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8453602/2025-013 | 公文种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时间 | 2025-02-24 | 发布日期 | 2025-02-27 | 文号 | 广府规〔2025〕2号 |
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词 | 广元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政策,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行为,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经八届市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广元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广元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广府规〔2025〕2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六章三十八条,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2018年3月,市政府印发了《广元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广府发〔2018〕8号),该文件有效期为五年,现已到期。为适应新形势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对其进行了修订完善,出台了本《办法》。
二、《办法》修订意义
《办法》修订后,一是有利于进一步厘清各相关部门职能职责,形成工作合力。二是有利于县(区)政府结合工作实际自行制定奖励补助标准。三是有利于推进我市征地征收房票安置试点,满足被征收人的多样化补偿方式需求,高质高效推进征收补偿工作。
三、《办法》修订主要内容
修订后《办法》主要是从征收、评估、补偿等方面进行修订完善。
(一)明确相关部门职能职责。明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建立房屋征收评估鉴定专家库。明确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明确县(区)人民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
(二)保障征收补偿工作经费。明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所需工作经费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予以保障,不得在房屋征收补偿费用中列支。
(三)明确征收补偿方式。明确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被征收人的住宅、营业房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办公、生产、仓储等房屋原则上选择货币补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附属物及不可搬迁的设施、设备由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鼓励被征收人使用房票。
(四)规范房屋维修资金交存事项。明确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后房屋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被征收人按照房屋竣工验收时的归集标准,在房屋交付使用前一次性全额缴纳;选择货币补偿的,另行购买房屋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被征收人自行交存。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应当载明首次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事项。被征收房屋已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余额应予以退还。被征收人未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及征收部门不得将房屋交付被征收人。
(五)明确各县(区)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奖励补助标准。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奖励补助标准,超出规定期限签订协议和搬迁腾交被征收房屋的不予奖励。
四、政策实施
《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