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声功能区划分情况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便函〔2023〕98号)和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评估工作的通知》(川环办函〔2023〕118号)要求,我局于今年4月底组织对《广元市中心城区声功能区划分调整规定》(广府发〔2019〕10号)进行了自评,生态环境厅于8月进行了现场复核。根据自评和复核结果,我局起草了《广元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规定补充说明(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3年9月2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书面反馈我局。
联系人及电话:向先生,0839-3316203;
邮 箱:553437602@qq.com。
附件:1.广元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规定补充
说明(征求意见稿)
2.广元市中心城区城市声环境功能适用区域图
广元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5日
附件1
广元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调整规定补充说明
(征求意见稿)
《广元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规定》(广府发〔2019〕10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19年6月12日起执行,对规范全市声环境管理、促进声环境质量的改善起到引导作用。为进一步明确管理要求,现决定对《规定》补充说明如下。
一、《规定》范围覆盖整个中心城区规划区,昭化区、朝天区未纳入《规定》的区域,适用当地政府发布的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二、《规定》中声功能区块边界描述于2024年声功能区划分时进一步细化。
三、根据现状对部分声功能区块类别进行调整,B16南边声功能区块适用1类声功能区要求,C4、C10-2功能区块适用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四、《规定》中交通干线边界明确为车行道与人行道交汇处。
五、《规定》中4a类声环境功能区和4b类声环境功能区重叠部分均划分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
六、《规定》涉及的乡村区域按以下标准执行:
1. 位于乡村的康复疗养区执行0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2. 村庄原则上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工业活动较多的村庄及有交通干线经过的村庄(指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以外的地区)可局部或全部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3. 集镇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4. 独立于村庄、集镇之外的工业、仓储集中区执行3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5. 位于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参照GB/T 15190第8.3条规定)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七、《规定》适用于广元市中心城区声环境质量的监测、管理、控制和改善,由广元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有效期截至2024年6月11日。
附件2
广元市中心城区城市声环境功能适用区域图
广元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广元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规定补充说明(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情况
一、征求意见概况
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声功能区划分情况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便函〔2023〕98号)和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评估工作的通知》(川环办函〔2023〕118号)要求,我局于今年4月底组织对《广元市中心城区声功能区划分调整规定》(广府发〔2019〕10号)进行了自评,生态环境厅于8月进行了现场复核。根据自评和复核结果,我局起草了《广元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规定补充说明(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征求意见或者建议公告时间为2023年9月15日至2023年9月25日(共7个工作日)。现公开征求意见时间已截止。
二、意见征集结果
在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期间内,未收到公众意见。
广元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