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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主题 投诉四川省青川县川珍实业有限公司食品安全问题 写信时间 2024-11-24
信件内容 本人2024年11月20日在京东商城APP川珍京东自营旗舰店购买3罐川珍泡小米辣800g,消费金额42.54元。11月23日收到京东快递货品打开后发现3罐的封口表面有白色霉菌,且有发霉的味道,封口内部也有黑色的不明物体,有一罐未打开还泄露出了内部的泡菜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6)(7),第三十四条(6)(9),第一百二十五条(1),我投诉举报涉事企业四川省青川县川珍实业有限公司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有关规定,主张全额退款并赔偿1000元。该企业在贵局管辖范围内,希望贵局核实处理。
回复内容 冯升磊: 您的投诉事项已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安排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核查,现将核查情况反馈如下: 经查,该产品是由四川省青川县川珍实业有限公司委托乐山市农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四川省青川县川珍实业有限公司向执法人员提供了双方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生产商乐山市农泉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以及被投诉举报产品泡小米椒产品的合格检验报告复印件,受托企业是具有合法生产资质的合法企业。 在现场核查被投诉举报产品是否是由受托企业生产时,因所附图片看不清产品标签标识,也未提供购买该产品的购货记录或购货小票,执法人员通过电话告知投诉人要求进行补证,投诉人表示生产厂家已经给他作出了解释说明,他也认可生产厂家的解释,双方已经和解,并于2024年12月4日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交了撤销投诉声明。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投诉举报人要求“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有关规定,主张全额退款并赔偿1000元”的诉求我局决定终止调解。 针对您举报四川省青川县川珍实业有限公司存在食品安全的问题,因该生产商不在广元市,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我局已将举报人举报的食品安全问题作为案件线索移交具有管辖权的乐山市五通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调查。 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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