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62301475/2018-017 | 公文种类 | 公告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布日期 | 2018-05-08 | 主题词 | 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不再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住房公积金业务办事手续,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服务质量,实现“最多跑一次”或“不跑路”,从即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时,不需再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如确有需要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的,由住房公积金业务受理窗口自行扫描打印或复印,且不得向职工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