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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做好市场主体歇业备案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 2022-10-14 来源: 市市场监管局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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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市场主体歇业备案工作的通知

一、 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降低市场主体维持成本,给予尚有竞争能力的市场主体缓冲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规范市场主体歇业备案工作

一、适用条件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客观原因造成生产经营困难,且不存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相对人合法权益等情形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并依法向其登记机关申请歇业备案。

(一)适用市场主体

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下列市场主体: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上市公司除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资公司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二)不适用歇业情形

上市公司、有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执行义务或协助执行信息尚未履行完结的、有股权质押登记尚未注销的、有发放预付卡或收取预付费用尚未清理完结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宜办理歇业登记情形的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方式

市场主体自主决定歇业的,在歇业前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歇业备案,可以委托其他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为办理。市场主体可以到登记机关现场提交申请,或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

二)提交材料

市场主体申请歇业备案,需提交《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和《歇业备案承诺书》。

(三)歇业时间

1.市场主体申请歇业后,可以在歇业期限届满前 30 日内申请延长歇业期限,也可以在恢复营业后再次申请歇业,但累计歇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3 年。

2.市场主体申请办理歇业备案登记时,歇业期限截止时间不得超过其经营期限截止日期。

(四)恢复经营

1.市场主体申请的歇业期限届满,或累计歇业满 3 年,视为自动恢复营业;决定不再经营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符合条件的可以选择简易注销程序。

2.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后,自主决定开展或者已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视为恢复营业,应当于 30 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终止歇业。

3.市场主体恢复营业时,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登记;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应当及时办理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三、相关政策内容

相关其他政策内容包括:公示公开、法律文书送达社会保险政策公积金缴存政策纳税政策五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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