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防伪报道(节选)
2015年初,李某某获得了中国某通讯公司的授权,负责受理山东省平阴县境内的通讯公司多媒体电商方案、语音话务业务。此后,李某某发展会员:分别交纳200元、1000元、5000元、10000元,成为相对应的文字版、语音版、视频版、商城版客户,其中语音版、视频版、商城版客户可获得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
酬劳的计算模式是,语音版、视频版、商城版客户端从其直接发展的人员缴费中提取30%作为报酬,其中商城版还可以从缴费中提取5%作为报酬。
短短的两个月时间,李某某共发展会员125名,并形成层级达8级的上下级结构,共计收取会费20余万元,获得提成2万余元。
平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李某某的行为属于传销,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50万元的行政处罚。李某某不服,诉至平阴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的经营模式是其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作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该行为模式符合《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构成传销行为。
李某某在传销活动的开展过程中,实际承担宣传、管理、协调职责,并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法院最终判决其行为属于组织策划传销活动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40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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