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4月13日起,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八届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我市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由原6000元/年提高至不超过1.2万元/年,支持缴存职工租赁住房消费,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实现“住有所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