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经开区购房财政补贴发放办法(根据运行情况调整后)

来源: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 浏览量:0 发布时间: 2024-08-13 字体: [ ]

 为落实好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十七条措施>的通知》(广府办发〔202332号)精神,我区决定与市直属项目执行同城购房财政补贴政策。自202481日起开始受理全区购房财政补贴业务,相关事项如下。

 一、申领对象

 202411日到20251231日期间,购买经开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新建商业用房、新建车库车位、普通二手住房且符合政策要求的购房人。

 二、补贴金额

 本办法施行期间在经开区购买第一套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100/平方米的财政购房补贴,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150/平方米的财政购房补贴,以上政策不包含限价商品房,购买新建车库车位的,给予3000/个的财政补贴。在经开区购买普通二手住房的(不含法拍房,产权总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按总房款的1%给予购房补贴,购买新建商业用房的,按总房款的1%给予财政补贴(总房款系指:增值税发票上除税金外的购房总款)。

 三、受理地点

 经开区政务大厅住建综合窗口,地址:经开区盘龙镇汽车城,联系电话:0839-3236075

 四、申请材料

 1.购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不动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经开区购买商品房财政补贴资金兑现表。

 4.维修资金缴纳凭证。

 5.购房人境内有效银行储蓄卡号。

 6.增值税发票及复印件。

 五、资金发放

 经区自然资源事务中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区财政局按照购房人提供的开户银行和卡号将补贴资金在受理后120日内发放给购房人。

 六、其他注意事宜

(一)购房人需持本人身份证及银行卡原件到现场提交申请材料;多人共同购买同一套商品住宅的,可由其中一人申请领取,其他人需出具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二)购房人申请财政补贴资金不得出示虚假材料,一经查实将取消资格,利用虚假材料骗取补贴的,由相关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追缴已领取的购房财政补贴。

(三)办理财政补贴政策兑现的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法违规办理财政补贴,一经发现将追究经办人的相关责任,涉及违纪违法的将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主办单位: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办事地点:四川省广元市经开区下西明德路5号

联系电话:0839-350339 传真:0839-3507176  邮编:62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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