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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3期)

日期: 2022-05-07 来源: 食品抽检科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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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第3期)

按照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现将涉及我市在总局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苍溪县韩博生鲜批零部销售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单标号:GC21510000003938886

抽检时间:20211026

抽检单位: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抽检地点:苍溪县陵江镇西城市场

抽检食品:芹菜

抽检数量:3.9kg

购进日期:2021年10月25日

2021年11月24日,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编号为№:SP2021A22767《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经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2021年10月25日,当事人从绵阳农景天农产品有限公司以8.4元/kg的价格购进49kg芹菜,以10元/kg价格对外销售。当事人在购进芹菜时,索取了供货商资质及采购票据,未索取相关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截至检验报告送达时,该批次芹菜抽样3.9kg,销售45.1kg,无库存。因未建立销售台账,销售对象无法查实,故无法召回。期间未接到异常反馈。

2.行政处罚

2021年11月25日,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二)款及《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七)款的规定,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苍溪县局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

3.排查整改复查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严把进货查验质量安全,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并于2021年12月29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苍溪县韩博生鲜批零部销售的小米辣(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单标号:GC21510000003938891

抽检时间:2021年10月26日

抽检单位: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抽检地点:苍溪县陵江镇西城市场

抽检食品:小米辣(辣椒)

抽检数量:3.7kg

购进日期:2021年10月25日

2021年11月23日,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编号为№:SP2021A22768《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经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该批次不合格小米辣系当事人从绵阳农景天农产品有限公司以12元/kg价格购进,共15kg,以14元/kg价格对外销售。当事人在购进小米椒时,索取了供货商资质及采购票据,未索取相关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截至检验报告送达时,该批次小米辣抽样3.7kg,销售11.3kg,无库存。因未建立销售台账,销售对象无法查实,故无法召回。期间未接到异常反馈。

2.行政处罚

2021年11月25日,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二)款及《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七)款的规定,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苍溪县局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

3.排查整改复查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严把进货查验质量安全,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并于2021年12月29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三、广元市城区夫妻干杂店销售的黑芝麻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单标号:GC21510000003939462

抽检时间:2021年11月6日

抽检单位: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抽检地点:广元市苴国市场82号

抽检食品:黑芝麻

抽检数量:2.5kg

购进日期:2021年5月5日

2021年11月30日,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编号为№:SP2021A24007《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经利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批次不合格黑芝麻当事人20元/kg价格在散户手中购进,共6Kg,以30元/kg进行销售,已全部销售因未建立销售台账,销售对象无法查实,故无法召回。期间未接到异常反馈。

2.行政处罚

2021年12月2日,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三)及《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七)款的规定,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州区局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3.排查整改复查

利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严把进货查验质量安全,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并于2021年12月4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旺苍县东河镇综合市场李玉均销售的泥鳅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单标号:GC21510000003939352

抽检时间:2021年11月4日

抽检单位: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抽检地点:旺苍县东河镇综合市场614号对面

抽检食品:泥鳅

抽检数量:3.2kg

购进日期:2021年10月31日

2021年11月30日,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编号为№:SP2021A23657《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旺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202110月31日,当事人从成都龙泉驿区西河镇任义水产品批发部购进批次泥鳅40kg。至执法人员检查时,该批次泥鳅已全部销售因未建立销售台账,销售对象无法查实,故无法召回。期间未接到异常反馈。

2.行政处罚

2022年1月13日,旺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在进货中,查验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备案证》,索取该批次泥鳅的购进票据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并建立入库记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规定,旺苍县局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3.排查整改复查

旺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当事人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学习,严把进货查验质量安全,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于2022年2月25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要求整改完毕。

、旺苍县综合市场涂汉林销售的泥鳅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单标号:GC21510000003939351

抽检时间:2021年11月4日

抽检单位: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抽检地点:旺苍县综合市场620号

抽检食品:泥鳅

抽检数量:3.9kg

购进日期:2021年11月2日

2021年11月30日,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编号为№:SP2021A23658《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旺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2021111日,当事人从成都双流区周云春水产批发部购进批次泥鳅5kg至执法人员检查时,该批次泥鳅已全部销售因未建立销售台账,销售对象无法查实,故无法召回。期间未接到异常反馈。

2.行政处罚

2022年1月13日,旺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在进货中,查验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备案证》,索取该批次泥鳅的购进票据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并建立入库记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规定,旺苍县局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3.排查整改复查

旺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当事人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学习,严把进货查验质量安全,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于2022年2月25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要求整改完毕。

六、旺苍县粮贸超市振兴店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单标号:GC21510000003939300

抽检时间:2021年11月3日

抽检单位: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抽检地点:旺苍县东河镇振兴路149号

抽检食品:香蕉

抽检数量:3.17kg

购进日期:2021年11月3日

2021年11月30日,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编号为№:SP2021A23518《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腈苯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旺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2021113,当事人购进产地为广西南宁市的香蕉2件(11kg/件)。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并对外张贴不合格产品召回公告,启动召回程序。执法人员检查时,该批次香蕉已全部销售因未建立销售台账,销售对象无法查实,故无法召回。期间未接到异常反馈。2022223,旺苍县局将该案件线索移送至产品原产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行政处罚

2021123日,旺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在进货中,查验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销货清单,索取有该批次产品产地的《营业执照》、农药残留检测报告单,并建立入库记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规定,旺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2022年115对当事人作出免于处罚的决定

3.排查整改复查

旺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当事人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学习,严把进货查验质量安全,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于2022年2月23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要求整改完毕。

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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