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3期)
按照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现将涉及我市在总局及省专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广元市朝天区朝天镇李某蔬菜摊销售的1批次小米椒(辣椒)、1批次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1.小米椒(辣椒)
抽检时间:2022年10月24日
抽检地点: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朝天镇大中坝农贸市场入口第三排第五列1号
抽检食品:小米椒(辣椒)
抽检数量:3.42kg
购进日期:2022年10月24日
2022年11月22日,检验机构出具编号为No:SP2022A28747《检验报告》,小米椒(辣椒)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芹菜
抽检时间:2022年10月24日
抽检地点: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朝天镇大中坝农贸市场入口第三排第五列1号
抽检食品:芹菜
抽检数量:3.6kg
购进日期:2022年10月24日
2022年11月23日,检验机构出具编号为No:SP2022A28746《检验报告》,芹菜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嗪,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11月份开始在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朝天镇大中坝农贸市场从事蔬菜和预包装食品经营。涉案的小米椒和芹菜系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4日从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夏某蔬菜批发部购进,其中小米椒购进3.5Kg,芹菜购进5.5Kg,截止收到《检验报告》时,已全部销售。因零售未留下顾客联系方式,故无法召回。期间未接到异常反馈。
2.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朝天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从轻处罚如下:警告、处罚款900元、没收违法所得118元。
二、广元市朝天区羊木镇优佳惠超市销售的红米椒(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时间:2022年10月25日
抽检地点:朝天区羊木镇羊木水香(木兰苑)10栋1-2、1-3、1-11、1-13号
抽检食品:红米椒(辣椒)
抽检数量:4.054kg
购进/加工日期:2022年10月24日
2022年11月23日,检验机构出具编号为No:SP2022A28761《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2022年10月24日,当事人从广元市云晨商贸有限公司购入红米椒10.5kg。截止收到《检验报告》时,已全部销售。因零售未留下顾客联系方式,故无法召回。期间未接到异常反馈。
2.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不明,不排除生产环节导致不合格。
3.行政处罚情况
当事人在购入该批红米椒时查验了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供货商提供的农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留存了相关票据。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朝天区市场监管局免于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
三、旺苍县东河镇红星市场昝某销售不合格泥鳅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时间:2022年10月27日
抽检地点:旺苍县东河镇红星市场
抽检食品:泥鳅
抽检数量:3.5kg
购进日期:2022年10月11日
2022年11月23日,检验机构出具编号为No:SP2022A29639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恩若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不合格泥鳅是2022年10月11日当事人从苍溪县东溪镇事成水产批发部购进,共10kg。截止收到《检验报告》时,已全部销售。因零售故不能追回该批次不合格泥鳅。期间未接到异常反馈。
2.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可能是养殖过程中为快速控制疫病,违规加大用药量或不遵守休药期规定,致使产品上市销售时的药物残留量超标。旺苍县市场监管局要求经营者限期整改,并于2023年2月10日通过复查验收。
3.行政处罚情况
2022年11月23日,旺苍县市场监管局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在采购泥鳅时,索取并留存有供货商苍溪县东溪镇事成水产经营部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开具的销售票据,建立有进货查验台账。同时收集了该批次泥鳅的检验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2023年2月17日,旺苍县市场监管局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并将该案件线索移送至苍溪县市场监管局。
四、广元市朝天区朝天镇清风小吃店销售的油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时间:2022年10月24日
抽检地点:朝天区朝天镇峨眉路2号
抽检食品:油条
抽检数量:0.98kg
加工日期:2022年10月24日
2022年11月23日,检验机构出具编号为No:SP2022A28743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5月份开始在朝天区朝天镇峨眉路2号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涉案油条系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4日制作销售的。截止检验报告送达时,已销售完毕。因零售未留下顾客联系方式,故无法召回。期间未接到异常反馈。
2.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当事人使用食品添加剂时未计算称量,导致产品不合格。当事人已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一是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依规从事食品经营;二是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升法律意识和水平;三是强化食品加工过程控制。
3.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朝天区市场监管局给予当事人责令改正并从轻处罚:警告、处罚款600元、没收违法所得18元。
五、青川县乔庄镇陈家油条小吃店销售的油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时间:2022年10月25日
抽检地点:青川县乔庄镇秦兴街217号
抽检食品:油条
抽检数量:0.83kg
加工日期:2022年10月25日
2022年11月23日,检验机构出具编号为No:SP2022A29632《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不合格批次油条系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5日加工,共加工1.1kg。截止检验报告送达时,已销售完毕。期间未接到异常反馈。
2.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当事人制作油条过程中,在发面环节添加了食用明矾,可能导致铝的残留量超标。青川县市场监管局要求经营者立即停止使用该食品添加剂,按要求加工生产食品,并于2022年12月2日进行了复查验收。
3.行政处罚情况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青川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和罚款510元的行政处罚。
六、青川县乔庄镇宏华小吃店销售的油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时间:2022年10月25日
抽检地点:青川县乔庄镇秦兴街185号
抽检食品:油条
抽检数量:0.8kg
加工日期:2022年10月25日
2022年11月23日,检验机构出具编号为No:SP2022A29631《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不合格批次油条系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5日加工,共加工1.0kg。截止检验报告送达时,已销售完毕。期间未接到异常反馈。
2.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当事人制作油条过程中,在发面环节添加了食用明矾,可能导致铝的残留量超标。青川县市场监管局要求经营者立即停止使用该食品添加剂,按要求加工生产食品,并于2022年12月8日进行了复查验收。
3.行政处罚情况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青川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给予罚款510元的行政处罚。
七、资阳市乐创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由四川木门茶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木门绿茶”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时间:2022年11月4日
抽检地点:资阳市雁江区广场路SOHO馨城小区1(F)1-1
抽检食品:木门绿茶
抽检数量:4kg
生产日期:2022年8月30日
2022年12月2日,检验机构出具了编号为检验字第202211000058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水胺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2022年12月6日,旺苍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向四川木门茶业有限公司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对该批次剩下的5.5kg绿茶进行了暂扣。
2.排查整改复查
生产企业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对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研判,并积极整改,于2022年12月26日通过了旺苍县市场监管局的复查验收。
3.行政处罚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绿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旺苍县市场监管局给予四川木门茶业有限公司没收不合格绿茶11斤、没收违法所得99.6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旺苍县东河镇红星市场李某销售的泥鳅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时间:2022年10月27日
抽检地点:旺苍县东河镇红星市场
抽检食品:泥鳅
抽检数量:3.55kg
购进日期:2022年10月27日
2022年11月23日,检验机构出具编号为No:SP2022A29639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恩若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2022年11月23日,执法人员现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该批泥鳅已经销售完毕。因零售未留下顾客联系方式,故无法召回。期间未接到异常反馈。
2.排查整改复查
经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建立进销货台账,能够提供溯源信息。旺苍县市场监管局要求当事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严把食品安全关,并于2022年12月10日组织了复查验收。
3.行政处罚情况
2022年11月23日,旺苍县市场监管局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在采购泥鳅时,索取并留存有供货商重庆市南岸区龙辉水产经营部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开具的销售票据,建立有进货查验台账,收集了该批次泥鳅的检验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2023年2月17日,旺苍县市场监管局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并将该案件线索移送至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管局。
九、旺苍县东河镇红星市场李某销售的泥鳅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时间:2022年10月27日
抽检地点:旺苍县东河镇红星市场
抽检食品:泥鳅
抽检数量:2.9kg
购进日期:2022年10月21日
2022年11月23日,检验机构出具编号为No:SP2022A29639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恩若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2022年11月28日,执法人员现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该批泥鳅已经销售完毕。因零售未留下顾客联系方式,故无法召回。期间未接到异常反馈。
2.排查整改复查
经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建立进销货台账,能够提供溯源信息。旺苍县市场监管局要求当事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严把食品安全关,并于2022年12月25日进行了复查验收。
3.行政处罚情况
2022年11月28日,旺苍县市场监管局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在采购泥鳅时,索取并留存有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销售票据,建立有进货查验台账,收集了该批次泥鳅的检验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2023年2月17日,旺苍县市场监管局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并将该案件线索移送至广元市利州区市场监管局。
十、旺苍县金世纪便民副食店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时间:2022年10月27日
抽检地点:旺苍县东河镇兴旺西路紫瑞苑小区
抽检食品:香蕉
抽检数量:4.132kg
购进日期:2022年10月27日
2022年11月27日,检验机构出具了编号为No:SP2022A29283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腈本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该批次香蕉系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7日从杜春华水果门市部购进。截止收到《检验报告》时,已全部销售。旺苍县市场监管局对供货商杜某水果门市部进行了排查,要求供货商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对销售的该批次的香蕉进行召回,因时间较长,无产品召回。金世纪便民副食店因零售未留下顾客联系方式,故无法召回。期间未接到异常反馈。
2.排查整改复查
旺苍县市场监管局要求经营者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严把食品安全关,并于2022年12月25日进行了复查验收。
3.行政处罚情况
2022年11月28日,旺苍县市场监管局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在采购香蕉时,索取并留存有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开具的销售票据,建立有进货查验台账,收集了该批次香蕉的检验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2023年2月23日,旺苍市场监管局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十一、旺苍县油坊沟榨油坊生产销售的菜籽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时间:2022年11月1日
抽检地点:旺苍县东河镇青灵路2号
抽检食品:菜籽油
抽检数量:3L
购进/加工日期:2022年11月1日
2022年11月29日,检验机构出具了编号为NO:ASHA122Z10160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酸价(以KOH计)项目不符合GB/T1536-2021《菜籽油》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2022年12月5日,旺苍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送达了检验报告,并依法进行了现场检查,抽检批次的菜籽油已经销售完毕。因零售未留下顾客联系方式,故无法召回。期间未接到异常反馈。
2.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该批次菜籽油是抽检当天生产的,还未进行沉淀。旺苍县市场监管局要求当事人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严把食品安全关,并于2022年12月25日进行了复查验收。
3.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5日,旺苍县市场监管局进行了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旺苍县市场监管局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二、广元润和城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猕猴桃脆片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时间:2022年11月22日
抽检地点:广元市昭化区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孵化园标准化厂房1号楼一层
抽检食品:猕猴桃脆片
抽检数量:34瓶
生产日期:2022年7月30日
2022年12月20日,检验机构出具编号为No:SP2022A32595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2022年7月30日,广元润和城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了猕猴桃脆片(48克/瓶)5020瓶,其中省抽购样34瓶,企业自行委托检验送检8瓶,展销会赠送1238瓶,库存的3740瓶被昭化区市场监管局没收。
2.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该公司未严格进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采购原材料时未查验其产品合格证明。昭化区市场监管局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强化食品安全责任意识,认真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生产过程控制、检验检测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于2023年2月22日进行了复查验收。
3.行政处罚情况
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猕猴桃脆片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具有减轻处罚情形,经昭化区市场监管局案审会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没收不合格猕猴桃脆片(5kg/箱)663.2kg、猕猴桃脆片(48g/瓶)3740瓶;没收违法所得214.20元;罚款30000元。
十三、四川汉生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标称由青川县美妃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蜂蜜酒(低度发酵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时间:2022年11月20日
抽检地点:广元市青川县乔庄镇北井坝高家院文化路78号
抽检食品:蜂蜜酒(低度发酵型)
抽检数量:6瓶
生产日期:2022年8月6日
2022年12月20日,检验机构出具编号为No:SP2022A32372《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Q/MF0001S-2021《蜂蜜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2022年8月6日,青川县美妃酒业有限公司生产蜂蜜酒(低度发酵型)11件66瓶,其中6瓶用于出厂检验,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购买了6瓶,剩余54瓶全部已用于自饮赠饮,未对外销售,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蜂蜜酒的库存。期间未接到异常反馈。
2.排查整改复查
企业组织对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研判,并积极整改,于2022年12月30日进行了复查验收。
3.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26日,青川县市场监管局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该公司出厂检验报告显示该批次蜂蜜酒酒精度不合格,公司准备用作推广赠饮,不对外销售,并出具了同批次的出厂检验报告,进货台账、成品入库台账,自饮赠饮证明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青川县市场监管局对青川县美妃酒业有限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青川县市场监管局送达《检验报告》时,开展了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蜂蜜酒的库存。
2.行政处罚情况
2022年11月26日,青川县市场监管局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向抽检人员销售明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没收其违法所得360元。
十四、广元市利州区蜀门市场张某销售的土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时间:2023年4月25日
抽检地点:广元市利州区蜀门市场蔬菜摊位95、96号
抽检食品:土豆
抽检数量:4.12kg
购进日期:2023年4月23日
2023年5月25日,检验机构出具编号为No:SP2023A08909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甲拌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利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时发现,蜀门市场蔬菜摊位95、96号无经营者经营,经市场开办方广元市蜀门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书面证明,张某摊位租赁合同于2023年6月2日终止后并未续租,抽样时留的联系电话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因联系不到经营者,不能核实进货和销售情况。
2.排查整改复查
土豆中甲拌磷检出不合格,原因可能是菜农对使用农药的安全间隔期不了解,从而违规使用或滥用农药。
3.行政处罚情况
因无法联系经营者,调查终止。
十五、剑阁县下寺镇修城坝市场何某销售的番茄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时间:2023年4月19日
抽检地点:剑阁县下寺镇修城坝市场31号摊位
抽检食品:番茄
抽检数量:4.1kg
购进日期:2023年4月18日
2023年5月12日,检验机构出具编号为No:SP2023A07461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2023年4月18日,当事人从吴某处购进番茄19.85kg,截止收到《检验报告》时,已全部销售。因零售未留下顾客联系方式,故无法召回。期间未接到异常反馈。
2.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可能是种植过程中水源或土壤污染,致使产品重金属残留量超标。剑阁县市场监管局要求经营者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建立进销台账,食用农产品购进中必须查验检测合格报告,并于2023年6月27日开展了复查验收。
3.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2023年6月27日,剑阁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十六、广元市利州区蛙秘书麻椒鱼庄销售的梅子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时间:2023年4月10日
抽检地点:广元市利州区宝轮镇三江大道西段176、178号
抽检食品:梅子酒
抽检数量:1L
生产日期:2023年3月9日
2023年5月6日,检验机构出具编号为No:SWJG202300806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经利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该批次不合格产品是店内员工何某某从圣泉酒坊自行购买饮用,并未对外销售,现场未发现同批次不合格梅子酒。
2.排查整改复查
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有企业为改善配制酒口感而有意违规添加,也有可能是外购的原酒或调味酒带入。利州区市场监管局要求经营者加强内部管理,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建立进销台账。
3.行政处罚情况
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该批不合格产品系店内从业人员自行购买未对外销售,经利州区市场监管局案审会讨论决定,对该店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十七、广元市利州区辉庆蔬菜经营部销售的山药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时间:2023年7月12日
抽检地点:广元市利州区南河利州市场内87号摊位
抽检食品:山药
抽检数量:4kg
购进日期:2023年7月11日
2023年8月8日,检验机构出具编号为No:SP2023A20634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经利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该批次不合格产品是当事人2023年7月11日从川陕甘农产品交易中心B12栋1楼77号花姐果蔬批发部购进,共15kg,已销售完毕。因零售未留下顾客联系方式,故无法召回。期间未接到异常反馈。
2.排查整改复查
山药中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种植户为不遵守休药期规定,致上市销售产品中药物残留量未降解至标准限量以下。利州区市场监管局要求经营者进一步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建立进销台账。
3.行政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经利州区市场监管局案审会讨论决定,对该店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十八、广元市如虎添亿超市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标称由四川桥庄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十全猪蹄排骨汤炖料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时间:2023年5月16日
抽检地点:利州区南河天成路“天剑大厦”一楼251-253号
抽检食品:十全猪蹄排骨汤炖料(半固态调味料)
抽检数量:6袋(350g/袋)
2023年6月13日,检验机构出具编号为No:SP2023A12742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产品明示标准Q/SQZ0003S-2022《半固态炖汤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经利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该批次不合格产品是当事人于2023年4月19日,从广元市祥玉和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共10袋(350g/袋)。截止收到《检验报告》时,已全部销售。因经营者未建立销货台账,故不能追回。期间未接到异常反馈。
2.排查整改复查
铅含量超标可能是生产企业对原料把关不严,使用了铅含量超标的原料,也可能是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加工设备、容器、包装材料中的铅迁移带入。利州区市场监管局要求经营者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建立进销台账。
3.行政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经利州区市场监管局案审会讨论决定,对该企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十九、剑阁县下寺镇川湘缘酒坊销售的2批次白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时间:2023年7月4日
抽检地点:剑阁县下寺镇沙溪坝吉祥巷35号
抽检食品:散装白酒51.5%vol(30元/L)
散装白酒51.5%vol(16元/L)
抽检数量:各2L
生产日期:51.5%vol(30元/L):2023年5月14日
51.5%vol(16元/L):2023年6月16日
2023年7月26日,检验机构对散装白酒(糯高粱酒)(51.5%vol)出具编号为No:SP2023A19569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7月26日,检验机构对散装白酒(糯高粱酒)(51.5%vol)出具编号为№:SP2023A19570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经剑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当事人售价为16元/L的糯高粱酒是2023年6月16日酿造,共35L;售价为30元/L的糯高粱酒是2023年5月14日酿造,共35L。上述批次酒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进行销售,至7月31日,已销售完毕。7月31日,当事人在剑阁县下寺镇沙溪坝吉祥巷35号店门口发布不合格白酒召回公告,截止2023年9月25日无消费者上门退货,也无消费者投诉。期间未接到异常反馈。
2.排查整改复查
当事人对生产过程控制、技术人员培训等环节进行了整改,加强了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严把食品安全关。2023年9月25日,剑阁县市场监管局组织了复查验收。
3.行政处罚情况
2023年7月31日,剑阁县市场监管局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剑阁县市场监管局给予警告和没收违法所得844.60元,罚款680元的处罚决定。
二十、广元市朝天区曾家农贸市场张某蔬菜销售经营店销售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时间:2023年8月3日
抽检地点:广元市朝天区曾家场镇曾家农贸市场
抽检食品:芹菜
抽检数量:4Kg
购进日期:2023年8月1日
2023年8月29日,检验机构出具编号为No:SP2023A23531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辛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该批次芹菜是当事人于2023年8月1日从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李某蔬菜销售部购进,共58斤。截止检验报告送达时,已全部售完。因零售未留下顾客联系方式,故无法召回。期间未接到异常反馈。
2.排查整改复查
经查,当事人未按规定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保存相关记录及凭证相关问题,朝天区市场监管局要求经营者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建立进销台账,食用农产品购进中必须查验检测合格报告,并于2023年8月30日组织了复查验收。
3.行政处罚情况
当事人购进时保留了销售单据及供货商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但未索取供货商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芹菜检验合格证明文件。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朝天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如下:警告;没收违法所得98.6元;罚款901.4元。
二十一、广元市粮贸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东坝分公司销售的、标称由福州诚品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草莓饼和1批次绿豆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时间:2023年7月12日
抽检地点:利州区东坝办事处利州东路一段873号负一楼
抽检食品:草莓饼(草莓味)
绿豆饼(绿豆味)
抽检数量:各8盒(428克/盒)
生产日期:草莓饼(草莓味)2023年6月1日
绿豆饼(绿豆味)2023年6月1日
2023年8月8日,检验机构对草莓饼(草莓味)出具了编号为No:SP2023A20777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8月8日,检验机构对绿豆饼(绿豆味)出具了编号为No:SP2023A20778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经利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上述批次产品是当事人于2023年6月11日从双流区满格良品食品经营部购进,其中草莓饼75盒、绿豆饼75盒元。截止收到《检验报告》时,已全部销售。因零售未留下顾客联系方式,故无法召回。期间未接到异常反馈。
2.排查整改复查
酸价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者在原料采购上把关不严,油脂加工工艺不达标,或产品储藏条件不当。利州区市场监管局要求经营者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建立进销台账。
3.行政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经利州区市场监管局案审会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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