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        微信        |   无障碍浏览
当前位置: 首页 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服务型执法典型案例(第一期)

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服务型执法典型案例(第一期)

日期: 2025-03-28 来源: 执法监督科 分享:
【字体: 打印

一、苍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置业有限公司与消费者订立合同时利用格式条款作出减轻自身责任、限制消费者解除合同权利的规定案

当事人在销售楼盘住宅时与购买者签订《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该合同约定买受人违约后承担的违约金明显高于出卖人违约承担的违约金,且限制买受人依法解除合同的权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整改问题,主动消除危害后果,2024年9月30日,该局依法对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二、剑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5年1月9日,该局接举报后到当事人处进行核查,发现其经营的剑阁县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某牛肉(五香味)”外包装配料表标注有“鸡精”“等”字样,“鸡精”字样构成未按规定使用食品原料的通用名称,使用的“等”字样构成未完全列举配料信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因当事人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的免罚条件,2025年3月7日,该局依法对其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三、利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美容馆虚假宣传案

2024年10月8日,该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抖音平台上宣传美容服务时使用有“抗衰”字样,但无法提供相应的印证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改正问题,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2025年1月15日,该局依法对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四、利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商行销售掺假掺杂食品案

2024年12月19日,该局根据投诉举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其销售的30公斤肥牛卷抽样检验。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肥牛卷检出鸭成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因当事人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无故意行为,且能清晰追溯产品来源。2025年2月19日,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未销售的涉案产品,并免予处罚的决定。

五、青川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4年9月12日,当事人委托某公司生产的“宁夏枸杞特级”在抽检中被检出二氧化硫超标。当事人作为委托方,虽已审查被委托公司资质、巡厂监督并查验合格报告,但产品仍不合格。事后,当事人委托被委托公司召回产品。该局认定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但鉴于其尽到查验义务、主观无过错、积极召回且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六、昭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大药房经营不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标准的医用外科口罩案

2024年7月17日,该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其经营的医用外科口罩进行随机抽样,该样品经检验为不合格医疗器械。涉案批次口罩共200只,货值金额60元,违法所得19.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但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召回不合格口罩,未造成危害后果,该局依法免除对当事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收缴涉案口罩34只。

七、朝天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中餐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5年1月15日,该局执法人员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发现某中餐馆放置有超过保质期的蚝油1瓶、配着色增稠剂1罐,货值金额共计77.5元。该局在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未发现当事人使用上述过期食品加工食品,且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该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并对涉案食品进行无害化销毁。

微信 微博 头条

主办单位: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技术支持:中国电信广元分公司 网站维护:广元市电子政务外网运营中心

政府网站标识码5108000004 蜀ICP备2021017977号-1 川公网安备 51080002000282号
地址:广元市利州区利州东路二段686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