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链接:对《2022年度营商环境建设重点工作清单》政策解读
广市监办〔2022〕20号
市局相关科室(队)、直属单位:
《2022年度营商环境建设重点工作清单》已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科室(队)围绕各自职能,认真谋划思考,提出切实可行的工作举措,按照时间节点抓好落实,并做好资料收集和工作总结。
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2年4月20日
2022年度营商环境建设重点工作清单
2022年是我市“营商环境建设深化年”,为全面贯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认真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各项决策部署,聚力打造川内最优营商环境,为加快建设川陕甘结合部现代化中心城市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清单。
一、进一步破除区域分割和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3条)
1.开展“一照多址”“一证多址”改革
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领域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允许在营业执照上加载新设立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免于分支机构登记;对部分高频办理的经营许可证,探索允许企业在一定区域内开设经营项目相同的分支机构时,其就符合许可条件作出承诺后,免于再次办理相关许可证,相关部门加强事后核查和监管。
责任部门:登记注册科
完成时限:2022年8月
2.便利企业分支机构、连锁门店信息变更
大型企业分支机构办理不涉及新办许可证的信息变更时,可实行集中统一办理。
责任部门:登记注册科
完成时限:2022年8月
3.建立川陕甘三省结合部地区市场准入、信用监管、修复协同互助及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异地可报、可办、可取、可共享
建立市场准入异地协调机制,实现市场准入异地受理、协同办理、免费寄递;建立冒名登记异地协查机制,实现当事人数据情况异地协查,信息共享;建立数据档案信息异地共享机制,实现市场主体档案数据异地协查共享;建立信用信息共享互用机制,实现信用记录和信用修复共享互认;建立全程协作监管机制,对市场主体实施信用包容审慎监管;建立信用联合惩戒机制,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完善信息抄送制度和联合惩戒制度;建立日常协同机制,探索实施跨地区信用修复。
责任部门:登记注册科、信用监管科分别牵头各自领域
完成时限:2022年8月
二、健全更加开放透明、规范高效的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5条)
4.拓展企业开办“一网通办”业务范围
在企业开办过程中,将社保登记后续环节一并纳入“一网通办”平台。推进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发票、电子签章同步发放及应用,方便企业网上办事。
责任部门:登记注册科
完成时限:2022年4月
5.进一步便利企业开立银行账户
探索整合企业开办实名验证信息、企业登记信息和银行开户备案信息,自然人、法人等通过线上平台申请营业执照时,经企业授权同意后,线上平台将有关基本信息和银行开户预约信息实时推送给申请人选定的开户银行,开户银行生成企业账户预约账号,并通过线上平台推送给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开户银行根据预约需求,按规定为企业开立账户后,及时将相关信息通过线上平台推送至相关部门。
责任部门:登记注册科
完成时限:2022年6月
6.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
通过相关部门数据共享,建立标准化住所(经营场所)数据库,建立健全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在便利住所登记的同时,防范虚假住所等突出风险。
责任部门:登记注册科
完成时限:2022年8月
7.试行企业登记信息变更网上办理
通过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平台完成登记注册的企业,可通过平台实现全程网上办理变更手续。
责任部门:登记注册科
完成时限:2022年4月
8.探索建立市场主体除名制度
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申报纳税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可对其作出除名决定。除名后,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完成清算、办理注销登记,且不得从事与清算和注销无关的活动。被除名期间市场主体存续,并可对除名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责任部门:信用监管科牵头,政策法规科、直属分局配合
完成时限:2022年6月
三、更好支持市场主体创新发展(4条)
9.扩大市场主体开办“零成本”覆盖范围,提供更多办事选择方式
进一步延伸基层乡镇、村(社区)政务服务和银行服务网点,发挥行业协会组织及会员作用,扩大市场主体开办帮办、代办途径,提升线下服务水平,为群众提供更加多元的便利化选择,化解偏远地区办事群众线下路远、线上难办难题;探索扩大市场主体开办“零成本”覆盖范围,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责任部门:登记注册科
完成时限:2022年6月
10.允许对食品自动制售设备等新业态发放食品经营备案许可
在保障食品安全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经充分研究论证和开展风险评估,对自动制售设备、无人售货商店等自动化、无人化新业态的经营者发放食品经营许可或办理食品经营备案。
责任部门:登记注册科牵头,食品经营科、政策法规科配合
完成时限:2022年6月
11.推进知识产权试点示范、构建完善保护体系
制定《2022年广元市知识产权工作保护实施方案》,修订完善《广元市知识产权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持续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推进园区、企业和科研院校等试点示范工作,带动区域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整体提升。
责任部门:知识产权科
完成时限:2022年6月
12.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
针对县(区)产业特色,围绕食品饮料产业、铝产业、机械电子产业、生物医药产业等专利密集型产业培育和发展,突出重点领域重点产品,培育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实施重点产业知识产权专利导航,在优势企业和贯标企业数量上有突破,提升知识产权支撑营商环境评价能力。
责任部门:知识产权科
完成时限:2022年8月
四、持续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1条)
13.在“CCC免办及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管理系统”中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开设便捷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口免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产品目录内的产品,告知CCC免办证书申请和审核的办理流程。承接省市场监管局下放事项,实现免予办理CCC认证本地便捷通道操作,做好监管工作。
责任部门:认检监管科
完成时限:2022年8月
五、优化外商投资和国际人才服务管理(1条)
14.简化港澳投资者商事登记的流程和材料
允许采用简化版公证文书(仅保留公司注册证明书、公司商业登记证以及授权代表人签字字样和公司印章样式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等核心信息的文书)办理港澳地区非自然人投资的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简化港澳投资者办理商事登记的流程和材料。
责任部门:登记注册科
完成时限:2022年8月
六、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监管(10条)
15.探索形成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监管链
在市场主体办理注册登记、资质审核、行政许可及接受日常监管、公共服务过程中,及时全面记录市场主体行为及信用信息,在此基础上实现分级分类“信用+智慧”监管,并做到全程可查询、可追溯。
责任部门:信用监管科牵头,登记注册科、各相关科室配合
完成时限:2022年6月
16.在部分重点领域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机制
在食品、药品领域,建立完善全链条、全流程监管体系,并探索制定行业信用监管标准化工作规范,提高监管效能。
责任部门:食品生产科、食品经营科、药品监管科分别牵头各自领域,信用监管科配合
完成时限:2022年8月
17.加强专利侵权行政裁决和知识产权机构监管,完善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机制
加快行政裁决工作人员培养,建立知识产权行政裁决案件受理工作制度,畅通案件受理渠道,全面提升我市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能力;扎实推进知识产权“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专利真实性、知识产权代理行业进行监管整治,坚决打击无资质专利代理行为。
责任部门:知识产权科
完成时限:2022年8月
18.进一步完善健全行政裁决工作机制,提升我市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能力
建立并完善各县(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进一步加强广元市知识产权工作和打击侵权假冒领导小组的协调能力,促进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执法部门、司法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协作,深入推进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工作,做好与人民法院诉调对接和司法行政机关的维权援助,便利权利人依法合理维权。
责任部门:知识产权科
完成时限:2022年8月
19.严厉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形成市县及部门联动工作机制
有效调动市、县(区)两级市场监管力量,上下联动、协同推进,持续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依据职责分工,持续开展非正常专利申请集中整治行动,提高非正常专利的撤回率。
责任部门:知识产权科
完成时限:2022年8月
20.优化网络商品抽检机制
加大对网络商品的抽检力度,定期公示抽检结果,并将属地平台中非本地商户抽检结果推送至商户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商户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
责任部门:食品抽检科、质量监督科分别牵头各自领域,市场网监科配合
完成时限:2022年6月
21.实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电子化管理
探索制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电子证书,在纸质证书样式基础上加载聘用等从业信息,实现与纸质证书并行使用。通过数据交换等方式将相关信息汇聚到试点地区市场监管部门平台,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
责任部门:登记注册科
完成时限:2022年4月
22.建立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探索柔性监管新方式,建立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对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责任部门:政策法规科牵头,综合执法支队各大队配合
完成时限:2022年5月
23.在市场监管领域探索建立行政审批、行政执法人员尽职免责制度
探索建立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行政执法人员尽职免责制度,在仅需形式审查的部分审批及监管领域,以及因现有科学技术、监管手段限制未能及时发现问题的,或行政相对人、第三方弄虚作假、刻意隐瞒的部分情形,试行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责任部门:机关纪委牵头,政策法规科、人事科、登记注册科、信用监管科、综合执法支队各大队配合
完成时限:2022年6月
24.探索实行惩罚性赔偿和内部举报人制度
探索在食品、药品等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领域,依法制定惩罚性赔偿和内部举报人制度的具体办法。
责任部门:执法监督科牵头,政策法规科、食品生产科、食品经营科、药品监管科、食品大队、药械大队配合
完成时限:2022年7月
七、优化经常性涉企服务(2条)
25.进一步扩大电子证照、电子签章等应用范围,推行企业办事“一照通办”
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数据共享等方式归集或核验企业基本信息,探索实行企业仅凭营业执照即可办理部分高频审批服务事项,无须提交其他材料。在货物报关、银行贷款、项目申报、招投标、政府采购等业务领域推广在线身份认证、电子证照、电子签章应用,逐步实现在政务服务中互通互认,满足企业、个人在网上办事时对于身份认证、电子证照、加盖电子签章文档的业务需求。鼓励认证机构在认证证书等领域推广使用电子签章。
责任部门:登记注册科
完成时限:2022年8月
26.简化洗染经营者登记手续
洗染经营者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后,无须到商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由市场监管部门直接将相关信息推送给同级商务部门。
责任部门:登记注册科
完成时限:2022年6月
八、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体制创新(4条)
27.成渝双城经济圈一体化标准体系建设
探索成渝双城经济圈一体化标准体系建设,建立标准化共商共建工作协调机制,协同推进重点领域标准制定、标准实施监管。
责任部门:标准化科
完成时限:2022年8月
28.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竞争
严格落实川渝两地市场监管部门签署的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作协议,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探索建立公平竞争审查专家库,持续开展第三方评估,及时纠正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依托12315平台,畅通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规范直销、打击传销投诉举报渠道,依照《川渝涉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办法》,及时处理和回应投诉反映问题,积极营造公平有序市场竞争秩序,为成渝地区经济发展构建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
责任部门:竞争科
完成时限:2022年8月
29.推动实现市场准入异地同标,实现登记档案异地可查
建设登记档案智慧查询系统,推进落实企业登记档案对外查询;落实“市场准入异地同标”机制,推进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责任部门:登记注册科
完成时限:2022年6月
30.深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制机制改革
深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制机制改革,推广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双报制”,完善知识产权案件“行刑衔接”机制。
责任部门:知识产权科
完成时限:2022年8月
九、配合其他部门在相关工作领域创新(6条)
31.优化破产案件财产解封及处置机制
建立破产案件财产处置协调机制,破产案件经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后,由破产管理人通知债权人及相关单位进行财产解封,破产管理人对已查封的财产进行处置时无须再办理解封手续。债务人在试点地区的不动产或动产等实物资产被相关单位查封后,查封单位未依法解封的,允许破产管理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置。处置后依据破产受理法院出具的文件办理解封和资产过户、移交手续,资产处置所得价款经与查封单位协调一致后,统一分配处置。
责任部门:登记注册科(配合法院等部门)
32.进一步便利破产管理人查询破产企业财产信息
允许破产管理人通过线上注册登录等方式,经身份核验后,依法查询有关机构(包括土地管理、房产管理、车辆管理、税务、市场监管、社保等部门和单位)掌握的破产企业财产相关信息,提高破产办理效率。
责任部门:登记注册科(配合法院等部门)
33.健全企业重整期间信用修复机制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破产企业,可以申请在“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添加相关信息,及时反映企业重整情况;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调整相关信用限制和惩戒措施。探索重整计划执行期间赋予符合条件的破产企业参与招投标、融资、开具保函等资格。
责任部门:信用监管科(配合法院等部门)
34.探索开展科研设备、耗材跨境自由流动,简化研发用途设备和样本样品进出口手续
探索制定跨境科研用物资正面清单,对正面清单列明的科研设备、科研样本、实验试剂、耗材等科研物资实行单位事先承诺申报、海关便利化通关的管理模式,简化报关单申报、检疫审批、监管证件管理等环节。对国外已上市但国内未注册的研发用医疗器械,准许企业在强化自主管理、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口,海关根据相关部门意见办理通关手续。
责任部门:医疗器械科(配合海关等部门)
35.在部分领域探索建立完善综合监管机制
理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等预付式消费、成品油、农产品等领域监管机制,明确监管责任部门,统一行业监管标准。
责任部门:消保科、消保中心、质量监督科、食品生产科(配合商务局等部门)
36.简化水路运输经营相关信息变更办理程序
探索取消“固定办公场所发生变化”“主要股东发生变化”备案,市场监管部门在水路运输经营者固定办公场所发生变化、主要股东发生变化后15个工作日内,将系统数据推送给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责任部门:登记注册科(配合交通运输等部门)
主办单位: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技术支持:中国电信广元分公司 网站维护:广元市电子政务外网运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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