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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化区市场监管局 2024“铁拳”行动暨“春雷”行动典型案例 (第四期)

日期: 2024-10-30 来源: 昭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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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某饭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8月7日,昭化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也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检查后及时制作反食品浪费标识并张贴在经营场所内,没有造成危害后果,2024年9月27日,昭化区市场监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二、某移动营业厅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智能充电器套装案

2024年9月25日,昭化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有国际系列智能充电器套装的执行标准为GB4943.1-2011。经查,GB4943.1-2022《音视频、信息技术和通信技术设备第1部分:安全要求》于2022年7月19日发布,2023年8月1日起实施,已代替GB4943.1-2011。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10月23日,昭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某养生馆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收取预付款未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案

2024年9月14日,昭化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与消费者签订减肥合同,存在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收取预付款未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2024年10月15日,昭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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