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拟定了《S205昭化区摆宴至射箭段改线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补偿安置内容。详见附件。
二、补偿登记。拟被征地的所有权人(除昭化镇摆宴村外)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广元市昭化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昭化镇摆宴村的所有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石龙街道办事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以土地现状调查和公示结果为准。昭化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地址:元坝镇京兆路82号,咨询电话:0839-6280215;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石龙街道办事处,咨询电话:0839—2399812。
三、公告期限。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
四、异议反馈。《S205昭化区摆宴至射箭段改线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在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cnzh.gov.cn/)、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门户网站(http://jkq.cngy.gov.cn/)和拟征收土地所在镇、村、村民小组公开栏,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或意见的,应在本公告期限内书面向广元市昭化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或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办公室提出,以邮寄方式寄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或意见。
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举行听证的,向广元市昭化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或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广元市昭化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联系方式,联系地址:广元市昭化区元坝镇京兆路82号,联系人:龚超,联系电话: 0839-6280215,邮编:628021;
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办公室联系方式,联系地址:广元市利州区下西明德路5号,联系人:何玥,联系电话:0839-3411352,邮编:628003。
五、征地范围内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装潢和抢种抢栽的地上农作物一律不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附件:S205昭化区摆宴至射箭段改线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8日
附件
S205昭化区摆宴至射箭段改线工程项目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为推进S205昭化区摆宴至射箭段改线工程项目土地房屋征收工作顺利开展,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S205昭化区摆宴至射箭段改线工程项目实际,拟定本方案。
一、拟征收土地面积及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广元市昭化区昭化镇摆宴村1、2、3、4组,昭化镇城关村2、6组及村集体;广元市昭化区射箭镇京元村1、4、5、6组,拟征收集体土地29.1341公顷。具体地类、面积以勘测定界为准。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
拟征收昭化镇摆宴村1组农用地92.1465亩(其中,耕地46.4355亩,非耕地45.711亩),建设用地0.6885亩,摆宴村2组农用地19.8555亩(其中,耕地19.602亩,非耕地0.2535亩);昭化镇城关村2组农用地28.1685亩(其中,非耕地28.1685亩),城关村6组农用地96.003亩(其中,耕地32.3745亩,非耕地63.6285亩),建设用地0.354亩,城关村集体农用地15亩(非耕地);射箭镇京元村1组农用地27.9525亩,京元村4组农用地49.0395亩(其中,耕地22.5075亩,非耕地26.532亩),建设用地0.12亩,京元村5组农用地44.184亩(其中,耕地6.7425亩,非耕地37.4415亩),京元村6组农用地63.4995(其中,耕地6.7065亩)。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拟征收土地将作为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
四、征收实施单位
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除昭化镇摆宴村外)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昭化、射箭镇人民政府承担本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工作,区经信科技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林业局、区自然资源分局等职能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摆宴村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石龙街道办事处承担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工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五、补偿标准及方式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和《广元昭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昭府发〔2023〕4号)标准执行,昭化镇城关村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5.7万元/亩,昭化镇摆宴村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5.31万元/亩,射箭镇京元村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5.07万元/亩,征收非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按征收农用地标准的0.5倍执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为3:7。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标准执行。
(三)其他补偿标准
1.临时安置补偿标准。临时安置补偿标准为200元/人·月;货币安置对象的临时安置时间从搬离被征收住房当月至领取货币补偿安置费当月止;划地自建安置对象的临时安置时间按12个月计。
2.被征收房屋搬迁补偿标准。按被征收房屋补偿费总额的1%补偿。
3.房屋征收奖励。为鼓励被拆迁人按时签约并及时搬离被拆迁房屋,在规定时间完成签约搬离的被征收人,以户为单位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5000元/户。
(四)补偿方式
1.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管理、分配、使用。
2.地上附着物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由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属于个人所有的,由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支付给个人。
六、住房安置对象
昭化镇城关村、射箭镇京元村住房安置对象以广元市昭化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组织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分局、昭化镇、射箭镇人民政府会审公示无异议的结果为准;昭化镇摆宴村住房安置对象由摆宴村村民委员会上报农房拆迁人员安置调查审批表及相关证明资料,提出意见,经摆宴村村民委员会、石龙街道办事处调查初审并通过公示确认后,经由开发区农房拆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区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办公室、区建设环保局、区自然资源区事务中心、区公安分局、石龙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会审,经会审后的拟安置对象在开发区官网和当地村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则确定为安置对象。
七、住房安置方式
本项目征地范围昭化镇城关村、射箭镇京元村住房安置对象采取“划地自建”方式进行安置,宅基地面积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川府规〔2023〕4号)执行,宅基地打造费用按12000元/人进行补助(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本项目征地范围昭化镇摆宴村住房安置对象采取“货币安置”方式进行安置,安置标准按《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农房征收货币标准〉的通知》(广府发〔2023〕13号)执行。
八、社会保障
本建设项目征地涉及的失地应安置人员和安置方式,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和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元市财政局、广元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切实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广人社发〔2020〕25号)等文件规定予以社会保障。
九、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仅适用于S205昭化区摆宴至射箭段改线工程项目。
(二)本方案由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和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办公室负责解释,未涉及内容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