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8450399/2023-037 | 公文种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林业局 |
发布日期 | 2023-09-04 | 主题词 | 行政执法 |
一、广元市林业局行政执法主体
广元市林业局
地址:广元市利州区万缘新区米仓路8号
邮编:628000 电话:0839-3222528 传真:0839-3222528
二、广元市林业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
序号 | 姓名 | 证件编号 | 序号 | 姓名 | 证件编号 | 序号 | 姓名 | 证件编号 |
1 | 岳晓燕 | 23070054021 | 14 | 王吉刚 | 23070054030 | 27 | 李文采 | 23070054001 |
2 | 杨骏 | 23070054022 | 15 | 张潇月 | 23070054031 | 28 | 何晓蓉 | 23070054048 |
3 | 米小华 | 23070054047 | 16 | 麻文建 | 23070054032 | 29 | 陈玲玲 | 23070054050 |
4 | 米小蓉 | 23070054063 | 17 | 刘 静 | 23070054033 | 30 | 冯 亮 | 23070054051 |
5 | 胡堂学 | 23070054036 | 18 | 赵 柳 | 23070054035 | 31 | 何 越 | 23070054052 |
6 | 刘旭东 | 23070054023 | 19 | 潘庆牧 | 23070054037 | 32 | 陈隆玲 | 23070054053 |
7 | 罗 韬 | 23070054041 | 20 | 张天刚 | 23070054038 | 33 | 张 冉 | 23070054054 |
8 | 丁 锐 | 23070054024 | 21 | 谢晓凤 | 23070054025 | 34 | 赵 刚 | 23070054055 |
9 | 邹成坤 | 23070054029 | 22 | 邓 荣 | 23070054064 | 35 | 陶园媛 | 23070054058 |
10 | 姜清成 | 23070054027 | 23 | 米 雪 | 23070054042 | 36 | 孟 瑜 | 23070054056 |
11 | 李梦琪 | 23070054059 | 24 | 李 波 | 23070054043 | 37 | 曾 莉 | 23070054057 |
12 | 杜晓听 | 23070054002 | 25 | 刘广平 | 230700540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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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李霖海 | 23070054062 | 26 | 刘莉莉 | 230700540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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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广元市林业局行政执法权力、责任清单
(含行政执法权力及责任事项的权限、职责、服务指南、法定依据、流程图、程序)
四川政务服务网:http://gys.sczwfw.gov.cn/
广元市人民政府网://www.muncard.com/
广元市林业局网站:http://lyj.cngy.gov.cn/New/show/20220606165232827.html
四、广元市林业局重大行政执法审核目录清单(共3项)
(一)重大行政许可
1.适用听证的;
2.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决定的;
3.变更、撤回、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4.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二)重大行政处罚
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2.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
3.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4.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5.对在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2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2万元以上;对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5万元以上;
6.责令停产停业;
7.吊销许可证件
8.减轻或者免除行政处罚;
9.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三)其他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当事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决定。
五、广元市林业局行政执法(监督信息)救济渠道、行政执法责任制
(一)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方式
1.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回避、陈述、申辩、复议、诉讼等权利,详见相应法律法规。
2.救济途径
(1)行政复议
部门:广元市林业局林长制工作科(政策法规科)
地址:广元市利州区万缘新区米仓路8号
电话: 0839-3222528
(2)行政诉讼
单位: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地址:广元市利州区利州东路 1070 号
3.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
部门:广元市林业局林长制工作科(执法监督科)
地址:广元市利州区万缘新区米仓路8号
投诉电话:0839-3237079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 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5]36 号)
《四川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川府法[2005]24 号)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广元市林业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六、广元市林业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川林规发〔2023〕1号)
七、广元市林业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市场主体库(检查对象名录库)、2023年抽查计划
(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对象 | 抽查事项 | 抽查方式 | 监管领域 | 责任科室 |
1 | 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原料来源监管 | 木材经营加工企业 | 原料和产品出入库台账 | 双随机、一公开 | 一般领域 | 森林资源管理科 |
2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事项监管计划 | 取得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 生产经营行为 | 双随机、一公开 | 一般领域 | 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科 |
3 | 林草种子质量监管计划 | 林草种苗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工程造林项目种苗使用单位 | 种苗质量 | 日常监管 | 一般领域 | 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科 |
4 | 植物新品种专项监管 | 全市林木种苗生产、销售企业及个人 | 植物新品种侵权行为 | 抽查与举报结合 | 一般领域 | 林业产业和科技科 |
(二)2023 年双随机抽查计划
序号 | 计划名称 | 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抽查方式 | 牵头科室 |
1 | 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原料来源监管 | 木材经营加工企业 | 原料和产品出入库台账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 | 森林资源管理科 |
2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事项监管 | 取得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 生产经营行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 | 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科 |
(三)检查对象名录库
http://59.225.206.64:8090/#/login
八、广元市林业局行政执法文书样式
(一)林木采伐证、植物检疫证、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林地征占用批准书等行政许可文书为省林草局统一的行政许可文书样式。
(二)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制作填写规范的通知(林策发〔2014〕38号、四川省林业厅《关于统一印制和启用新修订的林业行政处罚文书的通知》(川林策函〔2013〕493号)
(三)广元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的通知》(广司发〔2022〕16号)
九、广元市林业局上年度双随机抽查结果、行政许可和处罚决定、上年度本机关行政执法数据总体情况
(一)上年度双随机抽查结果
http://59.225.206.64:8090/#/login
(二)上年度本机关行政执法数据总体情况
http://lyj.cngy.gov.cn/new/show/20230113163248414.html
(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http://lyj.cngy.gov.cn/New/List/20210225155726830.html
十、广元市林业局实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方案
《广元市林业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等行政执法制度的通知(广林发〔2022〕13号)
十一、广元市林业局分类检查事项目录和不予、免于、从轻、减轻、从重行政处罚清单
(一)广元市林业局分类检查事项目录
序号 | 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事项划分 | 对象划分 | 监管方式 | ||
1 | 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原料来源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未被监管部门移交的 | 双随机、一公开 |
重点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的 | 定向检查 | ||||
一般检查事项 | 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未被监管部门移交的 | 日常监管 | ||
重点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的 | 定向检查 | ||||
重点检查事项 | 无 | 一般检查对象 | -- | -- | ||
重点检查对象 | -- | -- | ||||
2 | 对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对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未被监管部门移交的 | 日常监管 |
重点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的 | 定向检查 | ||||
重点检查事项 | 无 | 一般检查对象 | -- | -- | ||
重点检查对象 | -- | -- | ||||
对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 一般检查事项 | 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督管理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未被监管部门移交的 | 日常监管 | |
一般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的 | 定向检查 | ||||
一般检查事项 | 对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未被监管部门移交的 | 日常监管 | ||
重点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的 | 定向检查 | ||||
重点检查事项 | 无 | 一般检查对象 | -- | -- | ||
重点检查对象 | -- | -- | ||||
森林防火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未被监管部门移交的 | 日常监管 | |
重点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的 | 定向检查 | ||||
重点检查事项 | 无 | 一般检查对象 | -- | -- | ||
重点检查对象 | -- | -- | ||||
5 | 对草原防火的安全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对进入草原、存在火灾隐患的车辆以及可能引发草原火灾的野外作业活动进行草原防火安全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未被监管部门移交的 | 日常监管 |
重点检查对象 | -- | -- | ||||
重点检查事项 | 无 | 一般检查对象 | -- | -- | ||
重点检查对象 | -- | -- | ||||
6 | 对林木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抽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林木种子质量监管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未被监管部门移交的 | 日常监管 |
重点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的 | 定向检查 | ||||
重点检查事项 | 无 | 一般检查对象 | -- | -- | ||
重点检查对象 | -- | -- | ||||
7 | 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监管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未被监管部门移交的 | 双随机、一公开 |
重点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的 | 定向检查 | ||||
重点检查事项 | 无 | 一般检查对象 | -- | -- | ||
重点检查对象 | -- | -- | ||||
8 | 对引种林业种子苗木开展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检疫监管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对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开展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检疫监管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未被监管部门移交的 | 日常监管 |
重点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的 | 定向检查 | ||||
重点检查事项 | 无 | 一般检查对象 | -- | -- | ||
重点检查对象 | -- | -- | ||||
9 | 对调入的植物、植物产品进行查证和复检 | 一般检查事项 | 对调入的植物、植物产品进行查证和复检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未被监管部门移交的 | 日常监管 |
重点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的 | 定向检查 | ||||
重点检查事项 | 无 | 一般检查对象 | -- | -- | ||
重点检查对象 | -- | -- | ||||
10 | 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未被监管部门移交的 | 日常监管 |
重点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的 | 定向检查 | ||||
重点检查事项 | 无 | 一般检查对象 | -- | -- | ||
重点检查对象 | -- | -- |
(二)广元市林业局不予处罚和免予处罚清单
序号 | 不予和免予处罚的情形 | 法律依据 |
1 | 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川林规发〔2023〕1号) |
2 |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 |
3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
4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
5 | 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究时效的 | |
6 |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7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三)广元市林业局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清单
序号 |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 法律依据 |
1 |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川林规发〔2023〕1号) |
2 | 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 |
3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
4 |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 |
5 | 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
6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 |
7 |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 |
8 | 能够主动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 | |
9 | 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
(四)广元市林业局从重处罚清单
序号 | 从重处罚的情形 | 法律依据 |
1 |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应当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川林规发〔2023〕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