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环函〔2023〕141号
广元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广元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规定》补充说明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广元国际铁路港管委会:
《广元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规定》(广府发〔2019〕10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19年6月12日起执行,对规范全市声环境管理、促进声环境质量的改善起到引导作用。为进一步明确管理要求,现对《规定》补充说明如下。
一、朝天区、昭化区未纳入《规定》的区域,适用当地政府发布的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中心城区与朝天区、昭化区的声功能区划分范围覆盖整个广元市城市规划区。
二、《规定》中声功能区块边界描述于2024年声功能区划分时进一步细化。
三、根据现状对部分声功能区块类别进行调整,B16南边声功能区块适用1类声功能区要求,C4、C10-2功能区块适用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四、《规定》中交通干线边界明确为:交通干线与人行道交汇处。
五、《规定》中4a类声环境功能区和4b类声环境功能区重叠部分均划分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
六、《规定》涉及的乡村区域按以下标准执行:
1.位于乡村的康复疗养区执行0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2.村庄原则上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工业活动较多的村庄及有交通干线经过的村庄(指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以外的地区)可局部或全部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3.集镇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4.独立于村庄、集镇之外的工业、仓储集中区执行3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5.位于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参照GB/T 15190第8.3条规定)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七、《规定》适用于广元市中心城区声环境质量的监测、管理、控制和改善,由广元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有效期截止2024年6月11日。
附件:广元市中心城区城市声环境功能适用区域图
广元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19日
附件
广元市中心城区城市声环境功能适用区域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