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8450241/2019-0139 | 公文种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发布日期 | 2019-12-14 | 主题词 | 责任清单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表1
主体责任 |
(一)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拟订并组织落实创业、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并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拟订社会保险政策和标准。贯彻落实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办法和全国统一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办法。组织拟订基本养老、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失业、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决算草案,参与制定全市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制订相关制度、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督促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五)负责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拟订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依法督促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合同签订与履约时,载明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条款。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七)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广(回广)工作或定居政策。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贯彻落实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指导、监督各级各类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将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情况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 (九)贯彻执行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和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贯彻落实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政策,贯彻执行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十)组织实施国家表彰奖励制度,综合管理政府奖励表彰工作,承担评比达标表彰等工作,根据授权承办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开展的奖励表彰活动。承办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决定的人事任免事项。 (十一)贯彻执行农民工工作相关政策和规划,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负责将安全生产纳入农民工技能培训内容。 (十二)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内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三)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贯彻落实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教育等部门拟订。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教育部门负责;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
表2-1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 名称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摘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六款“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初级的由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中级的由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高级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4.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4]10号)。 5.省人社厅《关于做好省政府下放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衔接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函[2013]63号)第一点“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及内容之三“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实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审批。” |
责任主体 |
职业能力建设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依据专家评审意见作出行政许可书面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并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
责任事项 依据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章第十三条“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2-3.《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要参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要求,对申请机构的申办材料和实际办学条件进行认真审查。” 3-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章第十六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第十七条“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3-2.《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一)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转为民办学校的;(二)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的;(三)不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的设置标准的;(四)学校章程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五)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章:管理与监督。 4-2.《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