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8453602/2025-05 | 公文种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时间 | 2025-01-25 | 发布日期 | 2025-01-27 | 文号 | 广府办规〔2025〕2号 |
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词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保障公共资源公平善用,经八届市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广元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广府办规〔2025〕2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2018年11月5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广元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广府办发〔2018〕100号)已施行5年,有效期已满,需出台新的规定作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运营管理的依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据《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3〕39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等文件精神,参照借鉴重庆、成都等城市的做法,同时兼顾原《广元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广府办发〔2018〕100号)政策延续性,修订形成了《办法》,进一步健全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提升公租房管理水平。
二、《办法》修订主要内容
《办法》共7章44条,主要从职责划分、保障对象、准入条件、审核程序、退出程序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完善。
(一)细化了部门职能职责。在第五条、第六条对市级相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县(区)住房保障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进行细化。
(二)修改了保障对象和认定标准。一是将保障对象“新就业无房大中专毕业生”修改为“新就业无房职工”。二是将城镇低收入家庭范围修改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三)调整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一是删除了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户籍取得时间2年(含2年)以上”的条件。二是将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35岁以下未婚,具有大中专毕业证书”的条件修改为“申请人获得大中专以上毕业证书,从毕业次月起计算未满5年”,同时将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限降低为3个月。三是对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进行修改,将“连续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调整为“1年以上”。
(四)简化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程序。由原来的“三审三公示〔社区初审公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公示、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公示〕”修改为“两审一公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公示〕”。
(五)健全了公共租赁住房退出程序。《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县(区)住房保障部门责令承租人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程序,明确了承租人收到书面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退出的,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政策实施
《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