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563254223/2018-013122 | 公文种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城管执法局 |
发布日期 | 2018-03-12 | 主题词 | 中心城区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
《广元市中心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广府发〔2018〕6号)已经市政府七届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8年4月1日起施行,现对《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俗称“共享单车”)是分时租赁营运非机动车,是移动互联网和租赁自行车融合发展的新型服务模式,是城市绿色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是方便公众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驳换乘的重要方式。2017年4月以来,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迅速,先后有拜客、酷骑、黑拜和哈罗单车入驻我市,目前投入运营车辆约12000辆左右。由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新生事物,管理手段缺乏,导致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服务能力参差不齐,车辆投放无序,车辆乱停放,押金、个人信息安全风险大,交通安全隐患多等情况。为了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快速发展,更好地满足公众出行需求、有效解决城市交通出行“最后一公里”问题,营造绿色低碳、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秩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本《办法》。
二、制定《办法》的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三)《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四)《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
(五)《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七章,共26条,主要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的管理机构与职责、经营资格、经营管理、信息安全、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和规定。
1.《办法》第一章“总则”,共4条,对《办法》的依据、适用范围、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定义、发展理念做了明确。
2.《办法》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共2条,对市级相关部门、利州区政府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职责和信用管理做了规定。
3.《办法》第三章“经营资格”,共4条,对运营企业的基本条件和停放场点审批进行了明确。
4.《办法》第四章“经营管理”,共7条,对运营企业的车辆安全、维护、计费公示、信用管理、禁止12岁以下儿童使用、使用者保险的购买、监督投诉机制、企业收购、兼并、重组、退出运营、押金退还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和明确。
5.《办法》第五章“信息安全”,共3条,对信息的采集、保存、使用以及车辆二维码的监管做了要求。
6.《办法》第六章“法律责任”,共2条,对运营企业的管理措施进行了明确。对运营企业违反9种情形的可以采取约谈、通报、限制车辆投放、撤销停放场点许可等措施。
7.《办法》第七章“附则”,共4条,对本办法实施前已进入中心城区的运营企业、县区管理、解释和有效期限进行了规定。
四、有关问题的政策解读
(一)适用的区域问题。《办法》第二条二款规定“在广元市中心城区范围内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使用、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二)责任分工问题。《办法》第五条对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作了明确,如:市城管执法局牵头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场点的审批,负责停放秩序的监督指导和违规停放的处理。市规划局牵头负责慢行交通网络的规划和制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市公安局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通行秩序管理、社会治安管理;负责对蓄意破坏、盗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行为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金融工作局负责会同人行广元市中心支行制定押金、预付资金的专项存储和退还细则,共同负责运营企业用户押金和预付资金专用账户的监督管理。市工商局负责运营企业的登记注册、广告监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三)建立信用评价体系问题。《办法》第六条、第十二条分别从相关部门和企业两个层面做了规定。第六条提出“市城管执法局定期通过第三方机构对运营企业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将市中心城区的运营企业及相关人员信息在广元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上公示,对运营企业和用户不文明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第十二条提出“运营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相关要求及法律责任。鼓励运营企业组成信用信息共享联盟,对用户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四)经营资格问题。《办法》第八条规定“运营企业应当向市城管执法局提出停放场点设置申请,经市城管执法局批准后,在规划设置的停放场点内开展租赁经营活动”。
(五)押金、预付金等资金安全问题。《办法》第七条从进入的角度,鼓励采取免押金、预付金或会员费等方式的运营企业优先进入;第九条要求对用户收取押金、预付金或会员费等方式的运营企业在本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在本市银行开立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第五条对押金、预付金的监管职责做了明确,市金融工作局会同人行广元中心支行制定用户押金、预付资金的专项存储和退还细则,进一步强化对用户押金、预付金等资金的监督管理。
(六)人身安全的问题。《办法》从运营企业和用户两个方面对人身安全保障问题作出规定。从运营企业的角度讲,《办法》第十一条要求运营企业组建专业的运维队伍,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评估;第十三条禁止企业向未满十二周岁的儿童提供服务;第十四条要求运营企业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从用户的角度讲,《办法》第十七条要求用户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服务协议的约定,做到文明出行、安全骑行、规范停放,骑行前检查自行车技术状况,确保骑行安全等。
(七)违反《办法》的执法主体和承担的法律责任。《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分别规定“运营企业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由市城管执法局采取约谈、通报、限制车辆投放、撤销停放场点许可等措施,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向社会进行公开:……”、“运营企业及使用者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这两项规定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没有创设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