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二、办理对象 市辖区内销售、使销用IV 类、V 类放射源和生产、销售、使用III 类射线装置核技术利用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 三、审批权限 负责对市辖区内仅销售、使用IV 类、V 类放射源和生产、销售、使用III 类射线装置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核发及其相应的环评文件审批、辐射安全防护现场检查、“三同时”验收等工作。 四、许可证申领条件 (一)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或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 2.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3.直接从事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和辐射安全与防护负责人必须经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并每两年进行一次复训。 4.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护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 5.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6.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和Ⅲ类射线装置的单位应配备1台以上的个人剂量报警仪或1台环境辐射剂量巡测仪;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还应配置1台表面污染监测仪。 7.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 8.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9.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还应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10.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有一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 11.从事γ探伤作业的辐射工作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还应当具备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的通知》(环发〔2007〕8号)文件的相关要求。 五、许可证申领材料 辐射工作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时,应当市环境保护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含台帐明细登记表),并附电子版本;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 4.单位成立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正式文件; 5.基本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使用登记、台帐管理制度; 6.人员培训计划、个人剂量和辐射环境监测方案; 7.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8.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其它相关要求。 辐射工作单位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时应提供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一式5份,其他相关材料各1份,并按以上审批内容的顺序用A4纸 装订成册。 六、许可证审批 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的许可材料,辐射工作单位所在县(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预审;审批部门在接到合格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需要组织现场审查,现场审查时间不包括在20个工作日内),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原因。 七、许可证管理 (一)许可证变更 辐射工作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1.许可证变更申请报告; 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许可证正、副本。 原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换发许可证。 (二)许可证重新申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许可证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1.改变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 2.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 (三)许可证延续 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许可证延续申请报告; 2.有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监测报告; 3.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 4.许可证正、副本。 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前,按照本程序第四条的规定审查同意后,换发许可证,并使用原许可证的编号;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许可证注销 辐射工作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由原发证机关核查合格后,予以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 (五)许可证补发 辐射工作单位因故遗失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到市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并于公告30日后的一个月内持公告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附: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