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国家级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

招商电话:0839-3501050

关于印发《广元经开区食品安全突发 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来源:区办公室 时间:2018-03-15 分享:

 

 

 

 

 

 

 

 


 

 

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经开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广开管办〔2018〕17号

 

盘龙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广元经开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已经管委会2018年第2次委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盘龙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8年3月15日

广元经开区食品安全突发

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运行机制,强化应急准备,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产业健康发展,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四川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广元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事件分级

按照危害程度将食品安全事件分为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非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3.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Ⅰ级)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件危害特别严重的;

2)超出本省处置能力的涉及多个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已经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严重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国家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3)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3.2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Ⅱ级)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地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中毒人数在100人(含)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含)以上死亡的;

4)在省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或重大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省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5)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3.3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Ⅲ级)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区),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含)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在市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或较大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市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4)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3.4 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Ⅳ级)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30人(含)以上、99人(含)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在开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或一般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开发区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4)开发区管委会认定的其他Ⅳ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主要包括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已造成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和食品安全事件。

1.5事件处置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预防为主,防治并重。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及时发现食品安全事件苗头,防患于未然。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4)科学评估,依法处置。利用科学手段和技术装备,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水平和能力。各职能部门要依法规范日常食品安全监督职责,依法处置食品安全责任事件,宣传部门要及时公开处理结果。

2.组织机构及职责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区食品安全办组织相关监管部门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对事件级别进行初判。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区食品安全办向管委会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经管委会批准后,成立开发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指挥部设置

指挥长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或由主任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单位根据事件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区食品安全办、区办公室(区督查督办室)、区党群人事部、区财政局、区监察审计局、区经济商务局、区社会事务保障局、区安监局、区建设环保局、区农村工作办公室、区公安分局、区食药分局、区工商分局、区质监分局、区环保分局、区城管大队及盘龙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人员从有关部门抽调,办公室设在区食品安全办。

2.2指挥部职责

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突发事件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2.3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件,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管委会、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2.4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具体职责是:

1)区食品安全办。负责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按照权限发布或解除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按照规定向市食品安全办公室及开发区管委会报告应急处置工作;监督、指导、协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

2)区办公室(区督查督办室)。负责收集综合各方面相关情况信息、综合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向管委会报告相关情况;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进行督查督办。

3)区党群人事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

4)区财政局。负责指导相关部门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资金及日常工作经费纳入政府部门综合预算予以保障,并加强资金监管。

5)区监察审计局。负责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对应急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牵头组织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责任的调查处理。

6)区经济商务局。负责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主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保障。

7)区社会事务保障局。负责协调医疗卫生救援;参与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中急救药品的组织、供应。

(8)区安监局。协助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9)区建设环保局。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建筑工地食堂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开展相关应急处置。

(10)区农村工作办公室。负责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畜禽屠宰环节、水产品养殖环节质量安全事件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11)区公安分局。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秩序的维护;对涉嫌违法犯罪案件依法进行查处。

(12)区食药分局。负责食品流通、生产环节、餐饮服务环节、保健食品生产销售环节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13)区工商分局。协助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单位法定代表人主体资格进行调查处理。

(14)区质监分局。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生产加工环节中涉及食品包装材料、容器、生产经营工具等相关产品的调查处理。

(15)区环保分局。协调市环保局对因非生物环境污染造成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环境监测并提出控制及消除污染建议,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污染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16)区城管大队。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对流动摊贩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调查。

(17)盘龙镇(各街道办事处)。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群众信访接待和解释,协助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2.5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突发事件处置需要,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事件调查组。由区食品安全办牵头,会同区食药分局、区公安分局及相关部门负责调查事件发生原因,评估事件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件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区公安分局负责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根据实际需要,事件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件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件调查。

2)危害控制组。由区食药分局牵头,会同事件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监督、指导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由区社会事务保障局牵头,结合事件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最佳救治方案,指导事件发生地医疗机构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4)检测评估组。由区食品安全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件原因和评估事件发展趋势,预测事件后果,为制定人员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5)维护稳定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做好矛盾纠纷化解,维护社会稳定。

6)新闻宣传组。由区党群人事部牵头,会同区食品安全办及相关职能部门组织事件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指导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

7)专家组。指挥部抽调相关专业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2.6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区食品安全办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监测预警

区食药分局及区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抽查、风险监测等工作,加强对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移动网络等媒体上有关食品安全舆情热点信息的跟踪监测,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必要时报告管委会主要领导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区食药分局。

4.报告与评估

4.1事件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省、市食品安全办、其他市(州)、县(区)通报信息。

4.2报告主体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食药分局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食药分局报告。

3)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含疑似病例)2人及以上或严重危害生命健康1人的,应当立即向主管卫生计生部门报告。卫生计生部门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调查核实,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立即通报事发地同级食药监管部门。

4)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事发地同级食药监管部门。

5)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件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区食品安全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6)有关监管部门获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接到食品安全事件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区食品安全办和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向食品安全办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通报。

7)区食品安全办应当及时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向管委会和市食品安全办报告。

8)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实行逐级上报,但对经研判认为重大、敏感的信息,特殊情况下可越级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市食品安全办报告。

9)接到事件信息的有关部门经核实事件发生地不在本行政区域时,需及时向同级食品安全办报告。

4.3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和技术机构、社会团体、个人报告疑似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当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和当前状况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初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当包括信息来源、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当前状况、危害程度、先期处置、发展趋势等信息;根据事件应对情况可进行多次续报,内容主要包括事件进展、发展趋势、后续应对措施、调查详情、原因分析等信息;终报应包括事件概况、调查处理过程、事件性质、事件责任认定、追溯或处置结果、整改措施和效果评价等。

4.4事件评估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由食品安全办统一组织协调开展。评估内容包括:

1)涉事产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件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件发展蔓延趋势。

经初步评估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区食品安全办应当向管委会和上级食品安全办报告。

5.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初判为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区食品安全办向管委会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经管委会批准后,启动相应级别响应,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启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Ⅳ级响应期间,指挥部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与调度下,按相应职责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工作。事发地镇(街道)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事件发生单位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处置,并配合区食品安全办及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5.2应急处置措施

5.2.1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患者进行诊断治疗,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根据需要将重症患者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

5.2.2现场处置

各有关部门应当配合食品监管部门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件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和停止经营。待查明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加强事件发生地区社会治安管理,加强救助患者的医疗机构、涉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区域治安管控。做好矛盾纠纷化解,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

5.2.3流行病学调查和检测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事件有关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流行病学调查结束后,第一时间(最长不超过7天)提交同级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部门。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应急检验检测,提交科学的检验检测报告,专家组对检验检测报告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为制定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方案等提供技术支撑;检验后确认没有安全问题的应当予以解封。

5.2.4事件调查

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开展事件调查。准确查清事件性质和原因,分析评估事件风险和发展趋势,认定事件责任,研究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建议,并提交调查报告。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5.3舆论引导

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持续动态发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事件信息发布由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统一组织,发布内容应当包括事件概况、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度情况等。

5.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遵循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处置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避免应急响应过度或不足,直至响应终止。

5.4.1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当事件进一步加重,影响或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市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已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得到控制,并符合以下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①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②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

③事件造成的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了有效控制,不需要继续按预案进行应急处置的。

5.4.2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组织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应急处置机构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应急处置机构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处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件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6.2奖惩

6.2.1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6.2.2责任追究

事件发生单位以及相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或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对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区食品安全办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总结经验教训,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评估报告,必要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和相关部门通报。

7.应急保障

7.1队伍保障

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落实专兼职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

7.2信息保障

有关监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开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及时收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信息。

7.3医疗保障

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7.4技术保障

建立食品安全专家库,为突发事件核实、级别核定、突发事件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区食品安全办要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完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机制,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7.5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7.6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征用时的市场价格给予补偿。

7.7宣教培训

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8.附则

8.1预案管理

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8.2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食品安全办。

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8年3月15日印发

主办单位: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办事地点:四川省广元市经开区下西明德路5号

联系电话:0839-3503396 传真:0839-3507176  邮编:628000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