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510700MB167884/2024-051 | 公文种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医保局 |
成文时间 | 2024-11-26 | 发布日期 | 2024-12-10 | 文号 | 广医保发〔2024〕18号 |
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词 | 生育医疗待遇 |
广医保发〔2024〕18号
广元市医疗保障局
广元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元市财政局
关于优化调整生育医疗待遇等有关政策的
通 知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成都市医疗保障局优化调整生育医疗待遇政策的批复》精神,经研究,决定对生育医疗待遇等有关政策做出优化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调整生育医疗待遇政策
(一)优化调整城镇职工生育医疗待遇政策
1. 产前检查费。定额补助标准为: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300元;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7个月以下(孕28周)终止妊娠700元;生育1000元。
2. 生育医疗费。参保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顺产5000元;剖宫产60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
参保女职工因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500元;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7个月(孕28周)以下终止妊娠2000元(施行剖宫术的增加1000元)。《广元市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人工流产”“药物流产”相关内容停止执行。
(二)优化调整城乡居民生育医疗待遇政策
1. 产前检查费。定额补助标准为:生育或怀孕满7个月(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400元。
2. 生育医疗费。参保人员因生育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顺产3000元;剖宫产40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
参保人员因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200元;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7个月以下(孕28周)终止妊娠1000元(施行剖宫术的增加500元)。
(三)费用结算政策
1.限额支付指本次发生的生育医疗总费用,扣除自费费用、超限价自付、乙类诊疗项目先行自付后(药品不分甲乙类),在生育医疗费支付限额标准内,不设起付标准,不区分医疗机构级别,由统筹(生育)基金据实支付。
2.本地参保人员到市外就医人员,产前检查和生育医疗待遇按市内标准执行。
3.住院分娩期间出现严重并发症或合并症的,医疗费用按普通住院结算,未调整的计划生育手术费按原政策执行。
(四)特殊情况处理
怀孕7个月(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或终止妊娠有存活婴儿的,产前检查费和生育医疗费按生育标准执行。
二、调整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异地就医住院费用起付标准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未经转诊转院到市外就医住院的,起付标准调整为每次1500元(不区分住院医院级别),异地长期居住备案和按规定转诊转院人员按原政策执行。
三、其他事项
本通知从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广元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广元市医疗保障局 广元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元市财政局
202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