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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区办公室 时间:2020-04-20 分享:



广开管办函〔2020〕7号

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盘龙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

现将《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4月14日







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加快推进乡村振兴和“四好农村路”建设,促进农村公路高质量发展,更好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四川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

县道是指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区管委会所在地与镇(街道)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县道及其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镇(街道)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纳入区农村公路规划,乡道及其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镇(街道)与建制村、建制村与建制村的公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是指按照公路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为保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而进行的日常维修保养以及为提高使用质量和服务水平而进行的养护工程等作业及管理活动。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以镇(街道)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实行“县道县管、乡村道乡村管”管理模式,按照相关养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状态。

第五条 鼓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第二章 职能职责

第六条 区管委会统一领导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建立农村公路管理体制,推行“路长制”管理制度,落实区、镇(街道)、建制村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构和人员,完善养护管理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加强农村公路组织保障和监督考核。

第七条 区交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具体承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指导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编制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计划并指导、监督实施;

(二)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技术培训;组织检查、验收全

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程;监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负责养护市场监管和养护质量检查监督工作;负责镇(街道)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年度考核;

(三)负责县道的日常养护和组织实施区、乡道养护工程。组织实施全区桥梁、隧道的专业养护工作。

第八条 各镇、(街道)是本辖区内乡道、村道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镇(街道)要成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辖区乡、村道公路管理养护制度,负责乡道的日常养护和组织实施村道养护工程;

(二)负责辖乡、村道公路巡查及农村公路宣传(包括道路安全宣传)工作;

(三)负责筹措和管理本辖乡、村道公路日常养护资金

和相应养护工程配套资金;

(四)监督、指导、检查本辖各村民委员会做好村道公

路管理与养护相关工作;

(五)负责维护本辖区农村公路道路交通秩序,协助查处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护,及时制止占用、损坏、污染公路和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等违法行为;

(六)负责监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质量和进度,并指导各

村村道工程建设;

(七)协助完成辖区内其他交通建设及管理养护工作。

第九条 各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村道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接受镇(街道)和农村公路交通养护管理站的领导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辖区内村道的日常养护和预防养护、日常保洁等工作;负责村道公路桥梁的日常管护及路产路权保护工作;负责维护村道的路容路貌;负责对村道公路养护人员进行考核奖惩;采取“一事一议”等多种方式筹集养护资金的不足部分。

第三章 养护资金

第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一)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预算资金。

(二)中央补助的专项资金。

(三)村民委员会通过的“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用于

村道养护的资金。

(四)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或者通过其它方式筹集

的资金。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包括小修养护和水毁清理)补助资金按实际养护管理的发生情况进行核算,所需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计划,并根据各镇(街道)道路养护实际状况和考核结果进行拨付。

(一)村组道公路的养护由村民委员会管理,养护费用由镇(街道)多渠道筹集资金和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的办法落实。

(二)县道的养护工程,农村公路水毁抢险及水毁恢复工程由区交通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按项目管理程序报批实施;村道养护工程由镇(街道)提出方案,报区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工程费用需报区管委会审批,纳入区财政统筹解决。区财政每年预算不低于50万元,作为农村公路水毁抢险及水毁恢复工程资金。

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捐助的资金,应在尊重捐助企事业和个人意愿的前提下,统筹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村民“一事一议”筹集的养护资金由村民委员会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村道养护。

鼓励各地与保险机构合作,探索建立农村公路灾损保险制度,引入第三方灾损评估机构,拓宽恢复重建资金来源渠道。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建立专账,独立核算,禁止截留、挤占和挪用,使用情况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分为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日常养护包括日常巡查、日常保养和小修,内容包含:路面保洁,路肩、边坡修整,沿线设施维护,公路绿化修剪,疏通边沟、涵洞,路面及桥梁病害处置,农村公路及其所属设施的轻微损坏进行修补等。养护工程包括预防养护、修复养护和应急养护工程,内容包含:水泥混凝土(沥青)路面改善及大中修工程和安保改造等。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养护、保障畅通”原则,坚持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日常养护与集中养护相结合。区、镇、村公路养护严格按照《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相关技术标准执行。

农村公路应达到:路基稳固、路面平整、横坡适度、行车舒适、路肩整洁、边坡稳定、排水畅通;桥涵及隧道安全、沿线安防设施完好,绿化协调美观。

第十七条 镇、村道公路日常养护由各镇(街道)通过竞争、聘用、设置公益性岗位或者采取个人、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将道路养护权承包给沿线群众养护,或委托专业队伍进行养护,实行集中养护与承包养护相结合、出资养护与投劳养护相结合的工作制度。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人员按照乡道公路每3公里不少于1人、村道公路一村1人选配,并报区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群众性养护作业的应对相关人员进行岗前培训。

养护工程采用专业化养护,宜由专业养护机构或通过养护市场竞争等方式确定的单位承担,提高养护专业化水平。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人员在养护作业时,应按有关规定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在公路和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必要时安排专人进行交通秩序维护,确保作业和行车安全。因养护作业确需中断交通的,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开始五日前向社会公告,明确绕行路线,设置绕行标志。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各管养单位要建立农村公路养护巡查制度,制定灾害预防措施和抢险预案,储备必要的抢修物资。一旦发生水毁、塌方、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要及时组织人员、设备、物资进行公路抢修,尽快恢复交通,派专人协调、指挥车辆通行,保证公路安全畅通。对辖区内较大灾害或公路严重损坏无法通行、难以及时修复的,应及时向区管委会及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并在相应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并告知绕行路线,防止发生交通事故。

各镇(街道)要制定乡、村道公路管理养护考核办法,按管理和养护要求配备各类设备,按管理和养护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第二十条 大型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需要使用农村公路的,应依法报区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指定线路和荷载要求运行。在工程施工前应当与通行路段农村公路养护责任主体签订修复、补偿等相关协议,对公路造成损坏的须进行修复或者依法赔偿。

第二十一条 加强农村公路保护,完善保护设施,建立区级路政员、镇(街道)级监管员、村级护路员的路产路权保护队伍。加强爱路护路宣传,培养爱路护路意识、传播爱路护路文化,促进爱路护路知识进学校、进农村、入人心,营造良好的爱路护路氛围。

第二十二条 区应急、建环、农业农村、道安办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指导,并做好乡镇交通管理站及农村公路养护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水平。

第五章 考核奖励

第二十三条 区管委会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各镇(街道)年度目标考核,对检查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考核差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补助资金拨付,并核减该镇(街道)次年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计划,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区农村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全区农村公路管理与养护的检查监督,建立健全检查考核工作机制。区农村公路管理部门制定《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每年进行一次养护质量检查,并按照《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规定的检测指标和要求,定期组织对公路路基、路面、桥梁、隧道、附属设施等进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并保存好原始检查记录备查;各镇(街道)交通管理站对辖区内的乡、村公路按照《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于每季度20日前报区公路养护段,区农村交通管理部门以镇(街道)为单位抽查考核30~50%里程的村道养护。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4月14日印发

主办单位: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办事地点:四川省广元市经开区下西明德路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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