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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450364/2019-0114 公文种类 决定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19-05-28 主题词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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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广财罚【2019】1号)

当事人:广元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广元市利州区万源新区

一、违法事实

2017年6月6日,你单位与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广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订《广元市政府集中采购委托协议》,接受该局的委托,代理该局执法服装政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ZCXJ-2017-007)。该项目预算金额为27万元,采购方式为询价。在委托协议第二条第(二)款第9项约定,“乙方(即你单位)应按规定完成供应商对采购文件、采购程序、评审结果、中标(成交)结果质疑的答复”。2017年6月26日,你单位对该项目进行了询价采购公告的发布,同年7月12日组织专家对18家投标供应商进行了开标评审,询价小组最终确定湖南佰盛服饰有限公司成交,成交金额为13.351万元。同年7月13日,你单位将该成交结果进行了公告。在成交结果公告的当天,未成交供应商四川蓉宸服饰有限公司向你单位提出书面质疑,认为其报价金额为12.88万元,比成交供应商的13.351万元低,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故而提出质疑。你单位收到质疑书后,以质疑书格式不符合要求、未提供证明材料为由进行了口头回复,此后未进行书面答复。以上事实,有《广元市政府集中采购委托协议》《广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服装采购项目询价文件》、采购公告、《询价采购评审报告》、结果公告、四川蓉宸服饰有限公司质疑书等证据证实。你单位在收到供应商的质疑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答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19年3月27日向你单位依法发出《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本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在规定的时间内,本机关未收到你单位对行政处罚事项提出书面异议的材料。

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权利告知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元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元市财政局

2019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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