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31594447/2019-080 | 公文种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主题词 | 广元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
广元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表1
主体责任 |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起草全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规范性文件,拟定全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行业标准和规程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协助市政府领导处置重、较大突发事件,协调有关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事件调查、事后评估和信息发布等工作。 (三)承担市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县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市安全生产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指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查处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落实工作。 (五)依法履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六)负责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依法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组织市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组织、指挥、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统计工作。 (八)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情况。 (九)承担全市煤炭行业管理职责,组织开展煤矿项目管理、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落后产能淘汰、复查验收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煤矿企业的改革和管理。 (十)组织、指导全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负责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与发证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十一)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指导、监督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管理工作。 (十二)指导全市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及实施和全市应急体制、机制建设,指导全市应急队伍、应急指挥平台和应急、保障能力建设。 (十三)组织拟订全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依法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经营、使用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十四)组织开展全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五)承担广元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六)负责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七)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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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审批 |
实施依据 |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2-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80号令修改)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2-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80号令修改)第七条第三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人事教育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办理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按照监督检查计划开展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80号令)第十七条“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3-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十八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