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声功能区划分情况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便函〔2023〕98号)和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评估工作的通知》(川环办函〔2023〕118号)要求,我局于今年4月底组织对《广元市中心城区声功能区划分调整规定》(广府发〔2019〕10号)进行了自评,生态环境厅于8月进行了现场复核。根据自评和复核结果,我局起草了《广元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规定补充说明(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3年9月2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书面反馈我局。
联系人及电话:向先生,0839-3316203;
邮 箱:553437602@qq.com。
附件:1.广元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规定补充
说明(征求意见稿)
2.广元市中心城区城市声环境功能适用区域图
广元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5日
附件: | |
《广元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规定(征求意见稿)》---公众.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