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链接:《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解读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社会稳定。
1.2 工作原则
1.2.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地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作为首要任务,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和手段,切实加强应急救援的科学指挥和人员的安全防护。
1.2.2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广元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总指挥部)和区党工委、管委会统一领导下,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组织协调辖区各镇(街道)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辖区各企业负责建立健全本企业的应急机制,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与区管委会的应急预案相衔接,做好应急保障。
1.2.3 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2.4 整合资源,发挥优势。按照“整合社会资源,发挥专业优势,提高装备水平”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明确不同类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牵头部门及其职责、权限。建立统一的突发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平台,确保突发事故信息及时准确传递,实现信息的互通和共享。
1.2.5 反应快速,运转高效。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确保一旦出现险情,能够快速反应,及时、果断、妥善处置。
1.2.6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教育培训、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1.3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省(市、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国办函〔2004〕39号)、《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广元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广元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4 应急预案体系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主要包括:
1.4.1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该预案是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并与其相衔接,是为应对生产安全事故而特别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
1.4.2 区各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道路交通、消防、特种设备等事故应急预案,由各相关部门牵头组织编制,所编制的预案与本预案相衔接并报区应急管理局(区安办)备案。
1.4.3 区级相关部门和单位编制的生产安全事故部门应急预案。由各负有应急救援职责的相关单位负责编制,并与本预案相衔接。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报区应急管理局(安委办)备案。
1.4.4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编制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预案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1.5 适用范围
1.5.1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全市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件。
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国家制定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以及《广元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分级标准是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执行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响应、事故等级具体分级标准如下:
1.5.1.1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Ⅰ级)
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在国家或省委、省政府统一组织协调下,调度各方面力量和资源进行应对的生产安全事故。
1.5.1.2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Ⅱ级)
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50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5千万元以上1亿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在省委、省政府或广元市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调度各方面力量和资源进行联合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
1.5.1.3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Ⅲ级)
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1千万元以上5千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较大,需要由市有关部门或广元市政府组织协调各方面力量和资源进行联合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
1.5.1.4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Ⅳ级)
造成或可能造成3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 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1千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一定社会影响,区管委会通过组织调度相关力量和资源能够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轻伤、重伤的判断标准按《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执行。
当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其事故等级视情况相应提高。对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加强情况报告并提高事故等级。
1.5.2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规定的工作和处置原则适用于辖区内一般生产安全事故(Ⅳ级)的应急处置工作,及配合上级政府部门组织开展较大及以上级别生产安全事故(Ⅰ级、Ⅱ级、Ⅲ级)的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2.事故风险描述
行业 |
现状及危险性分析 |
主要事故类别 |
工 商 贸 |
经开区注册工商贸企业绝大部分是小微民营企业,安全生产基础薄弱,企业对安全生产重视不够,投入不足;大部分中小企业生产工艺落后、机械设备陈旧;外来务工人员文化水平较低,安全生产意识淡薄,违法违规行为较多。 |
灾害类别主要是火灾、物体打击、触电和机械伤害,可能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
危化品 |
涉及危险化学品经营、使用企业,工艺设备本质安全度较低,安全投入不足,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差,安全防护设施和职业健康防护设施配备不足。 |
灾害类别主要是火灾、爆炸、中毒和有毒有害物质泄漏,可能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
烟花爆竹 |
涉及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不足,经营场所安全条件不达标。 |
灾害类别主要是火灾、爆炸,可能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
道路交通 |
区域内道路交通标志和安防措施还不够完善,部分危险路段通行条件差;客货车超载、超速;面包车、电动车、摩托车非法载客营运。 |
灾害类别主要是翻车、坠车、碰撞、燃烧等交通事故,可能发生较大以上交通安全事故。 |
建筑施工 |
城市建筑规模增大,楼层增高,技术要求高;施工人员流动性大,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城市建设配套管理不完善,尤其是对管、网、线的规划建设还不规范,滋生出较多新的安全隐患。 |
灾害类别主要是高处坠落、坍塌、物体打击、触电和起重伤害。可能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
其他行业领域 |
高层建筑逐年大幅度增加,老旧房屋耐火等级低,火灾隐患较为突出。人员聚集场所发生事故时,群众逃生知识和技能缺乏。 |
灾害类别主要是火灾、踩踏,易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
3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3.1 常态下应急组织机构
3.1.1 应急管理委员会
区管委会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由区应急委领导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区应急委主任由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区管委会副职领导担任,成员由管委会各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区应急委的工作职责主要是:
(1)领导辖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和实施区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批准年度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计划,督促检查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决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重大事项和应急救援行动的重大决策。
(4)批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
(5)审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相关工作经费。
(6)审定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和各类专项应急预案。
3.1.2 应急管理办事机构
区应急委下设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安全应急办),区安全应急办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区安全应急办主任由管委会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主要由区应急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如有需要,由区应急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区安全应急办主任批准,可从其他相关部门抽调人员。
区安全应急办工作职责:
(1)在区应急委的领导下承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准备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拟定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年度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计划,提出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项目建议。
(2)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方面的指示精神,定期组织召开应急工作会议,收集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工作措施意见。
(3)开展应急准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指导有关部门落实区应急委的相关工作部署;定期向区应急委汇报执行情况。
(4)组织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工作,负责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专家组的组建和管理工作,负责区级各单位应急队伍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相关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负责汇总区应急保障的相关信息并及时更新。
(5)负责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组织实施区应急能力的评估工作。
(6)具体策划和实施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和评估考核工作。
(7)负责本行业年度应急管理经费计划,并报区应急委审核、批准。
(8)承办区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3.2 应急状态下的组织结构
在辖区内发生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区管委会成立区应急指挥部,组织机构具体构成包括区办公室、党群人事部、综治办、纪检监察工委、经济商务局、发改局、财政局、建环局、土地与房屋征收拆迁办(重点办)、社会事务保障局、应急管理局、农工局、总工会、公安分局、生态环境分局、自然资源事务中心、市场监管分局、消防救援大队、城管大队、各镇(街道)及区级其它部门(根据事故性质和需要临时增加)等负责人组成。
3.2.1 应急指挥部
应急指挥部的组成根据不同的事故类别、事故级别分别按照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道路交通、消防、特种设备事故等专项预案设立。通常情况下,根据事故的级别,按以下原则设立:
(1)当发生较大以上(含较大)事故时,设立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由管委会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区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2)当发生一般事故时,设立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管委会分管应急管理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3)在区指挥部领导下,由各相关部门具体负责相应类别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①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处置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其他工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②区建设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③区自然资源事务中心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地质灾害类别的应急救援工作。
④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指导、监督生产安全事故衍生环境污染应急处置工作。
⑤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民爆类别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⑥区市场监管分局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⑦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协调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其它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的需要,在应急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4)区应急指挥部的工作职责是:
①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全面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调集应急资源,协调现场救援所需应急力量、设备设施、资源信息、专家支持等。
②根据事故后果和事故态势,决定扩大应急的相关事项,批准重大应急行动。
③必要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申请外部救援力量。
④收集信息,报区管委会审核后对外发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⑤决定本级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中止或终止。
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5)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的主要职责是:
①决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的级别。
②组织指挥应急救援行动,根据初期应急处置成效,决定提高或降低应急响应的级别。
③任命现场总指挥。
④决定应急行动中的重大决策。
⑤决定是否请求外部援助。
3.2.2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
当发生较大事故时,成立区管委会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的工作目标是调动一切力量,采取一切手段,以最快的速度和最有效的办法控制事态发展,把事故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以及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现场指挥部职责是:
(1)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组织实施工作,协调指挥相关部门,及时贯彻执行应急指挥部布置的各项应急救援工作。
(2)掌握现场态势,确认救援条件,确定救援方案,根据事故发展状态,对预案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发生的变化及时提出调整和处理意见。
(3)确定现场应急资源的需求,及时向应急指挥部请求协调调配。
(4)组织实施伤亡人员救护、工程抢险和人员疏散、人员安置、财物转移等应急救援工作。
(5)记录、收集和汇总现场各类信息,及时向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通报事故及救援情况。
(6)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2.3 应急工作组
当发生较大事故及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时,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一般设立4个应急工作组。根据事故类型和相应级别的不同,具体设立的专项应急工作组的数量可随之变化,具体由现场指挥部确定。各应急工作组的职责是:
(1)应急救援工作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人兼任组长,根据现场指挥部的决策意见,发出各项具体应急指令,根据需要,统一调配物资、人员和资金,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及人员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参与部门由区应急管理局根据需要确定,从有关部门抽调。
(2)应急物资工作组:由区社会事务保障局牵头负责,区社会事务保障局负责人兼任组长,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准备日常应急救援物资;在发生应急情况时,根据需要组织有关单位保障应急所需物资、装备迅速到位。参与部门由区社会事务保障局根据需要确定,参与人员从有关部门抽调。
(3)应急后勤保障工作组:由区财政局牵头负责,区办公室、党群人事部、纪检监察工委、市场监管分局、城管大队配合,区财政局负责人兼任组长,负责受伤人员医疗救护和善后处理工作,应急所需各类后勤组织、协调等工作,负责警戒、治安保卫工作,参与人员由区办公室根据需要确定,从有关部门抽调。
(4)事故调查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人兼任组长,由区纪检监察工委、党群人事部、总工会、公安分局、事故所在地镇(街道)等相关部门配合,具体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
3.2.4 生产安全事故专家组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生产安全事故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专家组成员可邀请省、市安全生产专家库的成员,或区管委会认可的专家,为应急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工作建议和技术保障。专家组主要职责:
(1)根据应急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要求,参与应急监测、预警、响应、保障、善后处置工作。
(2)对事故危害的现状与发展趋势进行评估。
(3)在事故应急救援行动中,对应急行动调整的必要性进行判断,对应急力量重新调整与部署提出建议。
(4)为救援的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
3.2.5 区有关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应急工作职责:
(一)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牵头制定经开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应急救援预案;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的抢险工作,组织技术专家进行事故灾害分析,对抢险救援提供咨询和对策;负责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汇报事故及救援情况;搜集与事故原因及过程有关的信息资料,在职权范围内组织事故的调查、分析、定性、处理工作,同时为配合上级对事故的调查处理作好准备;建立区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组织和指导应急救援演练。
(二)区公安分局:负责牵头制定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负责牵头制定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预案。负责封锁危险区域、设立隔离区,保护现场,实行交通管制,维持治安秩序,组织疏散人员;根据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适时调集相关警种参与救援;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参与事故调查处理,根据事故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负责事故中失踪、死亡人员身份的核查及对死亡人员的法医鉴定工作;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应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三)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牵头制定危险物料泄漏和火灾扑救预案。制定灭火作战计划,对事故现场火灾实施扑救,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防止次生事故的发生。负责事故得到控制后洗消工作,组织伤员的搜救。
(四)区市场监管分局:负责牵头制定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牵头制定受伤人员治疗与救护应急救援预案。确定受伤人员治疗与救护的定点医院,培训专业医护人员;安排定点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向区应急指挥部和上级卫生部门统计报告人员伤亡、疫情监测及防治情况,在紧急情况下向上级卫生部门寻求医疗支援。负责牵头制定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提出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五)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与市生态环境局的沟通和协调,完成对事故现场有毒、有害物质的应急检测,确定污染种类、浓度;负责监督事故责任单位及专业处置单位对现场有毒、有害物质的无害化处置工作;负责事故现场天气趋势分析和预报;及时收集、核实和统计报告气象资料数据。
(六)区建设环保局:负责牵头制定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提出供气事故现场的处置方案;负责牵头制定建筑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组建供水保障应急救援队伍,检查事故现场周边供水管网,加大水压,保证供水。负责提供市政、建筑等工程技术资料支持;按照有关预案负责燃气、供排水等公用设施的排险和修复工作、建设领域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七)区经济商务局、发改局:负责电力、煤炭、成品油、天然气等重要物资综合调控、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工作;指导和协调应急情况下重要物资的生产组织和调配工作。监督抢险单位做好人员和车辆准备,优先保证救灾人员和物资的运输以及受灾群众的安全疏散。负责牵头制定旅游行业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救援物资供应保障预案;负责组织抢险器材和物资的调配。
(八)区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办(重点办):负责牵头制定区管委会投资工程项目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区管委会投资工程项目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所属行业内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专业应急救援。
(九)区城管大队:协助事故现场人员疏散和警戒,封锁危险区域、设立隔离区,保护现场,维持治安秩序;适时调集人员参与救援。
(十)区农业农村工作局:组织协调水利工程、渔船、地方电力、农业机械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协调农村户用沼气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十一)区纪检监察工委:负责监督检查事故应急救援款物使用去向,查处违纪人员;参加由区管委会统一组织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十二)区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资金的安排,保障应急救援工作有效实施。
(十三)区社会事务保障局:负责工伤认定、善后安置等工作。
(十四)区党群人事部:统一协调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的信息发布工作;做好应急救援中先进事迹的宣传和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协助做好伤亡家属接待及安抚和善后处理工作。
(十五)事故单位:负责疏散人员,关停设施,组织技术人员研究应急措施,并配合有关部门工作。
(十六)盘龙镇人民政府及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牵头制定本辖区各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方案,协助做好事故应急救援、伤亡家属接待及安抚和善后处理工作。
(十七)区办公室:组织协调各单位开展救援工作;参与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编制,按基本建设程序负责应急救援项目的审查与立项。
(十八)区管委会其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作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的相应工作。
4预警及信息报告
4.1 预警
4.1.1 预测
(1)负有应急救援职责的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监控与信息收集工作。建立健全监控网络体系,包括监控常规数据库的建立、对事故风险进行分析与分级等。
(2)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监控的具体项目、所需设施、设备以及对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分析内容由各专项预案牵头编制部门在其制定的专项预案中具体明确。
(3)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单位重大危险源信息监控方法与程序,进行风险分级。建立完善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或者其他灾害、灾难的重要信息、重大风险信息,应当及时报区安全应急办,必要时上报上级相关部门及应急管理部门。
4.1.2 预警
(1)预警信息来源的主要渠道是:
①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通报的预警信息。
②生产经营单位上报的预警信息。
③社会公众举报的预警信息。
(2)预警信息由区安全应急办统一接受、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向区应急委建议作出事故预警决定:
①本辖区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的。
②已发生的事故有可能导致其他事故发生的。
③事故发生后事故级别提升或者事故影响在扩大或有可能扩大的。
④预报有重大自然灾害信息可能衍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3)区安全应急办接到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立即通知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做好准备工作,报告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应及时上报市安全生产应急办。
(4)事故预警决定由区指挥部发布,由区安全应急办具体承办。
(5)当区应急指挥部做出预警决定后,与突发生产安全事故预警有关的各部门、兼职应急队伍应迅速做好有关准备工作并进入待命状态。
(6)可能导致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因素已经消除,由区应急指挥部宣布解除预警。
(7)预警信息以下发通知、电话、短信通知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发布。
4.2 信息报告
(1)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向110报警中心报告,同时向区应急管理局、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2)区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区管委会分管领导报告,在核查情况完毕后按规定网络直报,及时续报事故后续情况及事故处置相关信息。
(3)其他部门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警时,应及时汇报区安全应急办。
(4)区安全应急办应当与毗邻的城区相应机构建立事故信息协调机制。一旦出现事故影响范围超出本区域的态势,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向毗邻城区相关机构通报,并进行协调。接到毗邻城区对本辖区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通报后,及时向区管委会分管领导报告并通报给有关部门和单位,并报市安全生产应急办。
(5)较大级别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对于一些比较敏感的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更高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6)事故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①报告单位或联系人、联系方式,报告时间。
②事故单位概况。
③事故基本情况。主要有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简要经过,事故类型,初步判定的伤亡情况和财产损失,导致事故的初步原因、抢险情况、救护情况,已脱险和受险人群、现场指挥机构及联系人、联系方式。
④预计事故事态发展情况。
⑤需要支援的项目。
4.3 预测、接警、报警、预警支持系统
4.3.1建立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实现与市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对接,确保通讯畅通,信息共享,提高预警能力。
4.3.2 建立和完善应急资源管理系统。区安全应急办负责建立健全应急救援资源管理数据库,保证指挥部能够随时掌握、查询应急资源的地点、数量、性能等信息和有关人员、队伍的培训、演练情况。
4.3.3 建立健全应急信息管理系统。区安全应急办和各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信息管理数据库,应急决策支持系统,收集整理救援队伍、救援装备、物资、专家、应急技术要求等信息,重大危险目标及重大危险源的状态信息、危险物品的主要性质等信息,确定不同事故类别的应急处置方案,并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应急指挥决策快捷、有效。
5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按生产安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及本预案规定的事故分级标准、事故类别,实施分级分类响应。
5.1.1 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级别的应急响应
重大级(Ⅱ级)以上应急响应: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副职领导及各部门的人员均参与事故应急行动。
较大级(Ⅲ级)应急响应:区主要领导、事故发生单位所在行业监管部门的分管领导、分管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及应急管理等涉及的部门领导和相关人员参与事故应急行动。
一般级(Ⅳ级)应急响应:事故发生单位所在行业监管部门的区分管领导、分管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及应急管理等涉及的部门领导和相关人员参与事故应急行动。当发生造成1-2人死亡,3人重伤;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无3人以上重伤、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牵头处置,参与部门由区应急管理局确定,处置情况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行业监管部门的区分管领导和分管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发生较大级别(Ⅲ)生产安全事故,在《广元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其配套专项应急预案的原则下进行处置。
发生重大(Ⅱ级)以上事故,省或者国家启动本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时,事故处置工作按照其预案规定执行。
当组织实施较大级别(Ⅲ)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行动时,区指挥部先期按照本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在上级应急指挥到达后服从上级指令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1.2 安全生产应急办的响应
Ⅲ级以上预警时,区安全应急办的响应:
(1)及时向市安全生产应急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的进展情况。
(2)拟定现场指挥部成员名单,区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及时组建现场指挥部。
(3)加强与事故发生单位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4)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为现场指挥部或行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5)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6)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持时,及时向市安全生产应急办提出请求。
(7)按市总指挥部的决定,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5.1.3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响应
(1)在区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迅速组织、指挥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具体工作。
(2)迅速指挥所有参与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行应急处置工作。
(3)迅速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营地,确定应急救援的实施方案、警戒范围、交通管制区域、安全措施。
(4)根据实际情况指挥救援队伍施救,全面掌握事故发展态势,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及救援情况,为应急指挥部决策提出建议。
(5)迅速对事态进行监测与评估。组织专家分析事故原因和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制定现场抢救方案。现场指挥部作出的应急救援决策方案及处置结果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部。
(6)根据需要,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5.2 响应程序
本预案启动后,区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组织、指挥、协调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应急队伍,开展现场监测、警戒保卫、交通管制、抢险救援、现场监控、医疗救护、人员疏散、安全防护、社会动员、损失评估等应急处置工作。各类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基本响应程序详见附件。
5.2.1 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5.2.2 警戒保卫
公安部门应当迅速组织警力进行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设立警戒区,加强对重点地域、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
5.2.3 交通管制与运输保障
根据处置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需要,区管委会和公安、城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交通管制措施,限制人员进出交通管制区域。根据需要,调派运输工具,确保运输道路畅通无阻,将救援物资以最快的速度送达目的地。
5.2.4 抢险救援
依托市抢险救援力量开展,经开区重点做好配合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协调解决抢险救援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5.2.5 现场监控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组织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加强对事故现场的监控,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果断控制或切断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5.2.6 医疗卫生救助
区市场监管分局、社会事务保障局负责协助卫生及医疗救护部门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救助工作,为因生产安全事故致伤、致残、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协助动员有关力量开展现场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
5.2.7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在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对事发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应急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5.2.8 群众的疏散和维稳
由区综治办和城管大队、镇(街道)根据区应急指挥部的指令负责组织实施。主要工作包括保护群众安全防护措施的实施;群众的疏散、转移和安置、维稳等。
5.2.9 物资保障与调集征用
由社会事务保障局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令负责组织实施,保证救援所需物资的供应。
5.2.10 扩大应急
当事故态势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现场指挥部应迅速报告区指挥部请求扩大应急。
5.3 处置措施
事故应急救援先期处置的指挥与协调由区安全应急办负责。各应急队伍到达事故现场后,由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区安全应急办根据事故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开展救援工作。
区应急调度职责由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原则上区应急救援工作指令全部由区应急管理局发出。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接到应急救援指令后必须遵照执行。
区指挥部在应急指挥上享有最高指挥权,现场指挥部对现场的应急指挥具有最高指挥权,当现场指挥部的指令与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出现冲突时,接到指令的部门和人员应向下达指令者表明情况,并要求确认应执行的指令,否则按权限等级执行指令。
一般级(Ⅳ级)应急响应时,区应急管理局可以适当调度区范围内涉及的部门及人员、设施、设备和物资投入应急救援行动。有关部门在行使非本部门权限的调度权力时,必须向接收指令者表明得到的授权。
5.4 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获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可能导致次生、衍生的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报区指挥部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应急救援总结报告由区安全应急办负责编写。
6 信息公开
6.1 信息发布原则
在信息发布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内容详实,及时准确。
6.2 信息发布部门
事故情况及应急救援相关信息由党群工作部负责起草,并报区主要领导审定后向外发布。
6.3 信息发布形式
事故情况及应急救援相关信息发布形式主要为上报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或接受记者采访。
7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置
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牵头负责善后处置的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以下善后处置工作:
7.1.1 依法做好受影响人员安置和救济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保障受影响人员基本生活,并做好受难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
7.1.2 配合卫生部门及时做好突发事故现场的消杀、消毒及疾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环保部门负责协调开展现场环境监测工作,城市管理局负责协调配合环卫部门开展事故现场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工作。
7.1.3 及时归还紧急调集、征用的物资,对不能归还或者损耗的物资,报应急指挥部审批后,送本级财政部门核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7.1.4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工资和奖金等原有的福利待遇不变;没有单位的人员由区管委会给予适当的补贴。
7.1.5 对生产安全事故中的伤亡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赔付和抚恤。事故受伤人员应立即送医院抢救、治疗。120到达事故现场后,事故发生单位应指定人员配合120进行医疗救护工作(包括受伤人员转交、垫付医疗费用、联系住院治疗等相关事项),并全程跟踪治疗情况。人员伤亡赔偿、补偿等善后工作由区综治办和区社会事务保障局牵头处理。应急结束后,督促事故发生单位按相关规定及时将人员伤亡基本情况(含受伤、死亡人员姓名、住址、家属联系方式、目前状况等信息)上报,派出人员负责与受伤人员本人或家属、死亡人员家属接洽、协商并妥善安排好家属接待及受伤人员治疗等相关事宜。
7.1.6 如有需要,区综治办和区社会事务保障局牵头,区办公室配合,负责向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交请求援助的报告。
7.2 保险
企业事业单位应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区社会事务保障局应及时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主动做好待遇支付工作。
商业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有关保险机构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做好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7.3 社会救助
区社会事务保障局负责牵头制定救济方案,明确相关部门的救济职责和受难人员申请救济的程序,确保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救济工作及时到位;负责牵头制定生产安全事故法律援助方案,为受害人向事故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索赔提供法律援助;负责牵头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社会性救济救助制度,建立救助基金,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捐助社会救助资金,积极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牵头建立健全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增强责任单位生产安全事故抗风险能力。
7.4 生产恢复
应急结束后,应尽快组织开展事故后重建、污染物清理与处理等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督促事故单位制定恢复生产实施方案,恢复生产方案经区应急管理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事故发生单位恢复生产经营活动前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培训教育,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7.5 总结备案
应急结束后,应及时总结事故抢救工作的经验和教训。
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结束后,由区安全应急办会同现场指挥部、有关部门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于救援工作结束后20日内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市区应急管理局和市应急办。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结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基本情况,接警和救援过程,救援组织指挥和应急预案执行情况,救援各阶段采取的主要措施,救援效果,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经验和教训,改进的措施和建议等。
7.6 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按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执行。
8 保障措施
8.1 通信与信息保障
8.1.1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制定方案,逐步建设区安全生产应急专用通信与信息系统。
8.1.2 由区安全应急办负责牵头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相关信息收集、汇编、上报工作,如有变更,应在10日内向区安全应急办报送变更信息,区安全应急办负责更新。
8.1.3 应急通信方式为手机联系与固定电话联系。区级相关单位及人员的通信联络方式,区应急组织机构成员、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人员。
8.2 应急队伍保障
8.2.1 按照平战结合、军地结合、专兼结合、社会参与、规模适度、协调配合、指挥灵便、反应快速、应急有效的原则,构建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检查并掌握本行业领域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的相关情况。区安全应急办负责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力量统一规划、布局。
8.2.2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或领域的企业要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依法组建和完善抢险救援队伍。
8.2.3 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兼职应急队伍人员,区应急管理人员,必须具备身体健康,并具有参加相应的应急救援能力。兼职应急队伍人员每年至少安排一次相关应急能力的应知培训和应会训练。
8.2.4 各生产经营单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体情况、编成要素、装备配备情况、执行抢险救援任务的能力等,每年11月底前向区安全应急办报告,重大变更要及时报告。
8.3 物资装备保障
8.3.1 物资保障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物资储备和调配制度,保障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物资供应。
(1)区社会事务保障局具体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并拟订应急物资保障计划;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和有关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相关物资保障工作。
(2)区应急委办每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物资调查,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其内容包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所需物资的种类、数量、存放地点等。
(3)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将应急救援物资类别、数量、用途、存放位置、联系人编制清单,确保使用有效期内完好有效,并上报区安全应急办。
8.3.2 装备保障
(1)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牵头拟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设施、装备建设计划,确保满足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需要。
(2)应急救援设施、装备所属单位要建立严格的责任制,确定责任人,加强对有关设施和装备的日常管理和保养维护,确保能够随时投入救援和抢险工作。
(3)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将应急救援使用的设备类型、数量、性能、购置时间、使用年限和存放位置编制清单,并明确其管理责任人,确保使用有效期内完好有效,并上报区安全应急办,应急办负责汇总编制《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装备清单》,供应急救援时查询和调用。
8.4 其他保障
8.4.1资金保障
(1)区管委会所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使用计划、专项经费由区应急管理局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管委会审批,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部门预算。
在紧急情况下,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确保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保障资金及时到位。
(2)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突发生产安全事故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确保专款专用。
8.4.2交通运输保障
(1)区应急办应及时联系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道路交通动态数据库,掌握辖区各类交通运输工具的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及各类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情况。
(2)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在实施交通管制的同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道路设施受损时,城管局等有关部门应当迅速协调有关部门抢修,尽快恢复。
8.4.3 治安保障
(1)在应急状态下,公安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
公安部门负责拟订应急状态下维持社会治安秩序的各项行动方案。
(2)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的社区应当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8.4.4 安置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社会事务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确定不同情况下的紧急避难场所。
9 应急预案管理
9.1 公众宣传教育
(1)区安委会负责组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应急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2)各生产经营单位和社区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本单位、社区应急常识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和辖区民众的应急素质。
9.2 应急预案培训
(1)区安委会负责指导辖区安全生产应急培训工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急管理人员的培训。区安委会每年年底制定下年度应急培训计划,实施应急培训。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应急培训,各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制定本行业、领域、本单位培训计划,组织专兼职救援人员的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工作。
(2)应急培训对象包括各级领导、兼职应急救援人员、企业从业人员。
(3)应急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如何识别危险;如何进行事故的初期处置;事故上报程序;各种应急物资、装备使用方法;防护用品佩戴;自救与互救的基本常识等。
(4)培训方式包括课堂讲解或利用安全生产流动学校进行培训或自学应急知识和技能,组织开展应急设备操作训练等,培训及考核情况应做好记录。
9.3 应急预案演练
区安办负责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习、演练组织工作,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结合自身特点,组织各自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习。
区管委会每年举行一次本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习,各主要应急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参加,以提高整体作战和协调能力。
演习结束后,演练牵头组织单位要对演习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和总结,针对演习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9.4 监督检查
区安全应急办负责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9.5 预案管理与更新
9.5.1 预案修订。区应急管理局应当根据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的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适时修订完善本预案,经区应急委审定后颁发实施。
9.5.2 子预案的制订。区级各成员部门、区内重点企业应当在本《预案》发布实施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预案》的要求,结合本系统,本单位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出本系统、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适时修订完善。。
9.5.3 日常安全制度。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值班制度、检查制度和例会制度。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遇有紧急情况,及时处理。定期检查应急救援工作,应当根据季节和事故发生期等情况,列入安全例会内容,定期分析和研究。
9.5.4 日常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区有关部门、区属及驻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高度重视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加强对本辖区、本行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立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和危险因素档案,实行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定期零报告制度,限期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防止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9.6 奖励与责任追究
9.6.1 奖励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挽救群众生命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奖励的具体实施按有关规定执行。
9.6.2 责任追究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10 附则
10.1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10.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之前印发的《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