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839-3502561(广元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区分局)
通讯地址:广元市利州区滨江路5号
邮 编:628017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1 |
广汇物流四川广元煤炭储备基地铁路专用线项目 |
广环开审〔2023〕10号 |
2023年9月4日 |
附件: | |
广汇物流四川广元煤炭储备基地铁路专用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