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8450567/2021-0196 | 公文种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日期 | 2021-08-12 | 主题词 | 广元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中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通知 |
市级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新型监管方式,推进监管体制改革的工作要求,实现差异化监管,提高监管效率,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提升营商环境工作的具体要求,现就我市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结合部门职能职责抓好落实。
一、总体要求
各单位应当根据在履行工作职责中产生的登记注册、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失信等信息(以下简称监管信息),对监管对象进行信用分级分类,在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对守法诚信企业合理降低监管频次,对重点监管企业和违法失信企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二、细化工作措施
(一)明确信用分级分类标准
各单位应当按照上级部门或本单位已制订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规则,对监管对象进行信用分级分类。无具体分级分类监管规定的单位,可以依照相关法律和行业规定自行制订,也可参照以下标准制订本单位监管对象信用分级分类标准。
1.信用分级
(1)对监管信息中无负面信用信息的,或者轻微负面行为已改正的,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
(2)对监管信息中有不涉及违法、违规负面信用信息,或者实施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已改正的,信用等级评定为B级;
(3)对监管信息中,存在一般性违法、违规记录的,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
(4)对监管信息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严重后果以及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信用等级评定为D级。
2.监管分类
(1)对从事不需要行政许可和实施信用承诺、备案管理的市场监管对象,列为低风险类;
(2)对从事需要办理行政许可,但不涉及安全、环保等重要领域的市场监管对象,列为中风险类;
(3)对从事涉及安全生产、环保,或其他涉及人身财产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市场监管对象,列为高风险类。
(二)做好分级分类结果的运用
1.对信用分级A级、监管分类为低风险类的监管对象,按照无事不扰的原则,抽查检查比例控制在3%左右,原则上不高于5%,对同一监管对象全年抽查次数不超过1次(抽查中发现问题的除外)。
2.对信用分级B级、监管分类为中风险类的监管对象,按照工作需要,抽查检查比例控制在10%以下,对同一监管对象全年抽查次数不超过1次(抽查中发现问题的除外)。
3.对信用分级C级的监管对象,抽查检查比例控制在50%以下,对同一监管对象全年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抽查中发现问题的除外)。
4.对信用分级D级、监管分类为高风险类的监管对象,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抽查比例不设上限,必要时列为必查清单,对同一监管对象全年抽查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抽查中发现问题的除外)。
5.抽查比例和全年抽查次数如法律、法规和上级要求另有规定,或履行职能职责有特殊需要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强信息共享
对于国家“互联网+监管”平台等国家监管系统推送的监管信用分级分类结果,要对应到本单位信用分级分类评定工作中。
对于其他单位抄送要求实施联合惩戒的监管对象,按照国家发改委联合相关部门印发的系列联合惩戒备忘录和其他相关规定评定信用等级。
(四)提升信用分级分类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数据动态关联
1.在对监管对象进行信用分级分类后,应当将分级分类结果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对象库中进行标注,必要时建立数据子库,按照信用等级确定抽查比例。
2.在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检查后,应当将检查结果应用到对监管对象的信用分级分类中,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的后续处置情况进行追踪,并将处置结果及时纳入到对监管对象信用等级评定中。
三、完善工作机制
各单位应当明确本单位负责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牵头科室和责任部门,明确工作责任和流程。同时要做好对县区单位在市场监管领域本行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信用分级分类的工作指导。
广元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