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8450241/2018-045 | 公文种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发布日期 | 2018-03-19 | 主题词 | 下调城镇职工医保缴费标准 |
(1)下调医保缴费标准。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降低0.5%,由9.5%下调至9%。(2)建立大病保险制度。取消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大病保险制度。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5%计算。原补充医疗保险费(每人120元/年)不再缴纳。(3)保障待遇不降低。大病保险待遇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实行“一单制”结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均维持原标准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