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8450508/2023-044 | 公文种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广元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时间 | 2023-12-07 | 发布日期 | 2023-12-13 | 文号 | 广府规〔2023〕2号 |
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词 | 广元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
广府规〔2023〕2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
通 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广元国际铁路港管委会:
现将《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元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7日
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及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情形需要征收集体土地的,其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征收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和青苗,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给予补偿安置的行为。
征地补偿安置应按照依法依规、公平合理的原则,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四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是集体土地征收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是集体土地征收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计划编制、征地报批和征地补偿安置的审查审核,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全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确定的土地征收部门(以下称土地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市级土地征收部门配合市自然资源局指导全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开展。
市、县(区)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承担辖区内的征地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第五条 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不得随意拆借挪用。有关费用未落实的不得实施土地征收。
土地征收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完成测绘、勘察、评估、造价咨询、房屋鉴定、法律服务、审计、档案归集、房屋拆除、场平清表打围等相关工作,其费用计入征地成本,购买公共服务的费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收费标准下限执行。
集体土地征收所需工作经费计入征地成本,按总成本费用的1%—1.5%计取。主要用于土地征收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组(社区)负责征收的工作人员办公、培训、资料、宣传、差旅、外业补助等公务费用支出,公务费用支出应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
第二章 征收程序
第一节 征前公告
第六条 拟征收集体土地依法报批前,拟征地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应在政府门户网站及拟征地的乡镇(街道)、村组(社区)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将拟征地的目的、范围、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限制规定及限制期等内容告知被征收人,预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拟征地范围内执行下列限制规定:
(一)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二)不得突击装修;
(三)不得新栽、移栽、抢栽除粮食蔬菜作物以外的苗木及其它附着物;
(四)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限制期内,违反上述限制规定的不予补偿。限制期在征收土地预公告中应明确至年月日。
第七条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同时抄告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综合执法)、林业、税务、市场监督等有关部门,自预公告之日起,在拟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手续: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改建、扩建房屋,集体建设用地出租、出让、抵押等;
(三)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等手续(婚姻、出生、军人复退或转业未安置人员、高校学生毕业及刑满释放等户籍登记的除外);
(四)改变房屋与土地用途,办理市场主体、税务登记手续;
(五)办理种植、养殖许可或备案;
(六)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许可或备案;
(七)其他有碍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手续。
限制期内任何部门擅自办理的相关手续不得作为征地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二节 征地实施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