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打击传销的工作部署,遏制网络传销蔓延势头,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不断提升广大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市内电子商务平台、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各类网络平台(以下简称“网络平台”)。
第三条 网络平台信息发布和广告审查。网络平台信息发布内容全面推行一审一核、审核分离;全天候对网站内涉嫌传销的信息进行移除,对发布者分别采取提示、警告、封号等必要的内部处理措施,杜绝涉嫌传销信息上网。
第四条 网络平台定期监测。网络平台应明确非审核人员开展定期监测,监测周期可根据平台工作业务量灵活确定。通过关键词过滤、敏感词屏蔽等手段进行自我审查,严禁平台用户利用网站、平台从事涉嫌网络传销的展示和宣传。
第五条 网络平台设置涉传投诉举报渠道。网络平台应在明显位置建立“网络传销线索举报箱”,便于网站用户和浏览群众投诉或举报网络传销。鼓励开设打击传销专栏,宣扬党和政府打击传销违法犯罪,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坚定立场。
第六条 网络平台涉传信息直报。网络平台在信息发布和广告审查、定期监测、网民举报等环节发现的涉嫌网络传销线索,应当第一时间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涉嫌犯罪的,及时向属地公安机关举报。
第七条 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市场监管、公安、网信部门认为有必要提请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研究,会商打击网络传销的重大事项,可书面向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请示,经同意后及时召开成员单位会议。
第八条 市场监管、公安、网信部门应及时相互通报涉传信息、简报,掌握全市涉嫌网络传销的发展动态,必要时可根据需要邀请其它部门协助。
第九条 市场监管、网信部门发现涉嫌网络传销犯罪的,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和涉嫌犯罪行为经审查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及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
第十条 对案情重大、影响恶劣、跨地区的案件和上级督办、批办案件要实行挂牌督办,限时结案。
第十一条 加大联合宣传力度,增强人民群众和广大经营者、消费者的遵纪守法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联合通报表彰、宣传先进,发布典型案例。
第十二条 市场监管、公安、网信部门通过线上监测,发现网络涉传行为及信息,准确研判;各级市场监管、公安部门接到上级转办、同级移送的案源线索后,建立台账,迅速开展线下实证工作;根据各涉事市场主体违法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区分情形分类处置,视情况及时提请本地党委、政府牵头处置;查处传销案件过程中,各地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教育遣返,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善后工作,严防出现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第十三条 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适时组织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委网信办等部门开展调查研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总结提炼经验做法。适时召开总结会议,表扬、宣传一批“无传销网络平台”。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元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7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技术支持:中国电信广元分公司 网站维护:广元市电子政务外网运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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