600元;照料护理标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250元,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有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中的照料护理费用,由县级民政部门统筹用于购买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集中供养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
(张永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