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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450364/2019-0115 公文种类 决定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19-05-28 主题词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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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广财罚【2019】2号)

当事人:雷红松  

地  址:四川省旺苍县枣林乡农技站

一、违法事实

2017年7月12日,广元市政府采购中心在代理原广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服装政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ZCXJ-2017-007)中,通过政府采购专家库抽取了你作为该项目的评审专家(专家资格证编号SC0808602)。当日,你到达评审现场后,与评审专家李长伟、采购人代表王志红共同组成询价小组,由你担任组长。根据你参与评审的项目询价文件规定,该项目预算金额为27万元,最高限价为27万元;“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50%,询价小组认为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询价小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即可,不得再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以外的其他证明中小企业身份的材料”;“询价小组经审查,认为供应商报价文件满足询价文件规定要求的,应当要求供应商进行报价,并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供应商报价结束后,询价小组应当按照供应商的报价由低到高排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本项目由采购人委托询价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评审当日,你参与的询价小组对18家投标供应商进行了评审,包括四川蓉宸服饰有限公司和湖南佰盛服饰有限公司在内的15家供应商参与了报价,最终报价最低的是四川蓉宸服饰有限公司12.88万元,次低的是湖南佰盛服饰有限公司13.351万元,且四川蓉宸服饰有限公司和湖南佰盛服饰有限公司均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经过评审,你领导的询价小组确定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湖南佰盛服饰有限公司,成交金额为13.351万元,且评审报告中未书面注明不确认报价最低的四川蓉宸服饰有限公司为成交供应商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以上事实,有《广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服装采购项目询价文件》《响应文件》《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结果记录表》《广元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采购项目评标专家到场登记及签到表》《开标记录表》《最终报价函》《广元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询价采购评审报告》等证据证实。

综上,本机关认为,在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过程中,你领导的询价小组未按询价文件的规定确定报价最低的供应商成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19年4月1日向你发出《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本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之内向本机关提交了申辩材料,未提交听证申请。本机关对你提出的申辩事实、理由进行了复核,最终认定你的申辩理由不成立。

二、行政处罚决定

鉴于该政府采购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且你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客观因素以及相关证据,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财法〔2013〕1号)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可减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请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节假日的顺延)将上述罚款缴入广元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收款人:广元市财政局,账号:51001668637050114817,开户行银行:建行滨河路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权利告知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元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元市财政局

2019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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