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自然灾害救灾工作,加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以下简称救灾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四川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自然灾害应急救灾经费保障机制》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救灾资金,主要是指省下达的中央预算安排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省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由应急管理部门用于组织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的专项资金。
重大自然灾害是指省减灾委、省应急委或自然灾害专项指挥机构启动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对未达到省启动应急响应条件,但局部地区灾情、险情特别严重的特殊情况,由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资金申请程序向上申请资金。
第三条 部门职责分工。财政、应急管理部门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自觉强化政治担当和责任担当,加强对接,落实好救灾救助措施,共同做好本级灾情数据共享、应急救灾资金保障和中省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工作。
(一)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救灾资金预算管理,会同应急管理局履行财政资金管理决策程序;按规定下达预算并拨付资金;建立好灾情数据和应急救灾资金投入台账,及时上报上级财政部门;收到中省应急救灾资金后,会同应急管理部门限期编制绩效目标,及时上报;按规定组织救灾资金绩效评价。同时,严格按照《四川省自然灾害应急救灾经费保障机制》,做好本级应急经费保障,将应急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应急管理部门。切实履行灾情统计核实报送职能,准确理解和把握灾情指标概念及统计方式方法,严格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有关要求和标准负责做实做细灾情数据统计、报送和核实工作,确保上报灾情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会同财政部门及时提出救灾资金预算管理及救灾资金分配建议;按规定履行财政资金管理决策程序;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及时设置救灾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加强救灾资金绩效运行监控,年度终了开展绩效自评;做好救灾资金使用管理。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四条 救灾资金遵循民生优先、体现时效、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发生灾害后,财政部门要按照“调度资金保急需,灾情稳定作分配”的原则,及时开通应急资金拨付“绿色通道”,保障应急救灾资金需求;灾情稳定后,按照救灾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统筹做好应急经费预算安排工作。
第五条 救灾资金支出范围如下:
(一)应急处置。搜救和转移受灾人员;购买、租赁、运输救灾装备物资和抢险备料;开展排危除险、临时工程治理等应急处置;开展次生灾害隐患排查和应急整治;现场交通后勤通讯保障、应急监测、灾情统计所需支出。
(二)受灾群众救助、包括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抚慰遇难人员家属,受损住房维修加固,倒塌严损住房恢复重建,以及受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等支出。
(三)航空消防救援。开展森林草原火灾航空消防,以及其他自然灾害救援所需租用飞机及航站地面保障等支出。
(四)提升应急能力。开展应急演练有关支出。
(五)其他事项。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用于防灾减灾救灾等方面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六条 资金分配。救灾资金按照《四川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分配方式分配。
(一)应急处置。地震及地质灾害救灾,根据排危除险工程量、临时工程治理工程量需求情况、紧急转移人口、工作绩效因素,按30%、30%、20%、20%权重计算分配;水旱灾害救灾,根据直接经济损失、出动抢险救援队伍人次、紧急转移人口、工作绩效因素,按30%、30%、20%、20%权重计算分配。
(二)受灾群众救助。补助标准为:应急救助,人均补助300元;过渡期生活救助,每人每天补助25元,不超过3个月;抚慰遇难人员家属,按死亡(失踪)每人补助2万元;受损住房维修加固,每户补助0.5万元;倒塌严损住房恢复重建每户补助3.5万元。受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根据核定的需救助人数,以不低于中省冬春生活救助标准,核定补助。
(三)航空消防救援。根据应急部和省政府批准的航空消防飞机飞行计划,统筹中央和省级救灾资金据实安排。
(四)提升应急能力。承办省级应急演练,或经市政府批准后开展市级应急演练的有关支出。
(五)其他事项。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具体要求,按有关规定安排。
第七条 工作绩效根据各地救灾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得分确定,得分90分(含)以上工作绩效为1,得80分(含)-90分工作绩效为0.85,得分60(含)-80分以下工作绩效为0.7,得分60以下工作绩效为0-0.5。
第四章 救灾资金申请
第八条 救灾资金申请原则。按照自然灾害应急救灾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体制,按照“谁响应,谁保障”的原则,由做出响应的各级政府保障有关应急经费。
第九条 救灾资金申请。发生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重特大自然灾害,受灾县区要按照省、市统筹规定,收集有关灾情数据,形成救灾资金申请文件上报市财政局和应急管理局,申请文件要包含灾害规模范围、受灾人口、调动抢险救援人员和装备物资情况、转移安置人口数量、遇难(失踪)人数、需应急救助和过渡期生活救助人数、倒塌损坏房屋数量、直接经济损失、地方救灾资金实际需求等内容。市财政、应急管理部门汇总有关情况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应急厅申请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原则上在灾害发生后30日内),受灾县区要及时锁定灾情数据,待市应急管理局核实后,市财政、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上报救灾资金申请文件。市级启动响应的,由受灾县(区)财政、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受灾情况,上报灾情和资金需求(内容同上),市财政、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做好应急资金保障,并积极向上申请资金。县(区)启动应急响应的,县(区)参照本细则做好应急资金保障工作。
第十条 救灾资金拨付。救灾资金作为缓解灾情、救助群众的专项资金,财政和应急管理部门要优化资金发放流程,减少发放周期,确保受灾群众及时得到救助。尤其对省级紧急调拨的救灾资金,要按照规定及时精准发放到位,不得占用、挪用。群众救助资金全部通过“一卡通”发放。
第五章 资金管理及监督
第十一条 救灾资金统一下达到县区财政部门,由县区应急管理、财政部门根据灾害程度和有关政策,在规定时间内将救灾资金和绩效目标分解下达到受灾地区或直接兑付至受灾群众。
第十二条 救灾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救灾资金的结转结余按照存量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县区应急管理和财政部门按照应急救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规定,积极统筹上级安排的救灾资金和本级救灾资金用于应急救灾工作,并对报送的申请文件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全过程监管机制,按照工作职责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资金使用过程中的问题。
第十四条 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全面执行预算公开有关规定,并依法接受人大、审计、监察和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对救灾资金发放不及时、使用不规范的县区,市财政和应急管理部门将视情通报或约谈相关责任单位。
第十六条 财政和应急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救灾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中,采取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救灾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由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由市应急管理部门用于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的资金,参照本细则管理。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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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名词解释
1.紧急转移人口。包括:紧急避险转移人口和紧急转移安置人口。紧急避险转移人口,指因遭受自然灾害或可能遭受较大自 然灾害,暂时转移到安全地区,不需要政府进行安置或给予临时 生活救助的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指因遭受自然灾害或可能 遭受较大自然灾害,导致不能在现有住房中居住,需转移安置到 其他地方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口。
2.应急救助。主要包括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紧急生活救助两类。紧急转移安置是指由政府转移安置到其他地方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不包括由政府负责支付相关费用的转移安置人员)。 紧急生活救助是指遭受自然灾害后,住房未受到严重破坏、不需要转移安置,但因灾造成当下吃穿用等发生困难,不能维持正常生活,需要给予临时生活救助。
3.过渡期生活救助。指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 坏,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房屋恢复重建完成之前,需由政府帮 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困难的救助。
4.抚慰遇难人员家属。指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 向其家属发放抚慰金。补助对象含救灾救援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导致牺牲的人员。
5.受损住房维修加固。是指因自然灾害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 件轻微裂缝,部分明显裂缝,或个别非承重构件严重破坏,住房 实施维修加固后可继续使用。不含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 房、活动房、简易房和临时房屋等。
6.倒塌严损住房恢复重建。是指因自然灾害倒塌或严重损坏 住房需开展恢复重建。其中:倒塌住房是指因灾导致房屋整体结 构塌落,或承重构件多数倾倒或严重损坏,必须进行重建的住房; 严重损坏住房是指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或部分 倒塌,需采取排险措施、大修或局部拆除、无维修价值的住房。 倒塌严损住房不含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简 易房和临时房屋等。
7.冬春生活救助。是指为因遭受自然灾害导致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解决其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 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8.工作绩效。指各地上年或以前年度中央、省级补助的救灾 资金使用绩效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