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8450030/2023-02338 | 公文种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3-09-28 | 主题词 | 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乡村振兴局、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3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预算的通知》(川财农〔2023〕109号)精神,现下达你区2023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预算指标如数(详见附件)。该项指标列2023年“1100231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转移支付收入”科目。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农〔2021〕36号)、《关于<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川财农〔2023〕26号)等规定,切实管好用好资金,建立健全项目库,夯实项目前期工作,对项目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加快资金下达和支出进度,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二、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决策部署,2023年起将扶持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纳入省级财政衔接资金支持范围,作为资金测算分配的一项政策因素,在中央财政衔接资金每村补助70万元基础上,省级财政衔接资金每村补助10万元、省级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每村补助30万元。各区要积极安排补助资金,并统筹用好市级资金及其他渠道资金,支持具备条件的村充分挖掘利用当地资源,有效改造利用资产,发展社会化专业化服务,提升农村集体经济实力。
三、支持脱贫地区产业加快发展、脱贫群众持续稳定增收,在脱贫县组织开展特色优势产业全链条发展试点、农村三产融合发展试点、易地搬迁后续扶持示范区创建试点。各试点地区要积极探索衔接资金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新模式、新路径,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
四、按照省委、省政府《建设新时代更高水平“天府粮仓”行动方案》安排部署,根据财政厅等7部门《关于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川财农〔2022〕61号),各区要强化政策协同、资金集成,推进优势特色产业集群、产业乡镇建设,促进产业提质增效、提档升级。
五、脱贫县要严格按照财政厅等12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通知》(川财农〔2021〕45号)、《关于做好2023年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川财农〔2023〕50号)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统筹整合。
六、严格落实直达资金管理要求。保持直达资金标识不变,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整个环节。同时,在指标管理系统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管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附件:2023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预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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