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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10700MB150370/2023-033 公文种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布日期 2023-07-05 主题词 护理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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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7月1日起调整部分残疾退役军人护理费标准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以广元市统计局发布的2022年全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基数测算,我市从2023年7月1日起对分散安置的一至四级残疾退役军人和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护理费标准为: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军人护理费为每人每月3108元。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为每人每月2486元。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为每人每月1865元。

四、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护理费为每人每月15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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