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和小编一起来看看这5个典型案例吧!
1.商家不履约 消委就公示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26日,消费者昝先生在某门窗经营部订购了门窗,并支付了6600元费用,直到2024年3月,经营部未到消费者家安装门窗,消费者于2024年3月4日向广元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反映。诉求:退款。
处理过程及结果
广元经开区消委会经调查发现,该门店涉及多起投诉。调查中发现经营者提供的销售合同,一是合同中部分条款不合法规,二是合同中条款违反公平交易原则。广元经开区消委会多次督促商家按合约约定履行义务,但经营者以各种理由推诿送货安装,不履行合同约定内容。2024年4月24日、7月17日广元经开区消委会对经营者进行约谈,两次约谈未能促成经营者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经开区消委会于2024年7月25日在其经营门店张贴了存在消费纠纷的信息公告。
案例评析
本案中,该店经营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的规定。经营者在经营中利用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行为,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对社会秩序安定、稳定造成隐患。广元经开区消委会在其经营门店张贴了存在消费纠纷的信息公告,提醒消费者在该门店消费时自身合法权益可能受到侵害,避免了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发生,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已经成为我市打造诚信、公平的交易环境,营造更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
2.新购台面遇难题 消委援手解民忧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消费者夏先生在某橱柜店花费1万余元订购灶台,12月搬家入住后开始使用灶台,2024年1月底发现灶台出现开裂。夏先生立即联系商家反映该情况并提出更换要求,商家称公司规定灶台要两处开裂才能更换,否则只能维修。夏先生不同意商家的处理结果,向广元经开区消委会投诉,诉求:更换灶台。
处理过程及结果
2024年2月26日,广元经开区消委会工作人员通过现场调查,发现灶台严重开裂,维修无法恢复灶台原样。工作人员多次上门与商家沟通,宣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条款及经营者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明确指出“灶台要两处开裂才能更换”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的规定。2月27日,广元经开区消委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达成一致协议:1.免费更换开裂台面,2024年3月27日前完成;2.商家表示更换同型号台面后可能会产生色差,夏先生对此无异议。
案例评析
本案中,该店售出的台面在质保范围期间出现开裂。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提出退货、更换、修理要求”经营者以公司规定为由拒绝退货、换货的行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的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警示我们,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要加强,对生产经营者的普法宣传更要到位,才能有效避免或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保障消费市场的良性运转,促进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
3.网络预订引争议 消委调解有力度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8日,张先生通过某平台在青川某酒店预定客房1间,预付房费113元,因下雨行程有变,多次拨打酒店在平台的预留电话,均未接通,无法联系酒店取消订单。9日,张先生发现订单显示已入住,立即联系平台客服,被告知酒店不予退费,遂投诉至青川县消委会要求退费。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青川县消委会立即安排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情况。经核实,酒店在平台的预留电话确无法接通,酒店负责人称平台预留号码已停用,尚未更新电话号码,青川县消委会工作人员现场责令酒店更新联系方式并组织双方调解,达成一致协议:平台和酒店均同意退费,预付房费在三天之内退还到张先生预定客房的支付账户上。
案例评析
本案中,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规定。因经营者对某平台的预留电话已停用未更换行为,造成消费者不能退房。经营者应当承担责任,退还消费者的预付房费。随着网络预定消费日渐活跃,消费争议逐渐增多,青川县消委会一直以来格外关注“网络消费”,切实维护网络消费合法权益,守护网络消费公平。接到消费者张先生的投诉后,青川县消委会高度重视,工作人员积极处理、宣传法律法规、组织调解,为其提供了周全、贴心、便利的消费维权服务。
4.小疏忽引起的大麻烦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2日,贾女士向朝天区消委会电话投诉朝天镇大中坝某超市,称其八岁幼女于当日下午17时左右在该超市用1元购买了两袋芒果干,食用过程中舌尖上发现一小型黑色甲壳虫,且食品袋有多个黑色甲壳虫。诉求:1.在其女医疗观察结束后处理该事;2.对超市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查处。
处理过程及结果
2023年12月2日,朝天区消委会在接投诉后,立即前往涉事超市调查,超市确认贾女士女儿购买了两袋芒果干一事属实,朝天区消委会在检查中发现其中一袋芒果干外包装底部未塑封到位,有偏斜约1厘米的缝隙,该袋内部芒果干颜色与货架上同品种芒果干存在极大差异,袋底部有少许小型黑色甲壳虫。出院证明显示,贾女士女儿病症与食用不当食物有关,住院期间共产生3348元治疗费用。
2023年12月25日,朝天区消委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1.超市退还1元的购货款、赔付3348元住院费用;2.超市赔偿消费者损失1651元,共计5000元。超市涉及的食品安全问题已由朝天区朝天市场监管所立案调查。
案例评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在日常交易中,若经营者未落实预包装食品查验制度,导致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经营者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消费者亦可能因此遭受损失。双方均应审慎查验商品。
5.预付消费起纠纷 消委介入护权益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25日,罗女士到利州区消委会对某美容会所进行投诉。投诉人在2023年11月11日,花费3000元在某美容会所做脸部祛斑,但斑点并未去除,反而更为严重,出现反复长痘的情况,与商家多次协商退款,要求其承担医院治疗费用,商家不同意。诉求:1.退款;2.赔付医院治疗费用。
处理过程及结果
利州区消委会工作人员立即到该美容会所进行调查,向商家详细讲解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引导其履行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的责任义务。经过利州区消委会多次沟通调解,最终达成一致协议:1.经营者退还投诉人祛斑费用3000元;2.赔偿消费者损失3000元,共计6000元。
案例评析
商家提供服务项目,未能达到承诺效果,反而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商家应当退还消费者缴纳的费用,同时消费者受到的损害应该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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