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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推动新形势下市属企业阳光采购管理,构建"公开、透明、优质、高效"的阳光采购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市属企业采购行为,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质效,防范廉洁风险,市国资委出台了《广元市市属国有企业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起草依据及过程
2018年7月,山东省国资委印发了《山东省省属企业阳光采购监督暂行办法》,后续又有黑龙江、内蒙古、山西、江西、福建、广西、甘肃、四川,深圳、广州、宁波,长沙、泉州、漳州等各级国资部门出台了国有企业阳光采购办法。
2020年11月,国务院国资委主导建立了中资阳光采购平台,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中明确提出:要建立国有企业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实现企业采购阳光透明。
2019年12月,广元市在全省率先实施国有企业阳光采购,使市属国企采购做到了有章可循、有据可查,同时标志着我市基本实现了国有资产"采购—经营—投资—处置"全方位、闭环式监督,国资监管体系得到了进一步完善。阳光采购在促进国企采购公开化、专业化、提质增效、防范廉洁风险、营商环境优化等方面成效显著,得到省、市纪委监委和省国资委的充分肯定和支持,相关经验和作法先后被省委《四川日报》、省政府《政务晨讯》报道。为进一步规范市属企业阳光采购行为,提高阳光采购公开、公平、公正水平,市国资委根据市属企业近几年实施阳光采购工作情况,起草了《办法》,《办法》在征求10户市属企业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修改完善形成,并经市国资委党委2022年第35次党委会议商议通过。
二、主要内容及修订内容
《办法》共分为七个章节。
第一章,总则。阐述了《办法》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对阳光采购以及《办法》中涉及的名词进行说明。删除了"第七条 在同质同价条件下优先采购‘广元造‘产品",该条款涉嫌有违《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细则》《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等有关规定。
第二章,基本原则。根据加强阳光采购监督管理的目的确定阳光采购工作原则,进一步强调了阳光公开、相互独立、市场主体、成本效益、资源共享原则、商业保密原则。
第三章,参与主体。阳光采购的参与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采购平台。
第四章,采购方式。市属企业阳光采购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网络竞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框架协议采购及其他采购方式。参照《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川财规划〔2020〕11号)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将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限额从150万元调整到400万元。增加2项"单一来源采购"的适用情形;参照《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新增"框架协议采购"方式;
第五章,采购程序。明确进入服务平台实施阳光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应遵循的基本程序和要求,删除了具体的操作规程,由服务平台制定后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六章,监督管理。删除了原来独立的"服务平台管理"章节,进一步明确了市国资委及各参与主体的监管职责,并对违规行为处罚作出规定。
第七章,附则。修改了文件的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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