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守牢安全底线,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利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暨“春雷行动”,突出护民生、保安全主题,严厉打击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办了一批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现予以公布。
1.某公司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案 2024 年1月22日,利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监督抽检报告,显示某公司销售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导体电阻和绝缘老化前抗张强度不符合JB/T8734.2-2016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从上门推销员处分别以90元/圈、120元/圈的价格购进2*4㎜电线11圈、2*6㎜线3圈,再以95元/圈、125元/圈的价格对外销售。购进产品时,当事人未查验生产厂家资质及产品检验报告。截至案发,当事人已销售涉案产品12圈,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检查发现待销售涉案产品2圈。上述产品货值金额1420元,违法所得60元。当事人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5月28日,利州区市场监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0元和没收型号:BLVVB规格:2*4㎜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线2圈,并处罚款1420元的行政处罚。
2.广元市利州区某茶饮店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 2024年3月21日,利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茶饮店开展监督检查,在其经营场所食品操作区域冷藏柜中发现食品原料**乌龙26袋、**青茶16袋、**红茶6袋均已超过保质期,上述涉案产品货值金额3529元。因当事人未建立销货台账,无法查实涉案产品在超过保质期后制作成品的销售数量,违法所得无法查实。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2024年5月31日,利州区市场监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没收涉案食品48袋,并处罚款13000元的行政处罚。
3.某卫生室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2024年4月17日,利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卫生室开展药品及医疗器械质量安全检查,发现其将过期医疗器械“医用脱脂纱布块”与其他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同放于治疗室内,且存放区域未标识警示信息。经查,当事人从某公司购进“医用脱脂纱布块”1整包,规格为120袋/包,购进价格为48元。截至案发,未使用的过期“医用脱脂纱布块”剩余58袋,货值金额共计23.2元。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4年6月6日,利州区市场监管局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作出没收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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