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第1期)
按照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现将涉及我市在总局及省专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剑阁县剑门关旅游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由嘉信食品有限公司动物产品加工厂生产的牛后腿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时间:2021年5月17日
抽检单位: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抽检地点:广元市剑阁县下寺镇
抽检食品:牛后腿肉
抽检数量:3.1kg
购进/加工日期:2021年4月27日
2021年6月10日,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编号为No:SP2021AO5372《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地塞米松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经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2021年4月27日,剑阁县剑门关旅游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从嘉信食品有限公司动物产品加工厂购进牛后腿肉7.5kg,用于餐饮服务经营。因该批次牛后腿肉是零售,未留下顾客联系方式,无法召回。期间未接到异常反馈。
2.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嘉信食品有限公司动物产品加工厂在收购中未严格把关,未对兽药进行精准检测;剑阁县剑门关旅游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原料购进中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2021年6月11日,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企业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建立进销台账;同时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严把食品安全关,并于2021年8月12日进行了复查验收。
3.行政处罚
2021年6月11日,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剑阁县剑门关旅游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剑阁县局决定,对该企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406元,并处罚款50000元。对嘉信食品有限公司动物产品加工厂的违法线索,已移送至农业农村部门。
二、广元市元坝开元大酒店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由广元市春成香油有限公司生产的食用植物调和油(芝麻调和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时间:2021年8月10日
抽检单位: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
抽检地点:广元市昭化区元坝镇葭萌路68号
抽检食品:食用植物调和油(芝麻调和油)
抽检数量:3L
生产日期:2021年6月17日
2021年6月10日,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出具编号为No:ASHA121Z06579《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香兰素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经利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2021年6月17日,广元市春成香油有限公司生产食用植物调和油(芝麻调和油)500kg,主要销售到元坝开元大酒店及部分市场批发商,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组织产品召回,召回56.50kg。期间未接到异常反馈。
2.行政处罚
2021年9月17日,利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广元市春成香油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三)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利州区局决定,对该企业处罚款5000元。
(三)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经昭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2021年7月21日,广元市元坝开元大酒店有限公司从广元市春成香油有限公司购进食用植物调和油(芝麻调和油)4桶共100kg(生产日期:2021年6月17日,25kg/桶)。截止9月13日,使用40.50公斤,抽样3公斤,广元市春成香油有限公司召回56.50公斤。期间未接到异常反馈。
2.行政处罚情况
2021年9月27日,昭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元市元坝开元大酒店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在采购食用植物调和油(芝麻调和油)时,索取并留存有供货商广元市春成香油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该公司出具的同批次的出厂检验报告、开具的销售票据,建立有进货查验台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2021年10月14日,昭化区局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四)排查整改复查
收到《检验报告》后,生产企业立即组织专家对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研判,并积极整改,于2021年12月14日通过了复查验收。
三、苍溪县元坝杨记麻辣小面馆销售的油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时间:2021年9月8日
抽检单位:成都市食品检验研究所
抽检地点:苍溪县元坝镇裕鹤西路16号
抽检食品:油条
抽检数量:0.6kg
加工日期:2021年9月8日
2021年9月29日,成都市食品检验研究所出具编号为No:SWJG202102309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记)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经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不合格批次油条系当事人于2021年9月8日加工,共加工1.2kg(约20根),以1元/根的价格进行销售。截止检验报告送达时,除抽样0.6kg外,其余已销售完毕。期间未接到异常反馈。
2.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当事人为油条炸出来口感更好,发面时添加了泡打粉和膨松剂,可能导致铝的残留量超标。苍溪县局要求经营者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严把食品安全关,禁止非法添加各类添加剂,并于2021年11月19日进行了复查验收。
3.行政处罚情况
2021年9月30日,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四)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和罚款1000元的处罚。
四、剑阁县普安镇魏菡白酒经营部销售的2批次白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时间:2021年9月7日
抽检单位: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抽检地点:剑阁县普安镇普安镇滨河路
抽检食品:散装白酒52%vol、散装白酒57%vol
抽检数量:各1.5L
生产日期:52%vol:2021年5月10日
57%vol:2021年5月15日
2021年9月30日,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对52%vol散装白酒出具编号为No:SP2021A18539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1年9月30日,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对57%vol散装白酒出具编号为No:SP2021A18536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经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52%vol散装白酒系当事人分别于2020年10月、2021年3月和2021年7月从剑阁县江口镇尚友酒厂购进,共3次75Kg;57%vol散装白酒系2021年3月、2021年7月从剑阁县江口镇尚友酒厂购进,共2次共50Kg,在位于剑阁县普安镇滨河路其门市部进行销售。2021年10月12日,剑阁县局对当事人尚未销售的50Kg52%vol散装白酒和48.5Kg57%vol散装白酒予以封存。其余已销售完毕,因零售未留下顾客联系方式,无法召回。期间未接到异常反馈。
2.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当事人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未建立进销货台账,溯源信息不全。剑阁县局要求企业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建立进销台账;同时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严把食品安全关,并于2021年12月10日进行了复查验收。
3.行政处罚情况
2021年10月12日,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四)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和罚款3000元的处罚,对不合格52%vol散装白酒50Kg和57%vol散装白酒48.5Kg予以没收。
五、广元雨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无淀粉烤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时间:2021年8月19日
抽检单位: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
抽检地点: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充市嘉南路分公司
抽检数量:8袋
生产日期:2021年7月27日
2021年9月17日,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出具编号为No:ASHA121Z07031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经昭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2021年7月27日,广元雨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了无淀粉烤肉(260g/袋)418袋,销售给湖北雨润肉类食品有限公司400袋,湖北雨润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全部销售给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充市嘉南路分公司。2021年9月22日,当事人发出召回通知,召回该批次无淀粉烤肉63袋,其中5袋送到公司实验室检测、6袋送到广元市质量监督检验所检测,剩余52袋做好标识单独存放。其余已销售完毕,因零售未留下顾客联系方式,无法召回。期间未接到异常反馈。
2.排查整改复查
收到《检验报告》后,该公司立即组织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就生产过程控制、技术人员培训等环节进行了整改。2021年12月10日,昭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了复查验收。
3.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2021年11月17日,昭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元雨润食品有限公司作出没收检验不合格的无淀粉烤肉52袋,没收违法所得2880元,罚款50000元的处罚决定。
六、利州区强强美蛙鱼妙销售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时间:2021年9月24日
抽检单位: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抽检地点: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小西街11号
抽检食品:牛蛙
抽检数量:5kg
购进日期:2021年9月24日
2021年10月25日,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编号为No:SP2021A20005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经利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2021年9月24日,利州区强强美蛙鱼妙在成都青石桥市场“A-51号小曾牛蛙”购进,共20kg。现场调查时,已无同批次不合格牛蛙。因零售故不能追回该批次不合格牛蛙。目前未接到异常反馈。
2.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可能是养殖过程中为快速控制疫病,违规加大用药量或不遵守休药期规定,致使产品上市销售时的药物残留量超标。利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10月26日要求该经营者限期整改,并于2021年10月31日开展复查验收,未发现该经营者继续销售该批次不合格产品。
3.行政处罚情况
利州区强强美蛙鱼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1月13日,利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60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剑阁县雄观鱼府销售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时间:2021年9月8日
抽检单位: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抽检地点:广元市剑阁县下寺镇清江路
抽检食品:牛蛙
抽检数量:5kg
购进日期:2021年9月2日
2021年10月19日,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编号为No:SP2021A18835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经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2021年9月2日,剑阁县雄观鱼府从双流区恒源牛蛙水产品经营部处购进牛蛙25kg。现场调查时,已无同批次不合格牛蛙。因零售故不能追回该批次不合格牛蛙。目前未接到异常反馈。
2.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可能是养殖过程中为快速控制疫病,违规加大用药量或不遵守休药期规定,致使产品上市销售时的药物残留量超标。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经营者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建立进销台账,水产品购进中必须认真查验检测合格报告,并于2021年10月29日开展了复查验收。
3.行政处罚情况
2021年10月21日,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剑阁县雄观鱼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剑阁县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900元,并处罚款10000元。
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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