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生态环境局公布2024年第四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4-12-26 分享:

案例一:剑阁县龙源镇永红页岩机砖厂未保证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

2024年5月6日,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通过移动执法系统向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交办“2024年5月,剑阁县龙源镇永红页岩机砖厂运行5天,超标1天”的涉嫌环境违法线索。2024年5月8日,执法人员对剑阁县龙源镇永红页岩机砖厂进行现场调查,并委托环境检测机构对该厂隧道窑排气筒废气排放现状进行监督性监测和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比对监测,2024年5月16日,废气排放监测报告显示,所测因子检测结果均达标;比对监测报告显示,该厂颗粒物、二氧化硫、湿度、温度、流速比对检测结果均不满足要求。同时经调查发现,该厂委托的自动监测设备运维公司未按照运维技术规范开展全系统校准和校验,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导致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明显失真。

该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4年9月5日,广元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剑阁县龙源镇永红页岩机砖厂作出罚款7.4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二:四川匡山水泥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案

2024年3月25日,广元市旺苍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四川匡山水泥有限公司位于旺苍县普济镇洪江村1社的大营青石矿,在平台开采及修建矿山运输道路过程中产生的物料未设置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4年6月7日,广元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四川匡山水泥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18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三:苍溪县玉皇建材有限公司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

2024年7月25日,苍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根据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管理端)中苍溪县玉皇建材有限公司二氧化硫历史数据异常情况,对该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委托环境检测机构开展脱硫塔烟气排放监测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脱硫塔烟气自动检测设备的氮氧化物、流速、烟温、湿度四个项目均不满足《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的要求。

苍溪县玉皇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旭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烟气在线监测设施的运维合同,在旭轩公司运维期间,经常检查在线监测数据,督促运维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和运维技术规范开展日常运维。2024年6月21日开展了比对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在线监测数据各项参数均符合要求。后因旭轩公司无法保障提供正常运维服务,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多次联系运维公司人员无果后,及时寻找其他运维公司开展运维,认定当事人在主观上没有过错。7月25日现场检查时,苍溪生态环境局委托检测机构开展了现状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的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认定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轻微且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该公司在知晓在线监测设备比对不合格后,联系新的运维公司并聘请专家对在线监测设备进行系统检查,组织资金更换新设备,目前新设备已经完成安装,并组织开展了比对监测,认定该公司为积极改正。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八条第一款,2024年11月20日,广元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免罚金额7.4万元。


案例四四川汇能中哲新材料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案

2024年7月1日,根据广元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开展线上调度发现的线索,青川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四川汇能中哲新材料有限公司自行监测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发现2024年第一季度,四川汇能中哲新材料有限公司未对厂界无组织废气氯化氢和氰化氢两项污染物开展监测。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4年9月26日,广元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4.67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五:四川兴成共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案

2024年5月30日,广元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开展非现场监管过程中发现,四川兴成共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2023年度排污许可执行情况中未录入自行监测情况,且2023年全年废气污染物排放量为零。昭化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2023年全年正常生产状态下,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4年7月18日,广元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4.47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六:广元市利州区嘉禾动物诊所无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射线装置使用活动案

2024年6月27日,利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广元市利州区嘉禾动物诊所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诊所购买安装了一台DR设备(型号普惠-DR1717TK,为Ⅲ类射线装置),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擅自于2024年1月投入使用。

嘉禾动物诊所无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射线装置使用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鉴于该诊所系初次违法,且建有独立的DR设备作业空间,配备有铅衣、铅帽、铅制围脖等防护设施,安装有工作状态指示灯、张贴有警示标识及辐射工作场所安全管理要求等工作制度,DR设备自2024年5月停用,使用次数较少,使用期间未造成辐射污染等危害后果,且经监测该诊所DR室电离辐射防护合格,该诊所2024年7月22日取得了辐射安全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八条第一款、《广元市生态环境部门行政执法“五张清单”》的相关规定,2024年9月25日,广元市生态环境局对该诊所无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射线装置使用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免罚金额1万元。


案例七:旺苍县田家扁建材有限公司“未批先建”案

2024年6月12日,旺苍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通过无人机巡查,发现在旺苍县天星镇云峰村2组境内,旺苍县田家扁建材有限公司旺苍檬子至天星公路工程碎石加工厂项目正在建设,未依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手续,擅自于2023年12月5日开工建设。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4年8月23日,广元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5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八:剑阁县某页岩机砖厂涉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案

2024年4月13日,剑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会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省级生态环保督察交办信访件开展现场调查,执法人员对剑阁县某页岩机砖厂在线监测设备颗粒物测量仪(位于脱硫塔烟囱采样平台)进行检查,发现光源接收器上有白色不透光塑料薄膜遮挡光源。

该页岩机砖厂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客观存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4月17日,广元市生态环境局对其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广元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4年12月23日剑阁县公安局刑事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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