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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石油天然气开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

来源:本网 浏览量:6916 发布时间: 2022-04-06 字体: [ ]

文件解读:广元市石油天然气开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




广元市石油天然气开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试行)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全市石油天然气开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提高我市石油天然气开采生产安全事故灾害应急救援能力,明确职责,建立健全统一的应急救援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一领导,整体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工负责,协调联动;依法规范,科技支撑。

1.3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四川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广元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需要由市政府负责处置的较大和协助国务院、省政府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事故,或超出事发地县(区)政府处置能力的一般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事故。

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事故主要包括:井喷、火灾、爆炸、中毒、机械伤害、高处坠落等。

1.5事故分级

石油天然气开采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按严重程度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级别。

(1)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涉险,下同);100人以上重伤(含急性工业中毒,下同);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下重伤;1000万元以下的直接经济损失。

上述“以下”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

1.6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1.6.1分级应对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较大事故以及国家、省级层面重点关注的事故,由市级层面负责应对;当国家、省级层面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时,市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要求具体组织调度。初判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分别由事发地县级层面负责应对,或按照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要求具体组织调度。对涉及面较广、敏感度较高或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市级层面可启动应急响应。

1.6.2响应分级

根据石油天然气开采生产安全事故严重程度、可控性、救灾难度和影响范围,市级层面应急响应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应急响应: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并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组织指挥应对;当国家、省级层面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时,市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要求具体组织调度。

二级应急响应:初判发生较大事故,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广元市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二级响应,报告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由指挥长组织指挥应对。

三级应急响应:对涉及面较广、敏感度较高或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事故,市政府分管领导(广元市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指挥长)接到报告后指定牵头部门会同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组织指导事发地县(区)政府或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应对。

县级、乡镇级层面响应级别可参照上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设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1.7预案体系

广元市石油天然气开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广元市石油天然气开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涉油气开采各县(区)石油天然气开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有关乡镇(街道)石油天然气开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在广各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本预案涉及的部门和救援队伍制定的工作手册和救援行动方案组成。本预案与《四川省石油天然气开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广元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预案相衔接。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组织指挥体系

2.1.1市级层面组织领导

在市委统一领导下,市政府是全市石油天然气开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关。广元市应急委员会下设的广元市生产安全事件指挥部(简称市指挥部)是应对石油天然气开采生产安全事故的专项指挥部,负责领导督促我市辖区内较大及以上石油天然气开采生产安全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以及事后安置应对等工作。

2.1.2特别重大、重大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组织指挥

特别重大、重大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发生后,实行以专项指挥部应对为主的扩大响应,在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工作组和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应对处置工作,成立“广元市应对XXX事故指挥部”。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长;分管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相关行业领域主管(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市直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县(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下设若干工作组。

当指挥长带领有关副指挥长、各工作组到现场组织指挥时,指定一名副指挥长牵头,抽派各工作组单位县级干部和联络员在市级部门的应急指挥场所集中办公,加强值班值守,信息汇总,协调督导落实指挥部的决策部署,发挥综合运转枢纽作用。

2.1.3较大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组织指挥

初判发生较大石油天然气开采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的组织指挥由市指挥部负责,指挥长靠前指挥,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发挥综合运转枢纽作用。事发县级党委、政府和其指挥机构,要在市委、市政府和市专项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2.1.4一般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组织指挥

初判发生一般石油天然气开采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的组织指挥分别由事发地县级党委、政府组织指挥。市级层面视情况由市领导指定的市级牵头部门负责人到现场,督促和指导事发地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支援应急队伍、专家和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2.2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2.1指挥部组成

指 挥 长:市政府应急管理工作分管领导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工副秘书长

市应急厅局局长

相关行业领域主管(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

成     员: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市气象局、市广电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发改委(市能源局)、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同志以及事发地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等。邀请市检察院、市纪委监委机关派员参加。

2.2.2指挥部职责

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市较大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国务院、省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做好特别重大、重大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决定预警及应急响应级别;决定启动市级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应急预案响应程序及终止应急救援行动;做好较大及以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情况的信息发布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市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加强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事故应急联动,共同做好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做好有关信息传达、收集、分析、报送、发布;加强石油天然气应急救援专家和应急预案的管理等工作。

2.3指挥部工作组

发生或将发生较大及以上石油天然气开采生产安全事故,市指挥部视险情灾情情况启动应急响应,设立市指挥部工作组。各市指挥部工作组组长由牵头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担任,负责协调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工作组和成员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1)综合协调组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发改委(市能源局)等。

主要职责:承担现场指挥部的综合协调,指令接收转发,信息收集上报,调配应急力量和资源等工作;协调专业抢险救援队伍、抢险装备和专家的调集工作;承办现场指挥部各类会议,督促落实现场指挥部议定事项;审核把关信息发布;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文件、影像资料的搜集、整理、保管和归档等工作;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中石油与中石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

主要职责:实施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处置、人员搜救和事故现场清理等工作;控制危险源,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为事故调查收集有关资料;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和中石化西南油气分公司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以及在广承接油气开采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等。

(3)医疗救治组

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成员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

主要职责:调度全市医疗队伍,设立临时医疗点,协调外部医疗机构,为事故受伤人员、救援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做好现场救援区域的防疫消毒;向受伤人员和受灾群众提供心理卫生咨询服务;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4)宣传报道组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

成员单位:市委网信办、市应急管理局、市广电局等。

主要职责:统筹协调媒体的现场管理,做好事件舆论引导工作,组织新闻发布工作;做好新闻应对发布和集体采访活动的组织工作;向市指挥部和事故相关单位、辖区政府通报舆情进展,提出应对建议;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5)社会治安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市交通运输局等。

工作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和社会秩序管控;预防和处置群体事件;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6)技术保障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能源局)等。

工作职责:收集汇总事故基本情况、重大风险、重大事故隐患、以往灾害事故等基本资料;研究分析事故信息、灾害情况的演变和救援技术措施,为应急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协调专家及时提供应急辅助决策建议、指导抢险救援工作;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4应急专家组

设立石油天然气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职责是:

(1)参加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事故救援方案的研究;

(2)研究分析事故信息、灾害情况的演变和救援技术措施,为应急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3)提出防范事故措施建议;

(4)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针对不同类别的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按擅长方向进行分组。

2.5县(区)、乡镇(街道)政府

县(区)、乡镇(街道)政府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协调机构,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应对工作。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现场救援工作。

主要职责:负责现场处置、救援、善后、生活保障等工作,指挥现场所有参与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事态发展及应急救援情况。

2.6生产经营单位

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是本单位生产安全、应急管理的责任主体,依据单位自救和政府实施救援相结合的原则,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行业安全管理规定,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与所在地政府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配备应急物资,做好事故应对工作。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故信息,组织本单位救援力量在第一时间开展应急救援先期处置。

3.运行机制

3.1风险防控

石油天然气开采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单位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石油天然气开采生产各环节的风险管理,督促有关单位、企业或生产经营者做好本单位、本企业隐患点、危险源的风险识别、登记、评估和防控工作,定期开展风险动态排查、更新。开展典型事故案例分析,建立完善日常监督检查机制,组织开展设备维护、安全检查、隐患整治,制定和优化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控措施。

3.2监测与预警

3.2.1监测

(1)市应急管理局统一负责全市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较大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初步处理、统计分析,制定相关工作制度。

(2)市应急管理局会同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等单位建立全市石油天然气开采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按照四川省重大事故隐患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石油天然气开采重大事故隐患公告。

(3)市应急管理局对全市石油天然气开采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高的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实施重点监控,及时分析重点监控信息并跟踪整改情况。

(4)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掌握辖区内的石油天然气开采分布、灾害等基本状况,建立辖区内石油天然气开采基本情况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同时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5)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根据地质条件、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建立本企业基本情况和危险源数据库,同时报送当地应急管理部门。

3.2.2预警

应急管理部门收到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有关暴雨、洪涝、地质灾害等方面的预警信息后,结合监测内容,综合研判,发布预警。

(1)预警内容:预警信息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事故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

(2)发布途径:预警信息应当通过电视、广播、微信、手机短信、电子屏幕、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各种途径及时向公众发布。广播站、电视台、网站和电信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准确、无偿地向社会公众传播预警信息。

(3)预警行动。发布预警信息后,市应急管理局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增加监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②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企业、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③组织应急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④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⑤停工停产,撤离相关作业人员;

⑥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⑦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等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⑧协调媒体单位优先做好预警信息传播和应急宣传工作;

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3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信息报告

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当地应急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市属重点企业在上报当地政府的同时应当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1)初报

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事故、对象,以及已掌握人员伤亡等情况。

时限要求:县(区)应急部门应急指挥中心接报后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到市应急部门,同级党委、政府。市应急部门应急指挥中心接报后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到应急厅应急指挥中心、同级党委、政府。每一级报告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报告方式:第一时间15分钟内可先电话报告,后应书面报告。

(2)核报

主要内容:经初步核实后的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人员伤亡情况、启动响应情况、现场指挥部组建情况、救援力量出动情况、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救援措施以及掌握的其他情况。

时限要求:初报后1.5小时内。

报告方式:书面报告。

(3)续报

主要内容:现场处置、人员搜救、事故调查等方面重要进展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变化及救治情况、现场指挥部重要决策部署情况以及其他有必要续报的情况。

时限要求: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较大事故一天报1次,一般事故不续报。

报告方式:书面报告。

(4)终报

主要内容:现场救援处置完结情况、人员伤亡数量等最终情况、救援力量返回归建情况、现场踏勘和事故原因研判分析结果、财产损失情况、贯彻落实上级领导批示精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情况。

时限要求:现场处置工作结束后。

报告方式:书面报告。

县(区)政府应结合实际,制定高效的信息收集接报制度,确保事故发生后快速了解掌握基本情况,逐级进行报告。

市、县(区)政府值班室在向上级政府值班室报送事故信息时,应同步抄报上级应急部门。市、县(区)行业主管部门在向本级党委、政府报送事故信息时,应同步抄送本级应急部门。

3.3.2先期处置

发生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事故后,石油天然气开采生产经营企业和主管部门立即进行先期处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本单位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3.3.3应急响应

3.3.3.1一级响应

(1)启动条件和程序

发生特大、重大石油天然气开采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需要启动一级响应情况等扩大响应情形时,市指挥部指挥长提请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启动一级响应,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长。

(2)指挥与部署

在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或指导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组织指挥突发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响应行动主要有:

①由市政府领导组织召开紧急会议,及时会商研判,了解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事故灾险情信息及发展趋势,部署各地及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抢险救援处置工作,可根据实际需要,由市指挥部提请市应急委扩大响应范围,增补有关部门(单位)加入市指挥部。

②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市政府主要领导指定的其他市领导根据需要率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抢险救援处置工作。

③向省委、省政府和应急厅报告灾险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按照中央、省领导指示批示要求,统一部署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出现超出市级处置能力的,由市政府提请国务院协助处置。

④市指挥部启动工作专项编组,及时派出专项工作组赶赴一线,按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⑤市指挥部各成员及联络员保持通信畅通,相关成员单位派联络员到市XXXX事故指挥部值班,负责协调、处理本单位相关工作。

⑥市指挥部及时发布有关信息,相关成员单位协调指导媒体做好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报道,加强舆论引导。

3.3.3.2二级响应

(1)启动条件和程序

发生石油天然气开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需要启动二级响应情况的,由市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后启动二级响应,并报告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

(2)指挥与部署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指挥部指挥长组织指挥突发石油天然气开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响应行动主要有:

①市指挥部指挥长组织召开指挥部会议,及时会商研判,了解事故信息及发展趋势,部署各地及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②市指挥部指挥长或指挥长安排副指挥长根据需要率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抢险救援处置工作。

③向省委、省政府和应急厅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指示批示要求,统一部署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④市指挥部启动工作专项编组,及时派出专项工作组赶赴一线,按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⑤市指挥部及时发布有关信息,相关成员单位协调指导媒体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报道,新闻宣传、网信部门加强舆论引导。

3.3.3.3三级响应

(1)启动条件和程序

①发生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的一般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事故。

②发生跨县(区)的、超出事发地县(区)应对能力的突发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事故。

③其他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情况

三级响应由市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后启动。

(2)指挥与部署

市指挥部指挥长接到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后,视情况指定牵头部门负责人带队赶赴现场,必要时相关成员单位派员一同参与,组织、指导、协调事发地县(区)开展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响应行动有:

①由牵头部门副指挥长组织召开紧急会议,调度事发地县(区)、乡镇(街道),了解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事故信息及发展趋势,部署各地及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②由牵头部门副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组织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③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灾险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按照市领导指示批示要求,统一部署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3.4处置措施

(1)现场处置主要依靠地方政府及企业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当地政府首先组织事故发生企业专、兼职救护队穿戴好个好防护装备,按应急处置行动安全准则开展自救、互救,并通知有关专业救援机构。

(2)事故单位负责人要利用本单位和就近社会救援力量,立即组织实施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立即组织本单位和就近医疗救护队伍抢救现场受伤人员;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企业地方政府协同疏散、撤离可能受到波及范围的人员。

(3)当地政府要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制定事故的抢险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需要,及时修订救援方案。

(4)当地救援力量不足时,现场指挥部应向上级应急部门提出增援请求。

(5)当地医疗机构的救护能力不足时,现场指挥部应向政府请求调动外地的医学专家、医疗设备前往现场加强救护,或将伤者迅速转移到外地救治。

(6)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7)当地政府、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力量清除事故矿井周围和抢险通道上的障碍物。由当地政府负责,公安、武警、交通管理等部门开辟抢险救灾专用通道,保障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设备的畅通无阻。

(8)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涉及跨县(区)、跨领域的影响较大的紧急处置方案,由市应急管理局提出并协调实施,涉及跨市(州)影响特别严重的报应急厅决定。

(9)在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事故救援过程中,出现对救援人员的生命有直接威胁,极易造成事故扩大化;在现有科技救援能力条件下,没有办法实施救援;没有继续实施救援的价值等情况时,经过现场应急救援专家组充分论证,提出中止救援的意见,报现场指挥部决定。

3.3.5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1)各级各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2)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当地党委、政府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3)未经响应级别相应政府、党委设立的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3.3.6应急通信

市指挥部及成员单位之间开通固定座机专用应急电话,市指挥部成员的移动电话和对讲机必须保证24小时开机。市指挥部、县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以及现场指挥部开通固定座机,保持专线通讯联系。通过有线电话、移动电话、卫星电话、短波电台等通信手段,保证各有关方面的通讯联系畅通。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建立并完善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录入、维护、更新各应急救援有关部门、县(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综合救援队、区域救护大队、应急救援专家组及重点企业负责人的通讯联系数据库。

3.3.7应急支援

当发生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事故所在县(区)的应急力量不足,需要市上支援时,由市指挥部按规定的程序做好计划或预案报市政府。有关应急支援力量进入现场执行任务,以及调动、联络、指挥程序及协调事宜,均按照市政府批准的计划或预案执行。

3.3.8应急结束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负责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的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按规定上报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

现场指挥部组织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

3.4后期处置

3.4.1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地的县(区)、乡镇(街道)政府在市指挥部领导下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伤亡人员抚恤、司法援助以及疾病预防与控制,污染物收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带来的不利影响,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秩序。

3.4.2保险及社会救助

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各类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事故发生地的县(区)、乡镇(街道)政府在市指挥部领导下应制定救济方案,明确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教育等部门的救济职责和受害人员申请救济的程序,确保事故发生后,救济工作及时到位。同时,应制定事故法律援助方案,为受害人向事故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索赔提供法律援助。

3.4.3事故调查和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市指挥部将有关信息资料移交到石油天然气开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救援工作评估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对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报告要及时报送市应急委办公室。

4.应急保障

4.1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指挥部与各县(区)政府,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各救援队伍,建立畅通的通讯网络。

市指挥部与市应急管理局有关科(室)、单位保持通讯畅通。各县(区)负责保障事故区域通讯、信息网络的畅通。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负责保障本单位通讯、信息网络的畅通。

4.2救援装备保障

根据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矿山救援新技术、新装备开发应用的现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和企业当应储备有关处理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较大以上事故的必要物资和装备;救援队伍要按规定配备所属物资和装备,以提高应对复杂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事故的能力。

在抢险救灾中,储备的资源不能满足救灾需求,市指挥部需要紧急征用市级有关部门的救援装备时,涉及到的部门必须全力支持,积极配合,保证救灾的顺利进行。征用救援装备所需的费用,由当地政府和事故单位予以解决。

4.3救援队伍保障

(1)市应急管理局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石油天然气应急救援工作和救援队伍的组织管理。

(2)涉油气开采县(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及应急救援工作。

(3)有油气开采生产活动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建立石油天然气应急救援组织。

(4)在广油气开采企业必须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救援队的油气开采技术服务企业,除应建立兼职的救护队外,还应与临近专业救护队签订救援协议。

(5)中石油、中石化西南区域在广应急救援队伍,在市应急管理局、地方政府和中石油、中石化西南分公司的组织协调下,参加全市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6)各县(区)根据辖区内油气开采井场分布及受自然灾害威胁程度,建立必要的辅助救援队伍,由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指导,参加相关应急救援工作。

(7)应急救援是高危、高风险工作,按隶属关系,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必须为救援人员每年缴纳人身保险金,保障救援人员的切身利益。

4.4交通运输保障

(1)各地交通管理部门,对救援工作应大力支持。需要铁路和空中运输支援时,由应急厅协调铁路、民航、军队等部门,及时组织运输力量,完成运输任务。保证应急救援队伍、救援物资及应急救援专家能够及时到达事故现场实施救援。

(2)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后,地方政府要视情况及时协调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最大限度地赢得抢险救灾时间。

4.5救援医疗保障

(1)市、县(区)、乡镇(街道)政府和有关单位要选择医疗条件较好的医疗单位作为医疗救护单位,指导、参加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中危重伤员的救治工作。

(2)石油天然气企业建立的医疗机构(或与企业所在地医院签订医疗救护协议),负责事故伤员的医疗急救和石油天然气救援队伍医疗救护知识专项培训工作。

4.6治安保障

发生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事故后,当地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公安、武警等维护社会秩序和事故现场的保卫工作。

4.7经费保障

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保障。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国家、省处置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所需资金按照有关规定解决。

4.8技术支持与保障

市指挥部设立石油天然气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县(区)地方政府应急机构设立石油天然气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依托市内外科研院校,建立相应的技术信息系统,进行事故预测、预防和应急处理技术,以及石油天然气救援技术设备研究和开发的单位,按要求派人参加应急救援,为救灾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5.预案管理

5.1预案编制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本预案的编制与更新。应当根据对事件原因和处置情况的总结评价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报市政府及应急厅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

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中的各级石油天然气开采应急机构负责制定预案的备案制度、更新制度、评审与更新方法、定期评审制度。

5.2预案审批与衔接

各级应急预案衔接应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本应急预案经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印发实施,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相应部门备案。必要时,本应急预案可以由本级政府办公室转发。

5.3预案演练

本应急预案每2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由市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

各县(区)党委、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各级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

5.4预案评估与修订

市应急管理局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预案执行效果开展评估。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市应急管理局提出修订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应急管理局应及时组织开展预案修订: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⑦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6.宣传与培训

6.1宣传教育

市指挥部公布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重大事故应急预案信息,接警部门和电话,宣传应急法律法规。

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组织学习本企业应急救援预案,以及避险、自救和互救常识。

6.2应急培训

(1)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对全市应急救护支队长以下指战员和兼职救护队队员的定期、强制培训。

(2)各级石油天然气应急救援队要加强日常战备训练,确保应急救援队伍的战斗力。

(3)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中石化西南油气分公司在广部门要负责组织、指导本企业矿权内的外包作业单位职工救援与自救知识的培训。

(4)应急预案纳入应急干部教育内容。

7.奖励与责任追究

7.1奖励

(1)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单位、上级管理部门、地方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参加应急救援工作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救援工作中为抢救他人或国家财产英勇牺牲的,由所在单位上报政府主管部门,经地方政府批准后,追认为烈士。

7.2责任追究

(1)未依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迟报、瞒报、漏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迟报、瞒报、漏报、谎报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及相关情况的;

(2)未依照规定完成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急需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储备的;

(3)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发生后,对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

(4)在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的调查、处置、人员救治等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有关部门应履行而拒不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

(6)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8.附则

8.1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制定并解释。

8.2预案实施或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录


附录1:石油天然气开采较大以上事故组织指挥体系


附录2:石油天然气开采较大以上事故应急救援响应流程


附录3:石油天然气开采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对流程图


附录4:应急管理部门联系方式

四川省人民政府值班室

028-86604437

028-86604036

广元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

0839-3263224

0839-3263539

四川省应急厅办公室

028-86632709

028-86630273

四川省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028-86603292

028-86605762

广元市人民政府综合科

0839-3269819


广元市维稳办

0839-3238319


广元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0839-3265130


广元市应急管理局综合科

0839-3265019



附录5:广元市专业矿山救援队伍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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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6:石油天然气事故处置措施

第一章  硫化氢泄漏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现场检测确认。确认硫化氢泄漏部位、泄漏量、泄漏形式;检测泄漏硫化氢浓度、扩散范围;测定风向、风速等气象数据。

2、开展现场警戒、人员疏散和搜救。确定警戒区域,进行警戒、疏散、交通管制,严格控制警戒区域进出人员、车辆、物资;通过应急广播、扩音对讲等通讯手段,将警戒区及周边区域内与事故应急处理无关的人员撤离。

3、控制硫化氢泄漏源。采用关闭阀门、停止作业或改变工艺流程、带压堵漏、减负荷运行、装置停工等切断泄漏源并堵住泄漏部位。

4、处理泄漏的硫化氢。采用水枪或消防水带向硫化氢蒸汽云喷射雾状水,加速气体向高空扩散,使其在安全地带扩散。通过强风车加速空气对流,加速泄漏的硫化氢向高空扩散,使其在安全地带扩散。

5、现场急救受伤人员。将中毒人员迅速撤离现场,转移到上风或侧风方向安全区域,呼吸、心跳停止者,应立即进行心脏挤压,采取心肺复苏措施,并给予氧气。待医疗救护力量到达现场后,将中毒人员转移医疗救护队伍治疗。

6、清理回收被污染水。将稀释硫化氢后产生的酸性水回收至事故排放池。

7、合规处置被污染水。将回收至事故排放池的被污染水采取中和、氧化等技术手段,处理至外排指标合格后方可外排。

8、事故事件调查。追根溯源从设计、管理和操作执行上查找泄漏原因,举一反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第二章    井控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开展现场确认,明确项目(事故)地理位置、周边人居自然环境、道路交通情况;检测泄漏硫化氢浓度、扩散范围;测定风向、风速等气象数据。

2.明确事故的响应级别和对应的处置程序、上报程序;

3、开展现场警戒、人员疏散和搜救。确定警戒区域,进行警戒、交通管制,若需疏散应明确疏散范围;

4.安装有剪切闸板的应按已明确的使用权限规定执行,含硫井按明确的井喷失控时井口点火的时间和权限规定执行;

5.明确企业内部的应急物资储备情况,调查周边可用的社会和专业应急抢险资源;

6、处理泄漏的硫化氢。采用水枪或消防水带向硫化氢蒸汽云喷射雾状水,加速气体向高空扩散,使其在安全地带扩散。通过强风车加速空气对流,加速泄漏的硫化氢向高空扩散,使其在安全地带扩散。

7.现场急救受伤人员,抢救人员要佩戴防护器具确保安全,将中毒人员迅速撤离现场,转移到上风或侧风方向安全区域,呼吸、心跳停止者,应立即进行心脏挤压,采取心肺复苏措施,并给予氧气。待医疗救护力量到达现场后,将中毒人员转移医疗救护队伍治疗。

8.现场实时监测毒害气体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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