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8450364/2019-0289 | 公文种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 | 2019-12-15 | 主题词 | 财政 责任清单 |
广元市财政局责任清单
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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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职责 (一)拟订全市财税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定市与县(区)、开发区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贯彻执行财政、税收、财务、会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参与起草财政、税收、财务、会计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律和规章,并指导、监督执行。按照管理权限管理全市税政事项。 (三)负责管理各项财政收支。编制年度市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部门(单位)年度预决算。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全市和市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负责政府投资基金市级财政出资的资产管理。负责市级预决算公开。负责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四)按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其他非税收入。管理财政票据。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监管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履行住房公积金的行政监督职能。 (五)组织制定全市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国库业务,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贯彻执行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六)贯彻执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和政策,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编制地方政府债余额限额计划,统一管理政府外债,防范财政风险。 (七)牵头编制全市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根据市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制定市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拟订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规定并组织实施。制定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 (八)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办法,收取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和财政预算内的国际收支管理。 (九)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有关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负责办理和监督市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负责投资评审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市级基建投资有关政策,制定基建财务管理制度。 (十一)管理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赠)款项目的有关业务,参与财经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 (十二)负责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十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
职责边界 |
1.税政管理的职责分工。(1)市财政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财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国家、省重大财税政策研究并提出调整建议,在授权范围内负责提出地方税种增减、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等建议。(2)市财政局负责落实财税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参与研究财政管理体制。与市税务局共同开展税收经济分析和税收政策效应分析。(3)市财政局按照管理权限办理全市各类退税退库。 2.非税收入管理职责分工。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负责非税收入账户、收缴方式、退付退库等管理。市税务局等部门按照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等有关规定,负责做好非税收入申报征收、会统核算、缴费检查、欠费追缴和违法处罚等工作,有关非税收入项目收缴信息与市财政局及时共享。 3.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分工。市财政局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会同市政府办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市政府办负责制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等工作,接受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具体承担所属事业单位及派出机构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
表1-1
序 号 |
1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擅自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采购的,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70928 |
表1-2
序 号 |
2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开标前泄露标底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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