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环不罚〔2025〕1号
当事人名称:四川广明机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海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22058095673
地址:广元市利州区东坝街道广明路600号
我局于2024年10月1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0年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时发现,你公司土壤环境质量超过二类用地筛选值,但至今未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作出时间:2024年10月11日,作出单位:广元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公司平面布置情况、厂区厂房使用情况、企业生产情况等。
二、调查询问笔录。作出时间:2024年10月11日,作出单位:广元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公司基本情况、现场管理人员信息、未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原因等。
三、现场检查照片。作出时间:2024年10月11日,作出单位:广元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公司厂房使用情况。
四、关于将有关地块纳入污染地块名录的通知。提取时间:2024年10月11日,提供单位:四川广明机电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四川广明机电有限公司地块属于部分超标关闭搬迁地块名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元环罚告字〔2024〕5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于2025年1月6日向我局递交《免于行政处罚的申诉报告》,提出如下诉求:一是当事人系首次违法;二是违法行为轻微;三是对违法行为积极改正;四是资金困难。我局经研究核实,认为你公司:系首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目前正在积极开展土壤污染调查工作。综上,认定你公司陈述申辩情况属实,对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意见予以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川环规〔2022〕4号)第八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以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不子、免子、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清单》(川环规〔2024〕4号)第一条:“不予处罚清单:有下列行为之一,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十二)其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元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自行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加强法制教育,增强企业法治意识,确保企业依法依规生产作业。
广元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