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8450241/2025-018 | 公文种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时间 | 2025-03-03 | 发布日期 | 2025-03-10 | 文号 | 广府规〔2025〕3号 |
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词 | 调整 最低工资标准 通知 |
广府规〔2025〕3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广元国际铁路港管委会: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规〔2024〕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全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2200元(每日101元)。
二、调整后的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22元。
以上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下列各项: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食宿,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也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各县(区)、市级关部门(单位)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最低工资标准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25年1月1日至本通知施行之日前,最低工资未达此标准的,按此标准执行。《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广府规〔2022〕1号)同时废止。
广元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