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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2018年度煤矿非煤(煤系)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的通报
来源:本网 时间:2019-01-10 浏览量: 分享: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关于开展2018年度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通知》(川安监函〔2018〕172号)规定,2018年7月至9月,广元市九安矿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和四川广旺能源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救护大队两家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机构,严格按照《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煤安监技装〔2018〕9号)要求,分别对广元境内煤矿非煤(煤系)开展了瓦斯等级鉴定,对高瓦斯矿井进行了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测定。鉴定结果经市、县级相关安全监管部门初审并报省安全监管局备案,现通报如下:

一、矿井鉴定基本情况。广元境内现共有煤矿47家,其中国有重点煤矿4家,地方煤矿43家;2018年度参加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矿井34家(含非煤煤系矿山1家),未参加2018年度煤矿瓦斯鉴定矿井14家(不具备鉴定条件、长期停产、停建和拟定关闭矿井)。

二、鉴定结论。经鉴定,低瓦斯矿井31家(含非煤煤系矿山1家),高瓦斯矿井涌出量测定3家,无突出矿井。

三、下步工作要求

(一)低瓦斯矿井每2年应当进行一次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高瓦斯、突出矿井应当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无故不进行瓦斯等级鉴定的矿井一律不得生产,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矿井瓦斯鉴定情况跟踪督促。

(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矿井瓦斯涌出量的实际情况明显高出矿井瓦斯等级的,应当责令矿井立即重新进行瓦斯等级鉴定。

(三)各矿山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按照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加强矿井通风、瓦斯、煤尘和机电设备管理,严禁瓦斯超限作业或超能力生产。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和上年相比变化较大的矿井,应分析原因,采取切实有效的瓦斯防治措施,强化日常监测监控管理,防止瓦斯事故发生。

(四)请各矿山企业按此鉴定结果(或备案数据)开展相关证照办理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特此通报

 

附件:1.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明细表A

       2.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明细表B

       3.未参加瓦斯等级鉴定矿井情况统计表

广安监〔2018〕147 号关于发布2018年度全市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的通报.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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