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环函〔2016〕10号
广元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通报2014年度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
环境管理状况及整改意见的函
朝天区人民政府:
按照环保部、省环保厅的统一安排,我局对全市13个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2014年度水质和环境管理状况开展了评估。根据省环保厅《关于通报2014年度全国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管理状况的函》(川环函〔2016〕142号)及市政府领导批示要求,现将你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管理状况及整改意见函告如下。
一、水质达标状况
你区2014年度参加评估的潜溪河水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评估结果为达标,但部分时段重金属特定指标(钼、钴、锑、镍、钡、钒、硼)有检出,且检出指标数量较上年明显增多,需切实加强污染物来源分析,制定有效措施,确保水质安全。
二、环境管理状况
你区2014年度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监测等基本符合要求,但在新建水源保护区划分、监测项目及报表、一级保护区整治、风险管理、应急能力、保护工作机制建立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
(一)监测监控能力。潜溪河水厂和大中坝水厂饮用水水源未按监测项目要求完成水质监督性监测。
(二)一级保护区整治。潜溪河水厂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整治不彻底,还存在与水源保护和供水无关的建(构)筑物(约200平方米)未拆除。
(三)风险管理。未建立饮用水源风险源名录,潜溪河水厂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存在道路穿越,防范设施不完善,需予以重视,尽快完善风险防范工程措施。
(四)应急能力。饮用水水源保护应急预案不完善,备用水源建设管理不规范,风险应急管理能力较低。
(五)保护工作机制建立情况。你区未设置专门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机构,未定期公开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和管理信息。
(六)新建水厂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情况。新建并投入运行的大中坝水厂未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未按规范建设保护设施和开展例行监测。
三、整改意见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要求,针对一级保护区内存在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设施和建筑物、监测监控不规范、风险防范设施不完善、应急能力不足、保护工作机制不健全、新建水厂未划定保护区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整改方案,立即逐一实施整改,于4月20日前将整改落实情况报送市环境保护局。市环境保护局将会同市水务局等部门对整治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
(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是当地人民政府职责,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请你区举一反三,对辖区内所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组织专项督查,排查污染隐患和环境风险,落实整治措施,对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联系人:市环境保护局污染防治科 王淼
电 话:3316308
邮 箱:654120889@qq.com
广元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2月17日
抄送:朝天区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